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走向何处: 基层社会治理的单位选择和范式转向
——兼谈《被困的治理(1980—2009)》
2017-01-13姜利标
姜利标
治理走向何处: 基层社会治理的单位选择和范式转向
——兼谈《被困的治理(1980—2009)》
姜利标
“基层社会秩序如何可能”一直是中国研究的议题之一,《被困的治理》某种程度延承和回应了这一蕴味十足的议题。在对基层研究“村落、县域以及乡镇研究单位”的审慎性反思后,它从容地选择既兼顾乡村生活复杂性又兼顾科层组织制度分析长处的乡镇作为田野研究起点。在深描河镇近30年的历时性事件变迁时,《被困的治理》也试图与传统基层治理研究中的主体范式和规则范式对话,并结合当前多元化治理主体、双重性治理规则以及治理媒介资源的基层结构化情境变迁,构建“复合治理”概念借以弥补传统基层治理研究范式的遗憾。虽然复合治理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基层社会变化的新视角,但基层社会本身在复合治理的“双重、多元、灵活”的标准下又陷入治理的困境。总的来说,《被困的治理》在提供启发性引导时,又给我们遗留下了“治理走向何处”的未结议题。
地方乡镇; 对话焦点; 结构化情境; 复合治理
“基层秩序如何可能”一直以来是海内外学者“中国研究”的热门议题之一,《被困的治理》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对此议题的延续和回应。纵观通篇结构可以发现,它的本意并不仅仅在于关注中国基层治理问题性事件的关联主体、应对策略和未知后果等,相反而是试图将分析重心置放在地方治理的田野时空脉络,通过基层治理过程中的典型事件将该区域近30年来的历时性治理变迁进行总体性把握,从而在细节铺展叙述时回应既有的治理研究学术传统和争议。简单地说,这部著作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对既有基层研究单位的学术性反思”、“对传统基层治理研究的发展性对话”以及“对田野现实的经验性认知” 三个层面上。
一、地方乡镇:反思性的基层研究单位
20世纪30年代,中国社会学的重要推动者之一吴文藻先生,在功能主义人类学的民族志和芝加哥学派的城市社会研究方法理念中大受启发,从而主张以“社区”为基本研究单位去认识中国社会。吴文藻的这种观点,受到芝加哥学派先驱帕克的肯定。因为在帕克看来,“西方的社会问题是城市社区问题,而东方的社会问题则主要是乡村社区问题。因此中国社会学除了研究城市社会之外,应将精力主要集中在乡村社区上”[1]48。诚如随后的费孝通所言,“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从三家村起可以到几千户的大村”[2]9。这时候中国社会学的“社区”研究,实际上主要是有关中国村落社区的研究。这种理念建立在“欲了解中国必须从支撑整个中国疆域的那些独立、封闭的农村现实开始”,进而认为社会学只有根植于中国的村庄土壤之上,才能发展成为一门经世致用的学问。
正是基于对一个个村落细致全面的调查研究,当时中国社会学界产出一大批影响深远的著作,如《江村经济》《金翼》《芒市边区的摆》《呈贡基层权力结构》等,极大地推动社会学在中国本土的扎根。不过,也有学者质疑,“被研究的村落社区”是否能代表中国现实?如果“理解中国”需要建立在这些具有独特性和多样性的村落社区之中的话,那么对中国社会的认识是否会习惯性地停留在那些地方或个案的特殊性上,从而无法实现深刻共性知识的飞跃?正是基于对中国研究单位的质疑,一些学者也试图开始超越原有的单纯村落社区研究范式,并创造性地提出市场共同体分析范式[3]、宗族分析范式[4]和文化网络分析范式[5]等。不过,这些范式取向的基本单位仍落在乡村之中,没有脱离对村落社区的总体性把握,只不过已经有意识地将村落社区的研究单位拓展到那些具有共性或有联系的村落共同体范围,从而实现“大地方反映大社会”的描述性意图。
村落社区分析范式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拓展分析范式,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中国20世纪80年代的社会学恢复重建策略。再启程的社会学铺路者认识到,欲“理解中国”还是得从拥有辉煌成就的20世纪三四十年代村落社区研究思路里汲取经验;其次,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急剧变迁,就把握社会的复杂性和深入性来说,村落社区分析范式仍具有独特的比较优势。它在以乡村为考察单位时“不仅能细致入微地再现个案对象的广阔生活图景和社会形貌,也能为认识超越个案的宏观社会提供一条可以接近的道路”[6]。狄金华认为,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村治研究者也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和强化了这种研究意识,只不过曾经遭受质疑的村落社区研究范式再次唤起学术共同体的诘难情绪,即村落社区研究是否仍在把握琐碎、完整的细节基础之上再次忽视研究对象的“一般性价值追问”[7]?
