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人治村的内在逻辑与建设方向①
2017-01-13韩鹏云
韩鹏云
富人治村的内在逻辑与建设方向①
韩鹏云
“富人治村”的样态具有区域差异性,但皆是乡村社会转型期背景下基层政府逻辑导向及村庄诉求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一现象具有部分合理性,能带来当下治理的“低度均衡”,却又对乡村治理的长久发展带来难以回避的隐忧。为实现“富人治村”的良性建设和发展,必须讲求辩证法,在村庄民主治理规则的再塑造、发展多样化社区民间组织及县乡基层政府的治理转型等方面做出努力。
富人治村; 区域差异; 寡头政治; 村民自治
一、问题的提出
“乡政村治”以来,学术界一直将村民自治视为推动我国基层政治民主进程的可行捷径,认为“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以解决村级治理的主要问题。基于这样的认知,村民自治建设的研究热潮不断。但随着实践的不断推进,诸多研究发现村民自治并没有完全实现“代表性自治”,反而依然停留在“权威性自治”[1],乡村精英尤其是政治精英在村庄权力结构的塑造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对政治精英及其作用的深度阐释成为乡村治理及村民自治研究的一个切入口。近十年来,随着国家资源下乡力度的加大和城镇化、工业化的迅猛发展,乡村场域内的资源开始聚集。在这一资源集聚过程中,作为经济精英的富人群体开始逐步加入到村庄权力的角逐中,通过选举大量进入村庄权力网络之中,成为参政治村的主导性力量。原来作为东部发达地区村庄局部现象的“富人治村”开始向全国扩展并成为当下基层治理的新趋向。
当前学术界对“富人治村”现象多有关注,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论述“富人治村”的治理绩效及对乡村治理的意义,主导观点认为“富人治村”会带来乡村经济的发展和治理能力的提升[2];二是讨论“富人治村”对基层民主建设的两面性,认为“富人治村”可能会对基层民主建设形成阻碍[3];三是阐释“富人治村”与村庄治理秩序的关系,认为“富人治村”可以整合村庄秩序,但也有可能进一步加剧村庄内部结构的分化并对村庄秩序进行重塑[4]。总体来说,当下对“富人治村”的这一村庄治理样态的分析已经较为全面,也具有相应的深度,但依然存在着需要深化之处,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当下研究缺乏区域差异的视角。把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富人治村”现象混为一谈,难以呈现实践样态和内在逻辑的复杂性,容易陷入形而上的理论抽象之中;其二是缺乏宏观的研究视域。“富人治村”现象的发生和发展不是孤立的,它关乎了乡村治理格局的未来发展,与国家有关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设定息息相关。忽视了这一宏观视域,容易割裂宏观与微观的关联,陷入简单的二元认知之中。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在“富人治村”的研究中应引入区域差异的视角,一方面探究“富人治村”的“来龙”和“去脉”,呈现其多样性和内在逻辑;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探究“富人治村”的政治社会影响与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理想设定之间的悖论,提出“富人治村”未来的建设方向。
二、富人治村典型样态的区域差异及逻辑根源
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层次不齐,不同地域的乡村社会基础结构也有所不同,这就使“富人治村”现象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区域差异。总体来说,“富人治村”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是东部发达地区尤其是江浙部分地区的“富人治村”。江浙部分农村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先行地区,工业化程度高,城镇化发展速度快,一些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弄潮儿”凭借机遇及才干获得了较多的财富成为富人,他们的身份大多是民营或私营企业的拥有者,经营某一特定产业,财富总量一般较大,他们的财富来源于村庄外部,可以称之为外生型的富人;其二是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城郊农村或其他资源较为密集地区的“富人治村”。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城郊农村借助城镇化发展的契机,积累了较多的土地增值财富,还有一些村庄因其地理条件或其他资源契机获得了较多的国家资源输入,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村庄体制内的精英例如原来的村干部等,借助体制身份或其他社会资源,在国家输入村庄的资源或村庄本身的土地增值收益中获取财富成为富人。他们成为富人所依赖的财富资源往往与村庄自身有关,可以称之为内生型富人。
