APP下载

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2017-01-14史振曹文江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4期

史振+曹文江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迁,重新犯罪率也随之不断上升,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以重新犯罪为研究对象,对重新犯罪人员进行抽样调查,根据调查数据及相关学科理论,对重新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针对这些原因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和对策,以期减少重新犯罪,使社会更加安定。

关键词 重新犯罪 原因 刑满释放人员

基金项目: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201612213009Y)题名“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简介:史振、曹文江,南京森林警察学院2014级治安系治安学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32

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我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迁,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在犯罪问题上体现明显。90年代以来,我国刑事案件的发案数激增,犯罪的状况尤其严峻,其中重新犯罪较为突出,重新犯罪率从1996年的11.10%,上升到2006年的14.80%,上升了3.70个百分点。在刑事案件发案数激增的情况下,重新犯罪率的上升说明重新犯罪的数量增长十分迅速。

重新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中的重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并依法受到刑罚处罚后,又重新故意实施犯罪活动,且满足法定的犯罪概念,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相比于初次犯罪,重新犯罪往往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更大,手段更恶劣且难以矫治。出于保障安全、维护稳定的考虑,笔者随机选取了部分基层法院(菏泽市、天水市、南京市的县级人民法院)在2013到2015年做出的刑事判决中符合条件的120名重新犯罪人,就重新犯罪问题对其进行调查,结合数据和相关学科理论对重新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防控对策,或许能为重新犯罪的防治工作提供一些参考,以期减少重新犯罪,使社会更加安定。

一、重新犯罪的现状

我国司法部在1992年对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1982-1986年刑满释放的13万余名成年人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有重新犯罪行为被处刑罚的占5.19%,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被处劳动教养的占1.4%,两项合占6.59%。 而随着90年代的经济转型,我国刑事案件发案数持续上升,从1996年的160万增加到2014年的654万, 重新犯罪率也从1996年的11.10%增加到2006年的14.80%。 同时,在笔者随机选取的4个基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中,2013-2015年的3841起刑事案件存在累犯的比例达到了15.49%,重新犯罪的比例更是远远大于这一数据,由此可以看出重新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

二、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犯罪原因是犯罪根源的抽象理论的具体化,包括宏观犯罪现象生成原因和微观个体犯罪行为生成原因,也分为内因和外因,这是我国犯罪学界对罪因结构最有代表性的认识。其中内因包括心理、生理、社会化障碍等方面的主观原因,外因是指文化、社会、经济等环境客观原因。 结合调查的结果和相关学科理论,笔者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对重新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内因

1.犯罪能力的增强使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变大:

重新犯罪人用以实施犯罪的技能、手段比初次犯罪熟练,这使得刑释人员比初犯具有更强的犯罪能力,作为作案条件也增大了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提出,人的行为是由后天学习而来,主要通过观察学习和直接经验学习两种途径。 由此我们可以推测,人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犯罪实践和狱内犯人间的犯罪交流得到学习加强,为重新犯罪提供了行为基础。

通过对重新犯罪人的问卷调查发现,在其重新犯罪时犯罪前“没有准备”的比例比初次犯罪时减少了22.2%,而“做了充分准备”的比例增加了19.0%。被调查者的犯罪资料显示,有67.5%的重新犯罪人被判处刑罚3次以上, 55.0%的重新犯罪人被判处的刑期增加。这说明刑释人员犯罪的技能、手段比初犯时更为熟练,重新犯罪时比初次犯罪时有更强的犯罪能力。这使得实施犯罪需要的条件更少,某些原本不能实施犯罪的情景变得可以实施,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变大。

2.文化水平较低和谋生技能的缺乏使刑释人员更易于重新犯罪:

按照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不会去犯罪,因为人格中的自我和超我是人的行为中两个重要的控制系统,人们会根据现实社会中道德和法律的要求约束控制自己。如果自我和超我存在缺陷,已有的道德观念无法抵御本能冲动的诱惑,或者本我力量过于强大,压倒了现实原则所带来的抑制力量,就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出于这一原因的犯罪人若没能解决社会化缺陷等问题,将仍然不能有效地控制原始本能,从而引发重新犯罪。

在实际生活中,自我和超我的培养,很大程度上是靠文化教育来完成的。通过对调查数据的统计,发现重新犯罪人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其中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占6.7 %,具有初中学历的占55.8%,小学及以下的占37.5%。这说明文化水平低是造成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文化水平低带来的问题之一就是谋生技能的缺乏。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扩招,国民素质普遍提升,社会各行业纷纷提高岗位的学历和技能要求,低学历人群能够从事的工作越来越少,这使得缺乏谋生技能的低学历刑满释放人员在激烈竞争中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作为回归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就业对刑释人员成功回归社会起到很大作用。若刑释人员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就没有在社会立足的经济基础,走投无路之下,便会引发重新犯罪。