在对这一问题的反思过程中,有学者仍坚持近代中国乡村社会的发展与国家政权的建设同步,认为我们可以在“小地方的变迁事件中折射出大社会”[8]的治理实践背景和逻辑。但也有学者似乎并不仅仅满足于在自主性、封闭性和独特性的村庄场域内反衬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潜在关系变化,而是希望在开放性、时空性以及背景性的乡村脉络里再反思已有的研究单位局限。这种思考的结果就在于,以往的村庄研究单位被上移到了乡镇层面。狄金华发现,还有一些学者开拓性地将研究单位上移到县域层面。他们给出的解释就在于,由于中国大多数基层社会的变化与国家的总体性政策相关联,与此同时作为完整的科层制底端执行机构却又在县一级,所以要想详细了解基层社会,似乎绕不开国家地方代理机构即“代表国家的微型缩影县政权”,因为它能让我们在国家的制度性行为中考察村落。如于建嵘所言,“农村、乡镇社会的改革还是要回到整个县的改革规划之中”[9]。从而,县域也成了一些学者比较青睐的选择性研究单位[10]。虽然县域可以让我们在更加广阔的视野中了解乡村、了解正式制度在乡村的建制和执行情况,甚至还能为我们提供一副国家与基层社会如何互动的丰富关系图景,但它仍避免不了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所面临的窘境,即一方面想通过正式的科层制度去观测基层社会的变化,另一方面又想兼顾基层社会自身的多元性和复杂性。这种考虑“有可能既无法很好地发挥田野研究所揭示出来的复杂乡村情态优势,又自废了科层的制度性分析长处”[7]。
县域作为一种研究单位,对研究者的技术掌控力以及外在环境的控制力要求较高,很难被学术共同体的现实研究实践所采用。但在“乡村”和“县域”的对比过程中,有些研究者更偏向于中间层次的乡镇单位。以乡镇为单位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较“村治”更为宏观、较“县政”更易操作,从而能实现“在田野研究中打通宏观与微观、国家与地方、过程与结构、体制与非体制及政治与经济和文化诸变量关系的目的,以确保体现出乡村基层政治在体制与非体制、结构与非结构及制度与文化的贯通方面所呈现出来的时空统一性和完整性”[11]。《被困的治理》在研究单位的选择上可以说经过理性权衡之后,从容地选择了兼具乡村和县域单位优势的地方乡镇作为研究单位。
狄金华在对乡镇作为一种研究单位的溯源考证过程中发现,许烺光是中国最早无意识地将乡镇作为分析单位来透视当地生活的社会学家,只不过他是“村落社区研究”潮流的不自觉拓展者,从而并“未能对乡镇作为一种农村研究单位展开足够的理论反思”[7]。在狄金华看来,真正有意识地将乡镇作为研究单位的社会学家应属日本学者福武直。他在《中国农村社会的构造》里重点讨论了村落与村落、村落与城镇之间彼此交错的关系,从而认为中国的乡村并非“封闭孤立、自给自足的内在单位”。福武直也认为“乡镇共同体”可能较“村落共同体”更加适合中国农民的日常生活交流与市场交换谱系[12]。
弗里德曼、施坚雅、杜赞奇等也尝试性地突破“乡村共同体”研究单位的局限,但他们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弥补以往村落共同体研究的不足,并非全面突破以往研究单位的局限。简单地说就是,他们承认乡村社区研究的优势,但并非彻底反思这种研究单位到底适不适合于做基层研究。狄金华在随后的考证过程中发现,真正意识到“乡镇在勾连村落与国家生活的关键性地位”的学者属于费孝通,他在历时两年多的调研过程中明确地宣称“小城镇包含着大问题”的观点,从而主张从盘活地方与中央的众多小城镇着手,进而达到对总体性社会的认识。正是由于费孝通断定性地宣称学术研究的重心可放在对小城镇的关注上,从而又再次创造性地为中国社会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如果纯粹从学术角度来看的话,虽然费孝通晚期试图转移主流社会学的研究单位,但这种理念并未在当时社会学重新起步阶段引起实质性的重视。狄金华认为,“吴毅的《小镇喧嚣》可谓是真正有意识地以乡镇为基本研究单位的系统性反思研究”[11]。正是基于在这一意义上的延续,《被困的治理》试图强调,通过乡域时空发生的情境性事件,展示与剖析乡村治理的“体制与非体制、结构与非结构以及制度与文化的贯通方面”[11]。正如狄金华所述,将乡镇作为一种研究单位,实际上是在关注同一事件所涉及到的不同主体。它既可让我们注意到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的正式权力到底如何运作,又可让我们留意到乡村本身的日常生活实践是如何操作的,从而将乡村基层政治“置于乡镇这一时空范围内实现多因多果的动态呈现,并在这种呈现中实现对背后机理与影响因素的理解”[13]39-40。《被困的治理》涉及到的社会现象的探讨,就是在以往基层研究单位层面上的一种反思性超越,即不再将基层现象视为某一地区内的单纯特殊现象而是被视为一定时空约束条件下的关系展开过程,从而在细腻的叙述方法理念中,运用社会学视角去揭示背后运转的机制。