东部发达地区的外生型“富人治村”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其一参政动机的多元化。外生型富人群体往往在村庄之外积累了较多财富,他们回乡参政具有多方面的动因,一方面为了寻求自身的精神价值,抱着为民办实事的想法来获取村民的价值认可并力图在村庄内获得归属感;另一方面外生型的富人群体并非不追求政治地位和现实利益,他们进入乡村权力结构之中可以获得多重的身份并能扩大自身的交往范围,获得更多的体制支持,例如相关政策优惠及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等,这有利于富人的产业发展,也有利于社会资本网络的再生产,这些都推动了富人群体参与村庄政治。其二是个人意志主导村庄发展。外生型的富人群体财富总量较大,一般都是东部地区乡村场域中公认的“能人”,他们在治村的过程中体现出较强的个人意志,往往会高度凝聚村委班子的力量,着眼于改善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村民的福利,推动村庄的经济发展,以此来获得上级政府部门和村民的双重认可。针对阻碍发展的“钉子户”,富人会表现出“强势”的一面并通过多种“变通”手段进行解决,村民也往往能从“富人治村”的过程中得到富人个人提供的恩惠。其三是道德优势的建构。外生型的富人群体具有一般村民难以企及的财富,往往会对村级组织提供的报酬会忽略不计,一些在参政之初就会宣称不领取村委的工作报酬,在治村的过程中还往往自行出资来增进村庄福利或帮助村民个体解决危难问题;村民也相信富人村干部一般不会侵吞村集体经济资产,从而减少了不信任感。这些使富人在乡村场域内具有了普通村民难以企及的道德优势,道德优势又会降低“富人治村”的成本。
中西部城郊村及资源密集型地区内生型的“富人治村”与江浙地区的外生型“富人治村”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也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是参政动机中利益因素比重较大。作为村庄的一员,内生型的“富人治村”也追求政治优势地位和自身的价值感,但更为根本的是追求现实利益,因为其财富主要来源于村庄的体制身份,其进一步参政或主政的目的也在于利用体制内的身份来“俘获”更多的资源,与东部地区的外生型富人群体相比,其财富量较少,难以实现对集体利益的超脱。其二是以“强人”甚至是“恶人”的形象来维持村庄秩序。城郊村及资源密集型村庄因为土地增值或其他资源密集容易产生利益的纠纷,村庄的矛盾也相对较为尖锐,在这一过程中的治村的富人群体处于矛盾的焦点,为了平衡利益并保持村庄的秩序,治村的富人群体往往显示出“强人”甚至是“恶人”的形象。三是治理手段上的策略性甚至是灰黑化。内生资源型的村庄资源密集,如果治村的富人在村级组织中相较于其他村委干部具有权力和财富的绝对优势,富人在治理手段上的策略主要在于“吸纳”村庄的政治精英形成“联盟”;如果村庄内有其他政治或经济精英力量组织起较为明显的派性竞争,治村的富人往往会采取利益均沾的手段来予以牵制或借助灰黑势力的力量进行竞争。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造成村庄内部的内耗,村务工作处处受制难以顺畅开展。
不同类型的“富人治村”有不同的行为特征,但作为乡村治理进程中的重要趋势,皆根植于乡村社会治理结构转型进程之中。我们可以从基层政府、村级组织及农民的诉求等三个层面解读“富人治村”的逻辑根源。
其一是基层政府的治理意图。后税费时代的农村税费改革使乡镇基层政府失去了“向下”汲取资源的通道,转而向上“争资跑项”来维持自身的日常运转,其自身的治理资源和治理权威开始呈现双重衰弱的趋势。在这样的状况下,乡镇自身所承载的各项指标任务并没有减少,各类任务尤其是“发展主义”[5]和“维稳”导向的中心工作依然繁重。在这样的状况下,乡镇的行为逻辑呈现出强烈的“策略主义”底色[6],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各种“政务”分解并打包落实给村干部,进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考核,目的在于转移自身的任务压力,这就要求村干部必须能较好地完成乡镇的意图,乡镇只注重结果却并不关心过程。二是将“发展主义”捆绑到村级组织的运转之上,要求村委主要干部能带动村庄发展,尤其是能协助乡镇基层政府完成各类招商任务或“亮点”工程。在这样的逻辑中,乡镇政府理想中的村干部肯定要较强的发展带动能力。三是将“维稳”导向贯彻到村级组织之中,尤其要预防的村庄的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作为村级组织就必须能具有“防火墙”的能力,这就要求村委干部必须有较强的“维控”能力。三个方面的逻辑共同指向了富人群体,富人不仅具有致富带动能力来推动村庄发展,而且能利用自身财富及较强的社会关系网络来“摆平”各类“钉子户”,顺畅完成乡镇政府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所以,“富人”不可避免地成为基层政府青睐的理想干部人选。在这种逻辑指向下,“双培双带工程”就成为乡镇政府的组织原则,即把党员培养成致富带头人,把致富带头人中的先进分子培养成党员,实现党员带领群众共同发展。但在真正的贯彻执行中,为了实现自身的策略需求,乡镇政府更注重的往往是把致富带头人中的先进分子培养成党员并参政甚至主政,这就使“富人”获得了乡镇基层政府的组织支持。
