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农作物种子新型监管体系的思考
2017-01-13毕雄
毕雄
(弥渡县种子管理站,云南 大理 675600)
建立健全农作物种子新型监管体系的思考
毕雄
(弥渡县种子管理站,云南 大理 675600)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政府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和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种业领域,政府部分职能的合理放开,意味着要更多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种业创新。新《种子法》体现了在种业领域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平衡,将简政放权与严格规范进行了有机统一。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农业发展的改革机遇期,《种子法》修订对于助推我国现代种业健康发展、提升我国农林产业竞争力以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农作物种子;新型监管体系
当前,新《种子法》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研体制机制、品种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扶持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8个方面作出了修改与完善。在2017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暨农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备案录发布会中,提出了大力推动农资领域诚信建设、加强监管以及创新手段等要求,笔者将结合相关要求探讨对当前农作物种子监管问题的看法。
1 当前农作物种子监管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我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种质资源保护不力,有效利用不足,流失比较严重;二是育种创新体制机制还不适应现代种业发展要求;三是品种管理缺乏科学性;四是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五是质量检测方式滞后,不具备先进的种子检测手段;六是基层种业执法机构权责不清。
2 建立健全农作物种子新型监管体系的措施
2.1 建立完善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及档案管理制度
对种子市场监管体系的制定与调整,要从事后监管转变为源头监管,加强地方政府对种子生产经营源头上的审查干预。当前,我国新《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新时期的发展环境中,工商登记由原来的“实缴制”向“认缴制”发展,种子企业可自行根据自身情况及发展方向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为了迎合这一发展态势的转变,网上申报系统变得越来越受欢迎,利用网络系统和终端系统组成的申请流程与资料库,也逐渐成为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1]。目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功能可追踪如种子的生产、委托种子经营等许可事项,大大便利了种子生产与经营监管。与传统方式大有不同,该系统无论是备案用户还是管理用户,都能通过电脑PC端、手机APP登录进行备案,实现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业务办理。种子用于售卖经营,即种源所属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的过程、种子直接由备案者生产、备案者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分支机构等信息,均通过系统实现强化种子监管的目标[2]。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中,通过详尽记录种子生产、储藏、加工及经营每一环节的信息,一方面可利于规范档案监管,另一方面可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总之,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系统实际上是对种子经营者信息的储存,为种子监管工作的执行提供了重要的作用。
2.2 建立鼓励创新的财政支持和品种权保护制度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理念,加大种业创新财政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支持科研单位基础研究和企业自主创新,推进鼓励创新政策的制度化建设。推进种业体制改革要把推进种业改革作为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以改革增强种业创新发展活力。坚持基础性科研与商业化育种合理分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利用公益性成果培育新品种。推进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化改革,探索建立成果权益分享、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分类管理机制,促进科研人才向企业有序流动。推进种业科企合作,建立产学研结合的研发创新体系,提升种业育繁推一体化水平,推动落实种业政策。
2.3 完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品种管理制度
以培育优质高产多抗广适、适宜机械化的新品种为目标,改革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建立以种性安全为重点的“绿色”指标体系。拓宽品种试验渠道,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展自有品种试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科研单位联合体组织开展品种试验,纳入国家或省级试验统一管理,建立同一生态区省间引种备案制度,明确引种者责任。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全国统一、部省协同的要求,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规范试验审定程序,强化过程监管,启动同一生态区省间引种备案,提高引种质量和效率。实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加强登记信息和标准样品管理。加强新品种权保护管理,扩大保护范围,加快DUS测试和授权,推行品种DNA鉴定和身份标识,提高保护水平。省级要严格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许可的审批;加强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和进出口管理;县级依法开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及备案管理。
2.4 强化管理执法效能和作风建设
加强种子管理和执法制度建设,健全部省联动、地区联动机制,推动信息共享、结果公开。建立种子管理权力与责任清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以及违法要追究。
2.4.1 将质量监管转变到以种性联合质量监管为重心
地方政府要将过去监管的重点由质量监管转移到质量种性联合监管的模式,包括种子纯度、发芽率以及真实性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造假销售或侵犯权利的行为,另外还要强化品种生态适应性的测试,强化监管工作的执行力度,尽可能减少由于品种不适应而导致的各种事故发生,做到质量监管并重。
2.4.2 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能力水平
要打造种子安全监管平台,强化室内分子检测的能力,积极引进高端人员,保存优良的经审定的品种标准,建立采样规范库,同时实现广布的网络监管构建,采用现代化二维码信息技术,打造种子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县级地区的种子安全监管能力,主要加强督促指导作用,维护种子市场秩序,建立专业的评价体系和常态化监管机制。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企业督查、市场检查和基地巡查,强化种子标签真实性监管,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3]。
2.4.3 推进社会共治,完善打假长效机制
重点要添加技术设备,完善条件,认证监测能力,全面提高检验室种子的发芽率和活力。再者要积极引入新品种,以各地区的农业大县为试点,结合当地的农业发展特点,引入科学的鉴定体系和先进的监管手段,积极提升新品种的适应性与抗逆性,及时处理好各种生产事故,打击假冒伪劣品种,发动社会力量来推进社会的共治工作,进一步完善打假长效机制,为农作物种子的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总之,建立健全农作物种子新型监管体系是当下推进优良种子建设、确保种业健康快速发展以及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要按照新《种子法》、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种子法律法规要求,有机结合2017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暨农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备案录发布会的要求,根据国家、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的部署安排,构建好新型的农作物种子监管体系,进一步推动农作物种子监管取得新成效,有力促进种业及种子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1]张坚勇.加快建立农作物种子新型监管体系[J].江苏农村经济,2015,11(4):67-69.
[2]彭玮.湖北省农作物种业发展路径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2,12(1):13-17.
[3]徐立新.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D].河南农业大学,2012,12(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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