二、对话焦点:基层治理的类型及范式转向
进入郡县制时代的中国,乡村治理方式是自治还是官治,国家的权力触角有没有延伸到基层村庄的角落,学术共同体持有不同的观点[14]。大致来说,主要表现为两种立场:第一,乡村仍在中央权力的控制范围之内,集权性国家通过“编户齐民”“苛捐杂税”等治理手段将权力渗进了村民的日常生活之中。这种观点值得追问的地方在于,国家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对乡村的治理?一些学者通过史料考证发现,“乡村秩序得以可能”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那些属于正式体制之内的官员管理,而是那些非体制的地方士绅、员外、族长等民间精英在打理。在他们看来,这时候的地方秩序俨然成为与中央正式体制管理秩序不一样的领域。这种共性观点也引申出另外一种代表性观点,即认为中国乡村在形式上是认同中央政府合法性权力的,只不过这种形式上的认同并不影响隶属于“地方的自我管理实质性权力”[15]。地方性的宗族组织、乡绅阶层构成了传统乡村社会秩序维系和再生产的组织基础。
当学术界纠结于乡村治理的主体是国家还是宗族乡绅时,这场争议引起了一些学者对基层治理主体的再思考,如对费孝通论述的“双轨政治”重新关注。在费孝通看来,中国乡村治理的策略由“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专制”和“自下而上的地方自治机制”[16]共同组合而成。虽然传统的乡村士绅不在国家正式官僚体制之内,但他们往往只有在具备国家认可的地方资格时,才能被赋予地方治理的具体权力。传统帝制时期的基层秩序治理,并不是“官和民”“精英与非精英”各自权力之间的对立,相反而是“官府与被认可的地方乡绅精英长期交往达成的默契”[17]36。这在某种程度上消解了基层秩序的治理主体、治理道德方面的争议,即认为乡村秩序是由国家精英和地方士绅共同治理的结果,只不过地方士绅需在承认国家合法性的基础之上承接国家无法顾及的地方治理责任。
杜赞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实际上绕开了传统的分歧和共识,转向另外一种分析性视角,即关注基层秩序治理背后的“权力”到底如何运作。在杜赞奇看来,不论强调国家力量还是地方力量,都无法绕开“如何在统一、合法性的权力基础之上维系秩序”。通过对20世纪上半期华北农村史料的考察,杜赞奇发现,以往看似具有独立性、自治性的商业团体、庙会组织、民间宗教、神话信仰等,实际上都是“国家权力文化网络”布置下的外在表现载体或形式[5]。只不过那些代表地方秩序维系的治理主体在社会环境变迁下,已经由传统的“保护型经纪人”向“赢利型经纪人”转化。只要杜赞奇描述的这种地方秩序经纪人,“没有成为被控告的对象、没有主动辞职或被他人替代,他们在满足税收指标的基础之上都可以无监督地依自己的意愿行事”[18]6。杜赞奇进一步认为,中国在向现代化努力的同时又日益陷进政权建设过程中的自我发展“内卷化”状态之中。也就是说,近代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包括地方基层的自治运动等,实际上无非从侧面反映出旧有的官治和自治模式已经失效。不过,杜赞奇还是注意到了传统双轨治理主体背后的“权力统一性”,即统一、合法性的权力始终是存在的,只不过在国家政权建设或具体事务处理过程中被分配给了所谓的不同主体。狄金华在《被困的治理》中也留意到,杜赞奇的讨论虽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颖的视角,但他最后的落脚点似乎还是回到了“基层治理主体”[19]这一议题中。
一些学者还是不满意以上基层治理主体研究的“和稀泥”方案,试图清晰地区分出“在什么样的事件”“依赖什么样的程序或规则”以及“达到什么样的治理目的”等层面上进一步明确不同治理主体所实际承担的责任是什么。简单地说,既然基层秩序是国家与地方共治的结果,那“什么时候由国家在场介入?什么时候由地方在场介入?它们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处理结果?”等等。狄金华发现,黄宗智、李怀印等已经将以往“基层治理的主体问题”转向了“基层治理的规则运作”问题[13]。