其二是村民自治运行的空间。后税费时代的村民自治过程中,大多数的村级组织依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来维持日常的基本运转,工作主要内容也是落实上级的各项“政务”,村庄与村民之间日益“悬浮”。在这样一种状态下,村民公民意识衰弱,参与村庄整治的效能感极低。村庄之内也没有形成多元的利益格局,难以形成一致的利益取向对村庄治理进行有效的参与和监督。基于此,“富人”取得了主政村庄的空间:一是富人在选举中占据先天优势。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在选举过程中,富人表现出较强的村庄治理能力,同时具有较广的社会网络,与一般的竞争者相比具有先天优势,还可以利用自身的社会网络关系及利益的诱惑来调动各派性势力及家族势力来参与选举竞争,富人在选举博弈中占据优势地位,甚至在一些情况下不排斥通过直接利益交换的方式来获取选票,这一过程的行为都是隐蔽进行或“打擦边球”,成为无法监督的灰色地带。二是富人利用“私人治理”来代替“公共治理”。在当前乡村治理的过程中,由于治理规则的不完善导致公共治理缺失,村两委在一些事务中难以坚持原则,无法阻挡“搭便车”的钉子户,甚至也无法阻挡灰黑势力对村庄利益的分割。而富人可以利用自身的经济和社会资源来摆平各种纠纷矛盾,从而维护村庄的整体利益,反而得到村民的认可。可以说,在“公共治理”不彰的情况下,“私人治理”反而发挥了部分替代作用,这就使“富人治村”具有了被接纳的乡村社会基础。
其三是村民的道德观和发展观。富人群体主政不仅有乡镇基层政府的支持及村民自治的需求空间,而且还有较高的民意支持,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村庄政治中的村民道德观。由于村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村民对村庄集体经济资产等事务的参与较少,往往认为村干部会从中谋取私利。富人主政则可以避免这一问题,村民认为在治村过程中富人村干部因为有自身雄厚的财力而具有超脱性,不会侵占村集体财产,甚至一些富人还会动用自身的财力推动村庄的公益事业或福利事业来获得村民更多认可。在村民的道德观中,富人治村具有超越于一般人的道德优势。二是村庄政治中的农民发展观。富人在主政的过程中,会从一定程度上用自己的个人能力来维护村庄或村民的利益,尤其是在派性竞争激烈的村庄,富人可以超越于派性之上,带来村庄的稳定秩序,同时在村民的观念中,富人村干部有能力,有路子,能利用自身的优势条件带领农民争取国家资源从而增加村庄的项目或资源福利,从一定程度上是“发展”的标志。从这一意义上,村民认为有公心、有能力的富人村干部适应了他们的治理期望。
三、富人治村短期的成效和长期的政治社会影响
“富人治村”作为一种治理趋势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乡村已逐步铺开,这一现象和趋势必然会对整个乡村社会产生重要影响。我们认为对“富人治村”影响的评估可以从短期成效和长期政治社会影响两个层面来分析。
从短期成效看,“富人治村”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乡村的治理绩效,这也是“富人治村”模式流行开来的主要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富人治村”的经济绩效。由于富人村干部社会网络广、门路多,与普通型的村干部相比更具有魄力和能力,也更具号召力,可以凝聚村庄集体的力量实现发展,所以不可否认一些“富人”在治理村庄的过程中,确实起到了引领发展的作用,尤其东部江浙地区的“富人治村”,富人村干部往往有较为雄厚的产业基础,能在村庄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以私助公”的作用,甚至一些村庄与富人的自身产业紧密捆绑,很多村民在富人产业中任职就业,这就使“富人治村”的经济绩效更为彰显。二是“富人治村”的社会绩效。“富人”在主政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自身超越普通村民的能力和财力来摆平治理中的各类“越轨”问题,例如在治理“钉子户”、治理“灰黑势力”等方面,“富人”主政下的村庄还能避免派性竞争给村庄治理带来的恶性争斗,从一定意义上维持了村民自治的稳定,甚至一些富人村干部还可以对村民的扶危救困,在村民其他福利增进中发挥作用。这些绩效使富人主政具有了传统“士绅治理”的部分特征,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富人治村”被视为“乡绅治理”的复归。三是“富人治村”的政治绩效。东部地区资源外部型的富人村干部往往是创业成功的企业家或精英人物,他们的现代民主及法治意识较强,相较于传统型的村庄政治精英,在治理村庄的过程中往往注意使用民主法制的治理工具,例如注意吸纳村民代表、基层党组织成员甚至是家族中的头面人物等“中间力量”进行治理,充分发挥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中的功效。这些对基层民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客观地说,“富人治村”在村庄经济、社会及民主建设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短期成效。但不得不指出的是,这种短期成效处于一种治理的“低度均衡”状态,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特征:其一是“富人治村”的经济绩效具有区域性。“富人治村”在经济绩效上的正面作用往往在东部发达地区居多,多以富人村干部自身的产业基础来带动村庄的发展;中西部地区内部资源型的富人村干部自身财力有限,所以在推动经济绩效发展方面极为乏力。 其二是“富人治村”的社会绩效依靠“私人治理”。“富人治村”之所以能实现社会绩效,主要原因在于富人村干部依靠的治理手段并非公共治理的规则,而是以自身“私人治理”的力量来弥补了“公共治理”的不足,尽管可以具有一定的替代作用,但治理的性质却有根本的差异,“私人治理”具有不可持续性。其三是“富人治村”的政治绩效产生具有偶发性。东部地区的企业家“富人治村”在推动民主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依靠的并不是制度和公共规则的力量,依赖的是富人村干部个人化的政治意识,这种意识具有个人偶发而并非具有普遍性。
