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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当适时制定动物福利法

2017-01-14杨兴

中国猪业 2017年5期
关键词:屠宰福利民众

杨兴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521)

中国应当适时制定动物福利法

杨兴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521)

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虐熊事件和复旦大学研究生虐猫事件凸显出国人动物福利意识的淡薄。从全球视域而言,动物福利立法是提升国人动物福利意识的重要法律基础,也是强化动物福利保护的重要法律武器。在生态文明的现实背景下,中国应当适时出台动物福利法。

动物福利;动物福利保护;动物福利法

从比较法视域考察,现代意义上的“动物福利”概念对于中国而言系一个舶来品。2002年清华大学机电系学生刘海洋虐熊事件和2005年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张亮虐猫事件的发生,使得动物福利进入万千国人的视野。刘海洋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判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件在不同程度上揭示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缺失,在建设生态文明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制定动物福利法的条件已经日趋成熟。

1 我国出台动物福利法的必要性

1.1 我国动物生存环境的改善和人道主义屠宰观的推进客观上有赖于动物福利法的适时出台

就现实状况而言,我国各类动物的生存环境普遍恶劣。国内许多动物园、养殖场和屠宰场的动物们通常是挤在狭小且不透气的环境里繁殖。如2002年10月,浙江省宁波某动物园就曾经发生6只狼因不能忍受动物园内的恶劣生活条件而集体出逃的事件[1]。此外,我国残忍屠宰动物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在部分地区,屠宰动物的现实场景十分野蛮。有些屠宰场所中,动物们既可以听到同类惨叫的声音,也能看到其同类在屠宰时如何流血或者被杀害。更有甚者,一些屠宰场在屠宰过程中向被屠宰的动物注水,这更使得动物在极其痛苦的状态下被屠宰。平心而论,上述动物生存环境恶化的状况、比比皆是的野蛮屠宰动物现象的产生与中国长期以来未制定规范动物的饲养、繁殖和人道屠宰等事项的动物福利立法是不无关系的。有鉴于此,制定动物福利立法以减少、杜绝不适当的屠宰现象应当成为我国普通民众的最基本的人道主义观念。

1.2 我国民众动物保护意识的进步客观上呼唤动物福利立法的适时出台

考察我国新闻媒体的报道,滥捕、滥杀、肆意伤害甚至滥食动物的现象在中国这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中并不鲜见。例如人尽皆知的清华大学机电系学生刘海洋虐熊事件和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张亮虐猫事件。这两起天之骄子毫无怜悯之心而虐待、虐杀动物的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国部分民众的动物保护意识十分淡薄。此外,我国许多地区的普通民众有着滥食野生动物菜肴的恶习。数据表明:在所调查的21个大中城市中,50%以上的城市餐馆提供各类野生动物的菜品,46.2%的人或多或少品尝过野味[2]。残酷的现实表明,我国民众的动物福利意识普遍较为淡薄。坦率地说,民众的动物福利意识淡薄状况的形成,与我国缺乏动物福利立法存在着内在关联性。因此,适时出台动物福利立法以提高普通民众的动物福利意识已然是大势所趋。

1.3 我国普通民众道德素质的进一步提高也离不开动物福利立法的适时出台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高瞻远瞩地提出生态文明理念,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凸显生态文明理念的重要性。客观来说,生态文明的着眼点旨在协调人与自然间的关系,生态文明理念也进一步彰显我国在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所要达致的文明程度。该项理念的核心目的旨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因此,生态文明对我国普通民众道德素质的提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现实要求。显而易见,动物福利应成为实现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从动物福利理念的发展轨迹而言,动物福利内在地要求人类社会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人道地对待动物,鄙视、唾弃对动物予以虐待、残忍伤害或者杀害的行为。

而且,虐待动物、残忍伤害和杀害动物的行为系野蛮行径的观点已然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普遍共识。从社会文明程度的衡量标准而言,一国普通民众对待动物的基本态度通常是衡量该国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印度著名的民族领袖圣雄甘地在20世纪就曾经语重心长地说道:“一个国家的伟大和道德进步程度可依据其对待动物的方式来判断。”由是观之,这一席话揭示着动物福利保护与一国普通民众道德素质的提高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动物福利理念的推进既有赖于一国普通民众道德观念的进一步提升,也内在地需要一国动物福利立法取得建设性进展。一言以蔽之,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适时出台是使得动物福利从单纯的道德观念向国家的法律理念成功转型的基本前提,也是我国广大普通民众的道德素养在生态文明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提升的重要保障。

1.4 制定动物福利法是顺应WTO规则的现实要求

当今世界是经济全球化的世界,世界贸易组织是经济全球化的集中表征。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了WTO。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格局下,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在国际动物贸易方面,WTO动物福利规则对中国动物贸易产生巨大的影响。目前WTO中的动物福利保护规则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规定:“本协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取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甲)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乙)为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反倾销措施协定》等协定的相关内容。上述措施常以一般例外措施、卫生检疫、技术与非技术性壁垒、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等形式被欧美发达国家广泛用于动物贸易领域。其中《技术贸易壁垒协定》涉及工业产品和农产品贸易,并规定技术标准由“产品特征”延伸到“生产过程”与“生产方法”,这一扩大直接导致出口国的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的标准。这对我国无疑是严重的制约。