3.刑释人员的低层级需要得不到满足导致重新犯罪:

联系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和犯罪动机的冲突理论,高层级的需要是在低层级的生存需要满足的基础上才会出现,因此,当较低层级的需要未满足时,高层级的需要就无法与之竞争,如在道义和生存需要的双趋冲突中,生存往往是第一选择。 人处于这种情形下,往往为了满足生存需要而顾不上行为的合法性,所以未满足低层级需要的人更易于犯罪。

当初次犯罪人入狱时,其原本稳定的家庭、经济收入等遭到破坏,未满足的需要层级降低,这种低层级的需要若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新的犯罪动机,使刑释人员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而且,即使入狱,若没有打消诱发初次犯罪的动机,也极易导致重新犯罪的发生。在被调查的120名重新犯罪人里,初次犯罪时犯盗窃、诈骗、抢劫等财产型犯罪的比例达到了79.2%,重新犯罪时这一比例为74.2%。在初次犯罪为财产型犯罪的95人中,重新犯罪时仍为财产型犯罪的占比88.4%,且其中50.8%的人无业,即被调查的120名重新犯罪人中有70.0%的人前后罪名均为盗窃等财产型犯罪。由此数据可以得知很多重新犯罪都是由于原有的低层级需要没有满足、相同犯罪动机的再次产生导致的。

(二)外因

1.社会的迅速变迁和刑释人员社会化的相对停滞使其回归困难:

犯罪人被定罪判刑以后,长期生活于监狱内,与社会没有接触,对之前的社会化有遗忘的倾向,加上知识、技能、观念的老旧,自己本来就需要再社会化,而社会又处在不断的发展之中,使犯罪人出狱时与普通同龄人的社会化程度差距拉大,加之当前我国社会又处在转型期,时间压缩效应更是加剧这一现象。

时间压缩效应是指本来在某一社会中的较长时间内发生的变化,在另一社会中的较短时间又反映出来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发生了明显的时间压缩现象,这使得新的社会现象的发生比较密集。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转型和时间压缩效应使我国社会发生了迅速变迁,各种新现象、新观点不断涌现,一些价值观念来不及沉积下来即被更新的观念所取代。社会中的普通人都需要不断学习以接受新事物,而且科学技术的进步也快速改变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思维方式,如电子商务和高铁的迅猛发展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这使得原本就处于弱势的犯罪人在刑满释放之后更加落后于时代的潮流,难以凭借以往对社会的认知和理解进行生产生活,以致于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2.刑释人员受社会排斥而导致重新犯罪:

刑释人员因被“标签化”而受社会排斥是其回归社会的主要障碍,极易导致重新犯罪。笔者就刑释人员的接纳情况对普通民众进行了随机抽样,回收了有效问卷94分,调查的数据显示,94.7%的受访者会在人际交往中区别对待刑释人员, 69.1%的受访者在生活中会特别提防曾经被判入狱的人。除此之外,在就业问题上,超过80%的受访者表示会拒绝录用曾经被判刑入狱的求职者,这都表明社会大众对刑释人员的排斥,在实际生活中会给刑释人员回归造成很大的障碍。

由于社会文化等原因,刑释人员出狱后并不能被社会普遍接受,即被社会其他成员贴上“蹲过狱”“判过刑”等标签,使刑满释放人员在很多方面易受歧视。且部分法律文书中的明文规定也给刑释人员贴上了“不可信任”的标签,如司法资格、公务员等考试中明确排除刑释人员的报名资格,《刑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其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些都给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回归造成很大的困难。

回到社会中的刑满释放人员,首先要做的是对自己生活的寻找与归属。在经历了长时间强制性的生活作息后,身上有着很深的“改造印记”。这些从监狱带来的生活习惯和方式,使得刑释人员磨灭了原本的自我个性,会在一定时间内深刻影响刑满释放人员的行为,在这期间若不能被社会接纳,找不到合适的生活方式,则会使重新犯罪变成可能。

三、重新犯罪的防控对策

犯罪预防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采取的旨在消除犯罪原因,减少犯罪机会,威慑、矫正犯罪人,从而防止和减少犯罪发生的一系列策略与措施的总和。 重新犯罪的预防不仅仅有刑罚一种措施,但若仅仅注重惩罚犯罪,而不注意矫正犯罪,就等于在酝酿新的祸患。

基于上文对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笔者就重新犯罪的防控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对初次犯罪人实行隔离监管,改变管理模式