应该说,“富人治村”在治理过程中的“低度均衡”状态契合了乡村社会转型的一些诉求,具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但这种契合从长远看却隐藏着较大的治理风险,对长远的经济发展、村庄的和谐共治及村级“四个民主”建设等重大治理主题形成隐患。
其一,“富人治村”下的“带头致富”并不必然带来村庄长远的经济发展。“富人治村”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维系于“发展主义”理念,“发展主义”契合了基层政府及村民的共同诉求,但富人村干部主导下的“发展”不具有可复制性:一是富人政治精英推动的往往是运动式的发展。所谓“运动式”发展指的是富人通过冒进的方式来兑现竞选时的“带领农民致富”的承诺,往往最终呈现为“逼民致富”,并不能实现村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民是否能实现致富,最重要的还是要依靠市场的力量,局部地区个别的“致富”典型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二是富人政治精英推动的往往是国家资源“办点”逻辑下的发展。所谓“办点”指的是通过国家资源在下乡过程中被基层政府整合打包用于打造“亮点工程”,富人村干部主政的村庄往往成为“办点”的首选。尽管一些富人主政下的村庄不断上项目、出亮点,本质上却并不是常态化的“发展”,而是“办点”逻辑支配下的“发展”,这种发展具有不可持续性。
其二,“富人治村”下的“私人治理”会损害公共权威的建立和资源分配的公正性。“私人治理”指的是“富人村干部利用私人资源,或者将集体资金、体制性身份等公共资源转化为私人资源,通过利益俘获、体制吸纳以及威逼利诱等私人化的治理策略来处理乡村公共事务”[7]。“私人治理”集中呈现出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损害公共治理权威。富人村干部的运用各种非制度性和非公共性的治理策略来达成治理目标,往往以治理效果为目的,对治理工具和策略并不重视,这种实用主义的行为方式必将损害公共治理的权威性,使乡村治理进一步呈现出“去政治化”的趋向,而公共治理权威的损害将使乡村与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愈行愈远。二是村庄资源分配的黑箱。富人村干部倾向于利用自身的体制身份来“俘获”村庄的集体资源或国家“落地”到村庄的资源,村民甚至是其他村干部对此无法进行有效监督,这就必然导致村民严重的不公平感和不信任感,村民对村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参与感会受到极大压抑,整个村庄呈现为严重离心状态,这种问题在内部资源型的“富人治村”中尤为严重。
其三,“富人治村”下的“寡头政治”会对基层民主和法治形成长远的消极影响。一些富人村干部推动村庄基层和民主建设依靠的是个人而非制度,富人参政及主政往往可能形成“寡头政治”,带来的是村庄政治中的“圈子”文化或“派性”文化,这对基层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长远发展形成隐患[8]。一方面富人群体在参政选举中会利用自身的财力和社会关系网络参与竞争,在竞争中无所不用其极,甚至通过财力进行贿选,明目张胆地将“潜规则”变为明码标价的“明规则”。 这两种现象在中西部地区表现的较为隐晦,而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却并不鲜见。这些构成了对村民自治民主选举规则的直接破坏。二方面是富人村干部在治村的过程中,往往会提出不领取酬劳、出资提供村庄公共品、保证带领村庄实现发展目标等“包办式”承诺来获取村民支持,这种承诺往往具有较强的道德优势甚至是慈善家式的优越感。这种承诺一方面设置了村庄政治参与的高门槛,村庄的普通阶层和弱势阶层被政治所“隔离”;另一方面也使富人在治村的过程中具有超强的话语权和支配权,村级组织的民主集中制很容易被架空成为塑造合法性的“橡皮图章”,富人村干部在村庄治理中成为垄断性“寡头”,基层政治民主建设也就违背了民主和法治的本意。
综述之,“富人治村”作为一种治理趋势对乡村社会产生了直接绩效和长远影响,这种直接绩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呈现出偶发、短期和不可持续的特征;从长远影响来看,富人借助“私人治理”并不能带来基层治理的现代化,“寡头政治”将对基层民主和法治形成较大挑战,村庄经济社会继续发展的常态也不可能依靠富人村干部来实现。
四、富人治村的辩证法及建设方向