值得注意的是,在动物产品出口方面,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通常要求供货方提供动物产品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未受到虐待的证明标准才准许出口。如欧盟对家畜养殖规定:“新出生的小猪在28天前不允许断奶,阉割公猪时要采取止痛措施,对家畜长途运输时每24小时必须下车喂食物和水,并且休息24小时……”。就该项农场动物保护标准而言,欧盟国家可以制定高于这一标准的法律,而不达标国家的动物将被欧盟拒之于门外。动物福利此时无疑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由于发达国家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走在世界前列,加之西方发达国家又是WTO规则的制定者,因此WTO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保护因素。目前我国由于动物福利法的缺位,很容易成为WTO动物福利条款的关注对象。在贸易战日趋激烈的今天,竞争法则是残酷的,“与狼共舞”是必然的选择。因此,我国应当及时制定动物福利法以逐步规范动物进出口的技术标准,并以法为据来有效消解潜在的以动物福利为标准的贸易壁垒,从而增强我国在动物贸易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2 我国出台动物福利法的可行性

2.1 法律界和舆论界已经为动物福利立法的出台奠定了前期基础

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2005年又制定了专门的《畜牧法》。此外,《森林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一些零散的动物保护规则。由此可知,我国缺乏专门性动物福利法,动物福利保护的立法体系还很不完善。尽管如此,法律界在动物福利保护方面还是开展了一些有意义的立法探索。2009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在“世界法哲学与世界哲学大会”环境法分论坛上首次面世,并公开征求方方面面对《建议稿》的修改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及其起草小组在《建议稿》的基础上又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该份“专家建议稿”2010年3月20日公之于众。此后,两份《专家建议稿》引起社会各界对动物福利立法的广泛争鸣。“搜狐网”、“新浪网”等网站的民意投票显示,80%的网民赞成立法,75%的网民支持就虐待动物并造成动物死亡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3]。

2.2 国外有大量可资借鉴的动物福利立法

英国早在200年前就颁布了规制动物福利的《马丁法案》。自英国制定该法案后,广大欧美发达国家纷纷出台了动物福利法以规制动物福利事项,代表性立法如挪威动物福利法、德国动物福利法、新西兰动物福利法和瑞士动物福利法等。但值得关注的是,动物福利法并非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出台动物福利法,其中包括一些比中国落后许多的发展中国家。早在20世纪中叶,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出台了动物福利法。如毛里求斯早在1957年就颁布《防止虐待动物法》。目前蒙古、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和南非等数十个发展中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立法,而且许多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低于中国。由是观之,出台动物福利立法是我国顺应动物福利的国际立法潮流并与国外动物福利立法进行接轨的历史抉择。在国际法方面,国际社会也出台了一些有重要法律意义的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如1976年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上述国际条约中也有一些可供参考的动物福利条款。

2.3 我国具有动物福利立法的历史传统

从中国近现代史来看,早在一百多年前的清朝末期,已出现与动物福利有关的规定。如1908年京师外城巡警总厅制定的《管理大车规则》第五条规定:“不准虐待牲口”,把禁止虐待的对象由人扩展至动物。这些规定表征着朴素的动物福利观点。另外,民国时期也有一些现代意义的动物福利规定。如1934年《南京市禁止虐待动物施行细则》第6条至第10条以列举的方式界定了马、骡、牛、猫、狗、其他供食用之禽兽的虐待认定标准。关于猫、狗的动物福利保护事项,细则第9条进行了详细规定。而关于食用之禽兽的动物福利保护,细则第10条也规定得很详细。值得褒扬的是,该细则的诸多内容,在当时处于世界动物福利立法的先进行列。有关立法内容,如虐待行为的界定、举报制度、行政与民事责任制度等,时至今日仍然为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所用[4]。

3 结语

常言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从当下客观现实来看,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制定动物福利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坦率而言,保护动物福利,实际上是人类对人道主义的诊释,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更为关键的是,这也是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动物与人同处在大自然中,万物相生相克,对动物保护是实现生态保护的重要环节,是人类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关键因素,更是人类关怀自己生存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使然。展望未来,我国应当顺应世界立法潮流并按照生态文明理念的要求适时出台动物福利法。

[1]王国燕,宋伟.动物福利法及其相关案例探析[J].科技与法律,2003(1):100-102.

[2]郭锡铎.野味的消费行为及其对人体的危害[J].肉类研究, 2003(3):5-8.

[3]常纪文,GilM ichaels.动物保护法与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与各界争锋[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55.

[4]常纪文.反虐待动物不是崇洋[N].经济参考报, 2010-03-20(A2).

S815;D922.68

A

1673-4645(2017)05-0022-03

2017-05-18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学科共建项目“我国地方性湿地立法实证研究”(课题编号GD14XFX16)的阶段性成果

杨兴(1972-),男,湖南攸县人,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环境法和经济法学研究,E-mail:39356333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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