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生命尊严应融入健康政策
2017-01-13
只有人之生命尊严得到了敬畏和尊重,人类的生存发展才能开出希望之花,这是医疗卫生事业前进的必由之路。
人的尊严包括哪些内容?我国《宪法》明确提出,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除了人格尊严,人的尊严还体现在平等和自由,免受屈辱和虐待,不被歧视、知情同意权等方面。在健康和医疗卫生领域,人之生命尊严的维系体现在4个方面:
第一,人人应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人生而平等,不论性别、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这是人享有体面生活的基本条件,是人获得尊严感的具体体现,也是维系生命存在的最低道德要求。满足每一个人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不应因为经济水平的差异而有显著的差别。其最直接的体现,是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可承受的前提下,提供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为每一位公民的生命健康“兜底”。
第二,前沿生物医学研发及临床应用不应削弱人之生命尊严。商业化代孕、大月份引产、胚胎干细胞研究、克隆人、设计基因婴儿等颇有争议的伦理议题,已经涉及“尊严问题”。对于濒死的患者来说,现代医疗技术理论上已经可以实现无限期的通过呼吸机维持最低限度的生存,但人的自身尊严也可能受到损害。医疗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有可能挑战“人之为人”的最基本道德底线,对“什么是人”的观念产生动摇,为此要实现技术发展和伦理规范之间的平衡。
第三,全社会应自觉维护医护人员的职业尊严。医生是令人尊敬的职业,这种社会身份一方面需要医护人员靠尽心尽责来自觉维护,另一方面,患者及家属也要理解、配合和尊重医护人员的辛勤劳作。有些患者不理解,甚至打骂、致残、致死医护人员,这就损害了医护人员的职业尊严,更是对白衣天使之生命尊严的无端践踏。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要体现对医护人员的人文关怀,靠制度和法治来维系医护人员的职业尊严。
第四,尊重、维护和提高生命尊严必须融入到所有的健康、医疗卫生政策和实践活动之中。虽然我国出台的医疗卫生方针、政策、规划、文件没有对生命尊严进行单独专门的探讨,但在指导原则和具体措施中,几乎全部体现了生命尊严的理念。2009年发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健康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城乡、地区、人群间基本健康服务和健康水平的差异,实现全民健康覆盖,促进社会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提升全民健康水平……
这说明,尊重和维护生命尊严已经作为最基本、最崇高的价值理念渗透到国家医疗卫生政策法规、医改措施的方方面面,尊重和维护人的生命尊严也是落实政策法规的终极目标,希望这些政策法规能够得到有效贯彻,最终达到尊重和维护人的生命尊严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