尽管“富人治村”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隐忧”,但作为村民自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趋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全国诸多地区不乏富人村干部投身新农村建设,带领大家发家致富、村庄政治风清气正的典型案例。面对这样的客观现实,我们对“富人治村”就必须讲求辩证法:不能一刀切地急剧推动“富人治村”,也不能因噎废食地禁止富人参政、治村,应扬其“利”而抑其“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不能依靠富人村干部的自律,而必须依靠公共治理规则的他律。
村民自治规则和程序的践行是“富人治村”良性治理的关键。富人村干部作为治村精英嵌入在村民自治的大框架之下,村民自治“四个民主”的公共规则是否贯彻落实并充分践行,是“富人治村”是否能实现良治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村庄民主选举的法治规则。村民直选是保障村庄实现良性自治的第一重关口,务必使选举体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当前一些富人参政的过程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派性”政治甚至是“灰黑”政治,主要表现为以金钱或关系来违法、违规拉票、贿选,甚至动用灰黑势力进行操控、破坏选举,这种行为破坏了选举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应该通过强有力的法治建设予以坚决打击。二是村级组织间的制约规则。村庄内的各类组织之间应有明细的权责界限,村民理财小组和议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的构成应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且不应由村两委成员兼任,这样可以使村委会受到较强的监督制约且有利于村庄权力的制衡。三是加强村庄日常治理的规则。尽管法律法规规定了哪些重大事务应由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进行决议,但往往在实践中由村两委利用裁量权模糊处理,由于村民无法组织起来从而难以形成集体的内在监督力,村庄民主决策和管理在这一空挡中陷入了无效的境地。由此,应针对此设置较为详尽且可操作性强的规则并加强监督,确保村民的基本权利。四是加强村民及村组干部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教育和培训。随着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村庄中需要决策和管理的事务日益需要更多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在这种情况下要形成民主决策和管理的良好氛围,村民和村民代表乃至村组干部都需要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政策素养,也只有在此基础上,对村庄事务的参与才真正具有实质意义。
多样化的村庄组织发展是是“富人治村”良性治理的基础。多样化的社区民间组织作为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一方面可以增强农民进行利益表达的强度和机会,不仅对“富人治村”现象而且对村两委的治理行为都可以形成较强的监督;另一方面可以聚集村庄社会资本并增强内聚力,这有利于乡村社会的长远发展。当前的乡村治理只着重强调了村民选举和民主决策等方面,其他的村内组织的发展往往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针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进行推动:一是支持村两委之外的其他正式组织全面发展。当下乡村社会结构原子化倾向日益加剧,农民的严重分化导致难以实现组织化,个体各自为政无法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各类村庄组织的重要功效在于将农民“横向”组织起来,重新形成集体性的力量。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培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老年人协会等形式,这些组织在全国各地的实践中已有较好的经验和基础,可以进行总结推广。二是创新性推动专门性的组织建设。在国家资源下乡的背景下,如何在村庄范围内实行分配民主是一个难点问题。针对此,当前有两种形式值得支持:“一事一议”奖补制度和村民理事会。“一事一议”奖补指的是国家和农民共同出资、共同决策、共同管理推动村庄公共品建设,在当前的实践中这一形式效果良好,获得村民的一致拥护。国家可以进一步加大出资力度,让农民进一步在村民自治框架内协商推动公共事业,这也进一步充实村民自治的内容,逐步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9]。另外全国很多村庄针对专项的公共事业活动组建了村民理事会,这一理事会吸纳了村内的多元主体,形成了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值得进一步总结推广。三是大力发展农村的文化组织。当前村庄的公共活动日益匮乏,村庄公共空间日益沉寂,这种现状不利于村民参与到整个基层政治民主建设中。“从农村文化主体的角度,应通过农村文化组织的恢复和重建,将农民的公共文化生活重新组织起来。农村文化组织、文化队伍建设、农村文化人物的扶持和培养等是重构农村公共文化生活空间的不可缺少的环节”[10]。农村文化组织将增加农民福利,增强村庄内聚力,是培养村庄集体行动力和参政热情的重要方式。