黄宗智在考察清代纠纷案件时发现,国家规则仅仅在地方规则涉及具体刑事案件时才替代地方性的事务裁决,这时候国家规则已实存于基层的每个角落;而当涉及地方有关土地、婚姻、财产、债务等具体民事案件时,国家倾向于让那些被赋权的地方士绅或宗族长老等处理,只要他们在不触犯国家基本法律条文的前提下,可按照地方惯例、习俗民约等适当酌情裁决。黄宗智进一步分析认为,实际上基层社会治理秩序存在着一个不明自在的“第三领域”[20],即它既不是国家机构按照法律条文正式处理的领域,也不是纯粹按照民间主体自我意愿管理的领域。在这种事务领域里,国家和地方彼此都对事件的定性很清晰,都明白各自权力和义务的界限在哪里。地方的士绅、族长等在面对“第三领域”的事务时只要不触犯国家正式的法律底线,都可以在自己的权责范围之内采取半正式或非正式的手段进行打理。这种为了最大化地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运转效率的治理规则理念,被黄宗智称之为集权体制下的“简约治理”[21]。在狄金华看来,虽然“简约治理”有意识地将以往的治理取向从主体转向规则,但简约治理只不过是程序的简约,治理的适用标准仍然还是国家的合法性、权威性的普遍性规则,从而可以说黄宗智忽略了规则的地方性和具体性维度。
李怀印在简约治理观点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考察了“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如何与“地方社会制度安排”相融合的治理实践过程。在李怀印看来,实际上并不是“地方承认中央治理规则的合法性,相反而是中央承认地方治理规则的合法性”[22]。李怀印通过对清代华北诉讼案件的考察发现,凡是县衙涉及乡民的仲裁案件都是以村社内部的地方性规范为诉求依据而不是依赖于国家的正式成文法律。正如狄金华所言,李怀印这一观点旗帜鲜明地指出了传统乡村社会的自治实质,即虽然国家执行结构在场介入到村民的具体治理实践活动之中,但村民的日常行动处事准则却仍然是“自我认同和支持的地方性规范”[19]。在讨论乡村话语与权力的文章里,李怀印强调的乡村治理规则还是村社内维持日常运作的“活的约定性权利和义务性规则、惯例和话语”[23],而不是象征“国家程序化、正式化的制度性规则、惯例和话语”。对于李怀印的研究,狄金华认为,李怀印“不仅突破了结构论者非此即彼的对治理主体的强调,也突破了文化法律论者对基层治理习惯法的僵硬思维”[19]。这里可以发现,李怀印对治理规则中的具体治理概念的考察,某种程度上回应了黄宗智所提炼出来的“国家集权简约治理”理念背后的具体治理方式;只不过后者对待治理规则时某种程度上带有国家立场的影子,而前者在考察治理规则时更明显地表现出地方规则的主导性色彩。
不管怎么样,《被困的治理》对话的焦点就是试图阔明学术界的治理关注取向变化,即由先前关注“治理主体的研究”转向了“治理规则的研究”。狄金华认为,虽然治理主体研究范式经历了由“士绅”到“地方精英”的转换,但总的来说这些研究总是试图纠结于国家与地方治理主体的在场事实,这也就是黄宗智和李怀印等走出主体取向倡导规则取向的反思目的所在[19]。正因为“简约治理”和“实体治理”的焦点都某种程度聚焦在国家或地方的规则立场上,从而疏忽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阶段性特性以及双向互动现实,甚至这些观点都“难以解释近些年来基层社会的变化”[13]21,从而呈现出概念的相对时效性不足缺陷。《被困的治理》就是带着这样的疑问并深入到实地田野调查的场域之中,从而回应基层治理规则转向的学术遗憾。
三、结构化情境:复合治理的主体、规则和资源
在狄金华看来,当前基层社会文化习俗依然没有发生彻底的改变,基层社会的秩序运作仍然饱含传统的治理策略和方式,这是“简约治理”和“实体治理”的魅力所在;与此同时国家顶层的合法性形象以及现代科层的管理手段也深深扎根在基层,因此基层社会的治理应该是一个“双向治理运动的过程”[13]282。《被困的治理》不论是在探讨乡镇下面的“普法实践”抑或“公共物品供给”的积极治理现象,还是在讨论地方“家庭纠纷”抑或“农户上访”的消极治理现象,都映衬出当前基层治理过程中的国家与地方、正式与非正式方式因素的交互缠绕关系。面对这种治理现状,狄金华试图运用“复合治理”来解释当前基层社会的治理现象,并在此理念之下“考察地方性规范的权力结构与组织网络的变迁”[13]26。大致来看,狄金华论述的“复合治理”主要指涉改革开放以来基层治理情境的三个层面。