从社会学习角度来说,犯罪人在监狱等刑罚场所中的互相接触,很可能导致犯罪思路、手段、方式的互相观察学习和强化,从而使其在刑罚执行完成后有条件进行重新犯罪。所以,为了避免犯罪行为的互相学习,应当尽量减少初次犯罪人同“二进宫”等多次犯罪人的接触,分类别监管,让初次犯罪人处在相对隔离的监管区域,以减少重新犯罪人改造失败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监狱内不良亚文化的传播。我国当前分别以性别、年龄和刑期的长短为标准,建立了不同种类的监狱,但对初犯和多次犯没有进行区分。笔者认为可以先从轻刑犯监狱中选取一部分进行试点,对初次犯罪人进行隔离监管,对重新犯罪人进行重点管理,并区别适应不同的管教方法。

除此之外,还要尽可能地减少监房住宿人数,不定期地重组监区。这样能够避免同类犯的关押过于密集,从而减少同类犯罪人的交流,防止犯罪行为的互相学习和犯罪技能的提升。不定期地打乱重排监区的人员和住宿分配,可以使被监管人不能形成稳定的社会关系,减少所谓“狱友”的影响力,以预防出狱以后犯罪团伙的产生。

(二)加强对犯人的文化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就重新犯罪人的文化水平低和谋生技能的缺乏问题,应当通过文化教育和劳动技能的提升两个方面解决。在监管期间,要加强对犯人的文化教育,不能仅仅依靠劳动改造。有了思想认识的提升,才能使改造真正得到效果,文化教育可以改变人对社会事物的认识,从而使人转变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化缺陷带来的影响。这样一来,当犯人刑满出狱后再次遇到可能犯罪的情况时,道德力量和法制意识的增强都会对重新犯罪形成阻力,使“本我”强烈的欲望得到抑制。

因此,监狱管理方面可以大量开展成人教育和自考学历,以提升提高犯人的文化水平,真正起到改造作用。同时,在刑罚的劳动改造过程中,注重劳动技能的提升,并注意与社会企业等用工单位的需求相匹配,通过技能考核等方式,在出狱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和一定时效的用工合同,保护性地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

(三)开展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保护性措施

犯罪人由于判刑入狱而引发的家庭破裂、失去工作等问题,在刑满释放后如果得不到解决,使基本的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将会诱发新的犯罪动机,使重新犯罪成为可能。只有满足需要或消除诱因,才能打消犯罪动机。对此应当尝试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保护性措施,以轻度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为试点对象,在其出狱后的半年或者一年内,联合地方居委会、民政、公安等单位,通过发放补助金、回归引导、定期心理调查等方式,帮助其恢复社会属性、建立正常的社会关系并被社会接纳。通过社会关系的控制,可以减少社会越轨现象的发生,从而预防重新犯罪。

(四)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再社会化教育

当前我国社会的迅速变迁和犯罪人监狱生活的封闭隔离,使得犯罪人出狱时与普通同龄人的社会化程度差距巨大,难以适应社会。这就需要对刑释人员进行再社会化教育,否则刑释人员很难按照社会的普遍规则来谋生,从而导致越轨现象的产生甚至重新犯罪。因此犯罪人刑满释放时应经过基本的再社会化教育,即对即将刑满出狱的犯罪人组织开展时事政治教育和法制建设情况的宣讲,使其了解被监禁期间外部社会的发展状况。这样才不会使刑释人员完全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较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从而减少社会迅速变迁带来的影响,抑制重新犯罪的发生。

(五)制定有利于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政策

社会大众对刑释人员的排斥十分不利于出狱后的社会回归,但这也是由于刑释人员高重犯率的现实状况造成的。按照心理学中“期望效应”的说法,犯罪人出狱后的高重犯率使普通民众对其形成了“很难改正”的印象,而民众的这种印象又促使刑释人员去进行重新犯罪。

笔者对普通民众的调查数据显示,67.0%的受访者不相信或只相信小部分刑释人员能够改邪归正,83.0%的受访者表示不太了解或者根本不知道监狱管理的情况,可见许多普通民众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理解存在偏激或片面的理解。对此应该将我国监狱管理的现状和刑释人员的回归情况作为普法教育的一部分进行大量宣传,同时制定有利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政策,减少歧视,对刑释人员实行保护性接受,使刑释人员得以回归。这一政策和宣传是伴随着监狱改造的有效性提高而得以实施的,必须从两方面同时着手,才能真正改变刑释人员高重犯率并受到社会排斥的现状。

注释:

李均仁主编.中国重新犯罪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刑事案件数据摘自1997年-2015年历刊《中国法律年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分类统计表.

丛梅.我国重新犯罪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社会工作(学术版).2011(12).91-93.

赵维科.犯罪原因的系统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05(1).195-199.

蔡力.犯罪心理成因综述.刑事法学心理.2007(5-6).124-127.

谢灵芝.幸福与超越——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谈起.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22(5).31-33.

李纯.时间压缩视角下我国当代的阶层分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14.

董士昙.犯罪预防基本理论探讨.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2).9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