县乡基层政府的治理规则重塑是是“富人治村”良性治理的保障。“富人治村”并非孤立的现象,县乡政府逻辑导向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只有对县乡的逻辑进行重塑,才能真正解决“富人治村”的发展方向,使其复归村庄治理的常态。县乡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处于行政体制的末梢,各种任务指标都要通过基层政府予以落实,而基层政府自身财政能力匮乏且基础性权力不强,为了更好地落实完成各项指标任务,只能运用“策略主义”地通过扶持“富人治村”来实现自身的治理意图。由此,要实现“富人治村”的规则化,必须要求基层政府治理实现规则化。首先,应逐步规范“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所谓压力型体制,指的是一级政治组织(县、乡)为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指标而采取数量化任务分配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如经济增长指标、引资指标等;除了经济指标外,还下达社会政治指标,如安全事故指标、社会治安指标、上访人数指标等。根据指标完成的情况,进行经济、政治方而的奖惩”[11]。压力型体制往往与“发展主义”相捆绑,最终以指标或任务来衡量基层政府的工作绩效。压力型体制最大的弊端在于使基层不堪重负,只能培植“富人”作为村庄主政者来分解任务。要实现村庄精英公平参与村庄政治,就必须使基层政府不再“统合”村级组织,从根源上需革除“压力型体制”,不单纯以GDP指标来论英雄,同时要着重开启“自下而上”的政府反馈途径,使政府体制充满弹性和回应力,在一些环节给予基层政府更多的自主治理空间[12]。其次,将基层政府打造成真正的服务型政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规范“压力型体制”的基础上,应通过改革公共财政体制、合理界定权责关系、加强公共服务供给等方式使基层政府切实回归其自身的服务型定位。只有基层政府的整个行为逻辑发生转变,基层治理真正成功转型,乡村两级才能真正做到权责统一、和谐共处。“富人治村”在基层政府治理转型的基础上,则会进一步扬长避短,在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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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周雪光.基层政府间的“共谋现象”——一个政府行为的制度逻辑.社会学研究,2008(6)
The Built-in Logic and Construction Orient of Village Managed by the Rich
Han Pengyun
The types of “Village Managed by the Rich” differ from each other in terms of region. All these types are influenced by both the logic of fundamental government and the appeal of villages. This phenomenon, to some extent, is reasonable. It can bring out the balance at low level meanwhile, it can also bring out some inevitable disadvantages. Efforts should be made in three aspects, so as to develop the management healthily: The reform of the rules in managing the village democratically, the development of diverse civil organization in community, the transition of the management of fundamental government.
Village managed by the rich; Area differentiation; Oligarchy; Villager autonomy
2016-12-13
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江苏村民自治进程中的富人治村现象研究”(项目号:14ZZC004),以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1批面上资助项目(2017M611820)。
韩鹏云,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邮编:210037。
① 本文为全国农林高校社科管理协作组主办、中国农业大学承办的第七届全国农林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论坛征稿论文,并在论坛上进行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