第一,多元化的治理主体。传统中国基层治理的主体要么是代表君权并取得科举之名的地方乡绅或名门望族,要么是在当地享有盛名的社会精英或文化名流。现实生活中的一切大小事宜,都由这些被赋予合法权力以及智慧化身的治理主体依据地方性公认准则、习俗或文化进行裁断。狄金华认为,先前研究普遍把治理主体的重点放在“谁在治理的问题上”。也就是说在传统的讨论中,我们只看到那些代表着“有地位、有声望以及有能力的人”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作用,从而没看到治理过程所涉及到的其他主体介入。治理所涉及到的主体具有单面性。其中的原因就在于,这种治理现状不仅与当时的集权性权力分配有关,而且还与地方性民众自我矮化和愿意服从的心理相关。民众作为治理主体的另一方,根本没有取得合法性的治理权力。
虽然革命推翻了传统基层社会秩序的维系方式,但传统心理习惯一时难以得到改变,个体在还没有彻底从土地的束缚中松绑出来时,那些勇于表现的“积极分子依附在干部权力之下”[24]走上了治理的位置,大部分村民则在传统文化的熏陶之下仍本份地过着自己的日子。狄金华在观察基层治理主体的变化过程中发现,20世纪90年代“送法下乡”活动某种程度上正在逐渐打破村庄治理权力分配的格局[13]141。随着国家对底层民众的权利引导、再教育甚至持续性地政策宣传,村民逐渐明晰了自己在村庄秩序中的权利和职责所在,当前的村庄治理主体也不是过去学术界所重点强调的单面向的主体在治理,而是多元化主体参与的治理过程。在狄金华看来,这是以往的治理规则取向所没有留意到的治理主体变化问题。
第二,双重的治理规则。狄金华认为,虽然以往学者注意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都在乡村的时空场域中发挥潜移默化的影响,但要么更多地关注地方性规范的主导性效用(如传统帝制时期的乡村治理),要么更多地关注国家正式成文制度的强制约束性效用(如新中国农业税取消之前的乡村治理),很少从现实的发展变化中看到两者的均衡效用。这种“治理规则的双重特性”[13]199,很明显地体现在河镇的村庄治理过程之中,从而形成了当前基层治理与传统治理又一不同的面向。
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必然导致治理过程中所依赖的规则也会呈现出差异性。在一个远未达成“理想治理格局”的基层治理现状里,主体取向的不一致间接促使他们各自援引对自己行动有利的治理规则。实际上,早有学者注意到村庄秩序在治理过程中所出现的“在同一情境中不同规则的借用”问题。张静在讨论村民对规则的认知过程中所出现的“私人关系与公共关系的混合现象”[25]、孙立平等在分析华北地区村干部征粮过程中的“双边策略”[26]、应星对大河移民诉求自己利益时的过程分析[27]等等,都在关注当前乡村不同规则的实践运用过程。狄金华在《被困的治理》里也注意到,河镇辖属乡村社会中的“邻里纠纷、民众上访、公共事务处理”等,都涉及到治理主体对不同治理规则的解读、借用和实践。总的来说,这些规则对狄金华而言无外乎指向三点:其一,基层社会存在并行的两套治理规则,即一套为国家的正式成文规则,另一套为地方性的非正式成文规则。两套规则并不是孰轻孰重的问题而是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同等重要;其二,不同的行动主体在面对相同的情境时会在自我有限理性的权衡下援引对自己处境有利的规则,从而最大化地规避不利的规则;其三,即使是同一规则,不同的主体也会从规则本身所具有的双重情境特性层面来进行演绎、解析或运用。正是由于当前的乡村已不是传统的乡村社会,所以规则的双重特性不仅仅牵扯到基层社会冲突的来源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基层社会治理的僵局和困境所在。这场基层治理悖论,也可以看成是《被困的治理》给我们展示河镇治理现状的目的所在。
第三,治理过程中的媒介资源。在狄金华看来,如果说治理的主体涉及到“谁在治理”、治理的规则涉及到“怎么治理”的话,那么先前的研究很大程度上都是在关注治理情境中的两个主旨议题,似乎忽略了两者的中介性变量,即对治理媒介资源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社会的具体治理过程很难脱离对治理媒介资源的探讨。在对治理媒介资源的分析过程中,狄金华预设了“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的目标在于地方秩序”的前提性条件,从而认为集中在有地位、有身份人手上的基层媒介资源,更多的是作为他们治理的一种辅助性手段,而基层社会民众对治理媒介资源也并没有太强的可预期性期待。这种单向掌控治理媒介资源的现状,直到新中国政权建立时才得已改变,只不过这时的基层治理媒介资源并非属于某一个人、某一群体所有,而是集体性的财产,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分享那份本该属于自己的资源。
在狄金华看来,河镇农业税取消之前乡村的治理媒介资源基本上算是内在性资源,譬如村里有多少森林土地、有多少集体收入、多少公共财产等,这些内在性资源都是村民心中有数的资源,而且也是他们能够通过自我行动表现预期到的权利性资源。村民可以通过额外劳动获取村集体奖励、可以通过村庄公共事务的无私投入获取报酬、甚至可以依据个人的家庭生活现状获取资源补助等等。虽然河镇在治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资源分享、资源分配也是为了追求地方治理秩序,但这时候的资源分享或资源分配更多地是在地方伦理和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所做出的选择。在关于“黑土地”的分析过程中,狄金华具体叙述了“缺田少粮”的计划经济时代,村干部如何与村民在村社伦理和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做出“瞒报上级、道义分配”田地的事实[28]。当河镇的农业税取消之后,过去村级的提留金已经丧失了渠道来源,村庄的治理媒介资源要么依赖于上级的“项目性补给”[29],要么依赖于村干部的“申诉性争取”[30]。此时的基层社会俨然成为外生性资源的汇聚点,甚至成为治理主体的利益较劲场。作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性干部,总希望多拉些外部性媒介资源来发展村庄;而作为治理主体的村民,则寄希望通过自己的合法性努力多争取点资源利益。狄金华发现,转瞬之间昔日的治理媒介资源也陷进主体与规则的漩涡之中,从而成为基层治理过程中的障碍。“乡镇干部的植树造林运动”[31]以及“村民围绕黑土地的利益纠葛”[28]无不在呈现本来作为治理润滑剂的媒介资源,陡然成为基层治理情境中的治理针棘。
实际上在《被困的治理》里,狄金华始终在不断强调治理所涉及到的情境三要素的变化。不论在随后治理主体主动改善基层事务的“积极治理”,还是在被动回应上级治理任务时的“消极治理”,狄金华都试图展现当前基层治理情境的结构化特性。这场结构化趋势一方面表现在河镇的村干部和村民主体不断交织互动的层面上,另一方面表现在治理情境规则运用的双重特性上。正是基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规则的双重性以及治理媒介资源的工具性”之上,狄金华认为当前基层社会某种程度上不再是规则取向的“简约治理”和“实体治理”所能够简单解释的治理现象,而更多的是一种多方、多元甚至多面的“复合性治理局面”。也正因为是一种复合治理的现状,从而交织复合的因素也使当前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正在走向“无处可出逃的困境”[13]。
四、文本限度和治理取向:复合治理遗留下的议题
在已有的治理脉络和学术对话中,《被困的治理》将基层治理机制中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国家法规与地方习俗之间的相互缠绕事实提炼为“复合治理”,从而在考察地方规范的权力结构与组织网络的变迁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独特性的解释视角。诚如上文所述,它在研究单位的选择、与既有治理范式的对话以及对经验现实的认知三个层面上拥有不可替代的学术拓展意义,但这不是说《被困的治理》并不存在相应的文本限度抑或相应的争议。
首先,《被困的治理》在探究基层社会的治理机制时,为了规避过于注重基层具体生态多样性的村落以及过于注重正式制度设置下的县域研究单位时,从容地选择了介于两者之间的地方乡镇。这种研究单位让我们在更加宽阔的视野中了解乡村、了解国家正式制度的同时,还为我们提供一幅国家与基层社会互动的丰富关系图景,它在弥补村落和县域研究单位的缺陷时却又淡化甚至抹去了它们各自的研究优势。从研究单位学术反思的脉络史来看,乡镇似乎已成为当前学术界基层研究的最优化选择,但在具体研究的实际开展过程中,不论是村落、乡镇还是“正在兴起的县域单位”[32],其实它们都并不是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所考虑的重点,而研究的重点还应在于“被圈定的问题”背后所隐藏的本质或秘密。这时候的研究单位相对于研究目的来说只是一种手段或策略,不同的人在面对同样的主题时也会有不同的选择偏好,或许这也是我们看到不同研究单位都有经典文本的原因。
其实对于当前基层社会研究来说,如果研究者想更多地关注底层社会的原生性问题,则不妨将研究单位的重心下放在村落的层面上,对于这点的重视尤其表现在最近农村的“返乡体研究文本”[33]中;如果研究者想更多地研究国家制度与基层社会的互动问题,则不妨根据自身研究的实际情况选择县域或乡镇这样带有“强烈制度痕迹”的研究单位,显得更加合适和得体。因此至于选择什么研究单位并不是研究的关键,研究的关键还是在于研究的主题置放在什么样的层面上并回应什么样的学术问题。《被困的治理》在方法论层面上进行研究单位的系统性反思,选择了链接县域和村域的乡镇作为单位是值得肯定的,但它随后的行文论述似乎又根据主题的需要而不断地游离于村落和乡镇单位之中。
其次,“复合治理”强调的时间段为河镇1980年至2009年基层社会所发生的事情,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段里,基层社会秩序的维系方式倾向于规则的复合策略,它是建立在简约治理和实体治理缺陷基础之上的一种新的解释路径。但基层社会在这个时间段有个重要的事件分水岭,即2006年全国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这起具有跨时代意义的政策,彻底将中国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之中解放出来,从而使原来承载着联系国家和基层的乡镇政权以及村委组织,在治理地方事务中由先前的主动“汲取状态”沦落为被动的“悬浮状态”[34],治理过程中的刚性权力完全蜕变为松散性权力的风格。针对这种前后区分比较明显的基层治理现实,虽然狄著抓住了长时间段的基层治理策略本质,但似乎忘却了复合策略背后的普遍法则与地方规范之间情境强弱的最终支配性问题,反而还是模糊地将前后两个不同阶段的政权与基层关系置放在复合治理策略的逻辑之中。此外,复合治理被视为这个时间段的基层治理策略,似乎回避了已有的关于基层治理策略的研究,譬如 “非正式权力的正式运作”[26]“公私关系”[25]“共谋”[35]等。这些概念某种程度上都或多或少地带有规则的复合意蕴,但复合治理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辨析和回应,从而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简单地说就是,当基层发生“革命性变迁”或“告别以往的治理方式”时,我们虽然在狄著中看到了复合治理的实用价值,但问题在于如果一个概念具有时间通用的解释力时,它自身是不是还有意义?它算不算是对以往基层治理研究中的一种“整合式跨越”?因此,虽然“复合治理”针对河镇给出了基层社会治理解释的新尝试,但这种尝试未免有模糊或简化基层具体治理过程中的情境策略创新维度。
最后,虽然《被困的治理》在回应治理已有的规则取向类型时,弥补了“简约治理”和“实体治理”的学术遗憾,但它仍然给我们遗留下了较大的学术实践疑问,即既然当前基层被困于难以摆脱的“复合治理”泥淖之中,那么未来的基层治理又该走向何处?我们该运用什么样的最佳基层治理策略?狄著对于这点似乎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这或许是一种学术性的苛求,但知识的魅力不仅在于它对现实的穿透力解释,还在于它能为我们提供清晰的行动指引甚至实践方向。可以更加客观地说,“复合治理”具有相应的学术传承性、对话性和延续性,甚至具有相应的学术创造性和现实分析性,但这些仍未能掩盖它本身作为一种学术解释视角给我们所遗留下来的遗憾。重新寻找积极、最佳的治理策略,应是当前基层治理研究的不二选择。其实最近些年来,已有学者从不同的经验现实和角度就“如何破解基层治理之局”做出了相应的尝试,譬如“运动式治理”“合作治理”“项目治理”“协同治理”“能人治理”,甚至“半正式治理”[36-41]等等。这些基层治理策略的选择都是现实情境中的治理经验凝练,虽然它们在自身的语义情境以及现实情境之中具有相应的优势,但仍对“被困的治理”具有参考性的借鉴意义,可以再次深化这些基于现实而提炼出来的治理概念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不至于出现赵鼎新指出“最近些年学术界繁荣的抗争研究局面”[42]那样,即让“治理成了各种各样形容词的加盟店,从而丧失了它本身的概念现实魅力”。
在国内学术界关于“治理研究繁荣”的背后,《被困的治理》不论是对研究单位的审慎性抉择,还是对传统治理的学术性对话抑或是基于具体的现实而提出的基层治理新解释,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是对“治理家族”纷繁复杂现象背后的一种反思性的选择推进。虽然文本存在一定的遗憾,但在学术知识与现实情境之间,它还是给我们展现了客观的审视机会,还是给我们遗留下了一个未竟的“治理走向何处”的议题,这本身也可以说是它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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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re is the Governance Going: Unit Selection and Paradigm Shift in Grassroots Governance——Reading Governance under Siege (1980—2009)
Jiang Libiao
How the grassroots order could be has been a hot topic among research topics in China for ages and caused many heated debates. To some extent, the book “ Governance under Siege ” extends and responds to this theme. To reflect on the research unit of village, county and township, it chooses township as the starting point of field research, which can effectively consider the complexity of both rural life and bureaucratic system. In the description of the past 30 years of HeZhen’s diachronic events, “ Governance under Siege ” also tries to dialogue with subject paradigm and rule paradigm. Combining with the diversified governance subject, dual governance rules and governance resources, the book constructs a concept of dual-formal governance to make up for the regret of traditional governance paradigm. Although a new perspective for the grassroots changes, it is still in the dilemma of governance under the dual, pluralistic and flexible standards. In general, the book not only gives us an inspiring guidance, but also remains an issue that where the governance is to go.
Local township; Dialogue focus; Structured context; Dual-formal governance
2016-11-22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话语生产视角下的中国社会学本土化实践机制研究”(16YJC840007)的研究成果。
姜利标,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讲师;邮编:43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