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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碳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2017-01-12

现代企业 2016年12期
关键词:碳税外部性优惠

经济发展,必须保护环境,但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我国已经明确提出减排目标: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要下降60%-65%。国际上许多国家通过开征碳税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成为产业结构调整的良策。我国开征碳税,将有利于实现减排目标,在缓解国内环境压力的同时树立起我国在国际社会中负责任的国际形象。也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淘汰高耗能产业,推动企业在节能减排技术上的投资和研发。

一、碳税及开征的理论基础

1.碳税的概念。碳税是指对煤、天然气、汽油、柴油等化石燃料使用过程中排放出来的二氧化碳进行征税。碳税已经成为世界上公认的解决人类社会高碳困境的有效手段,开征碳税不仅可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也有助于促进环境税制改革以及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碳税虽然属于环境税的一个分支,但又具有行为税的特质,把改变人类行为放在第一位。同时开征碳税对一国的竞争力和收入分配会产生广泛且复杂的影响,这些影响也正是制定碳税政策时会面临的主要难点。

2.开征碳税的理论基础。全球气温上升,温室效应日益严重,尤其是经历了快速发展的我国,生态失衡、环境问题越发引起关注,在经济学的角度,这正是所谓的负外部性。庇古税、污染者付费原则、双重红利理论都可以解决负外部性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是开征碳税的理论依据。①环境的负外部性理论。当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时,就产生了外部成本。外部成本的负外部性体现在受到负外部性影响的旁观者没有得到补偿。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主要大量产生于人们日常生活生产中对化石燃料的消耗,二氧化碳排放量剧增,造成环境的改变,给全人类带来了负外部性,但没有给予相应的补偿。而开征碳税,正是非常直接并有效的限制对策,通过征税和补贴等手段来平衡负外部性,来让所有人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社会成本或是获取全部社会收益。 ②庇古税理论。庇古税,可以理解为税收,由于环境污染是一种典型的可以产生负外部作用的因素,资源配置没效率和不公正的情况也因此经常出现。通过征税,将企业的私人成本抬高到社会成本,征税额与外部成本一致,由此完成内部转化。碳税可以归类为庇古税,对企业排放的温室气体征税,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转化到产品的成本中,以此降低私人的边际净收益并由此来决定其最后的产量。③污染者付费原则。类似于受益原则,引起环境污染者支付与负外部影响对等的费用,并将这笔费用用来污染治理。依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将污染物排放到环境中的所有人,都有义务缴纳一定费用来弥补外部成本。④双重红利理论。对环境污染征税,由此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如此正面的效益就是环境红利。环境红利随之带来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的同时拉动经济增长。两层红利组合,就产生了“双重红利”。开征碳税首先可以应对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提高活动成本,从而达到降低排放、减少污染的目标,由此推动企业不断提高生产技术要求,转变生产模式,寻找新型清洁能源,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模式。

二、欧洲部分国家碳税政策及经验总结

1.芬兰的碳税政策。芬兰在1990年最早开征碳税,并经过三次的改革,形成了目前纯粹的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一种税。①征税对象。家庭和企业使用柴油、汽油、电力等能源而产生的二氧化碳。但煤炭和天然气这两种能源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除在外。②税率。目前的税率是20欧元/吨二氧化碳。但这个税率是在开征之初1.2欧元/吨二氧化碳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的,这极大的减轻了碳税改革中的阻力,居民和企业这两种经济主体在税率上不做区分。③计税依据。芬兰碳税最初的计税依据是能源产品的含炭量,后来改革为能源产品的含碳量和含能量,以及发展到现在的以能源产品产生的二氧化碳量为计税依据。④税收优惠。开征之初,税收优惠较少,从1998年开始,对高能耗工业企业推出税收返还,对电力企业使用低排放方式生产支付额外补贴,以

保护本国工业企业的竞争力。

2.瑞典的碳税政策。瑞典在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在具体征收方面与芬兰做法不完全相同。①征税对象。对家庭和企业使用轻燃料油、天然气、柴油、煤炭、焦煤、无铅汽油等化石燃料征税,但对于电力产品征收单独的能源消费税。②税率。开征之初税率为每吨碳排放43欧元,后来实行税率与通胀率挂钩,2008年税率达到每吨碳排放106欧元。③计税依据。各种化石能源中的含碳量。④税收优惠。虽然瑞典政府同时有对家庭和企业征收碳税,但家庭比企业承担更多的碳税税负,考虑到保护本国工业企业竞争力,从1993年开始给予工业企业很多的税收优惠。目前工业企业的税率为普通税率的50%,高能耗企业还享有额外的税收优惠措施,对电力企业甚至不用缴纳任何的碳税或能源税,主要也是因为瑞典的电力企业主要依靠水力和核能发电,火力发电比重不大。

3.挪威的碳税政策。①征税对象。包括石油产品和煤炭产品所产生的二氧化碳,但天然气的使用不征收碳税。②税率。目前的平均税率约为21欧元/每吨二氧化碳。不同产业和能源产品之间税率差异很大,以汽油为例,税率从最低的零到40欧元。③计税依据。各种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量。④税收优惠。同时实行产业优惠和地区优惠,但产业优惠效应更明显。挪威的造纸、冶金和渔业享有较大幅度的税收减免。北海地区比大陆地区享受较多的优惠。

4.共同的经验。①对居民和企业设定不同的税率。这是欧洲国家碳税设计的主要做法,对居民和企业采取差别化的税率,即企业的适用税率要低于居民适用的税率,或虽然名义税率一样,但政府通过给予企业各种税收优惠,使得企业的实际税率低于居民的实际税率。②对不同的产业往往实行差异化的税收优惠。开征碳税会对一国的产业国际竞争力带来影响,能源密集型行业首当其冲。部分国家对能源密集型行业实行免税,但更多的国家是对能源密集型行业采取税收返还或是额外补贴。③征收碳税的同时削减劳动要素税负。即开征碳税的同时伴随着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下调,直接影响个人收入分配。比如,芬兰在1997年碳税收入约为1.9亿欧元,同年削减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达到9.3亿欧元。挪威开征碳税的同时,减少雇主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险税。

三、关于我国碳税制度的初步构想

1.征税对象。碳税主要是对生产生活中,因为使用化石燃料而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造成环境污染这样的负外部成本的行为征税,温室气体主要是由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氮氧化合物构成,为了便于碳税的初步开征,可以先仅将占比最大的二氧化碳纳入征税范围。参考国际上常见的做法,即对一次能源征税,如汽油、柴油、煤炭、天然气等。

2.纳税人及征税环节。人类生产生活都会产生二氧化碳,理论上基于税收公平角度,无论个人或是企业,都应纳入碳税纳税人的范围。此外,基于征管成本和征管的复杂程度来分析,在能源产品的生产环节征税要比最终的消费环节征税更现实,因为在生产环节征税征管对象单一,可以直接从源头对碳排放进行控制和管理,加大征税的可操作性。

3.计税依据。碳税的计税依据是针对一次能源在消耗时所排放出的二氧化碳实际含量,要准确测定这一数据是很困难的。但是,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的测量方式,通过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估计量来确定,同时节约检测成本。预估化石燃料消耗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公式如下:

二氧化碳排放量=化石燃料耗用量×二氧化碳排放系数 (公式1)

二氧化碳排放系数=低位发热量×碳排放因子×碳氧化率×碳转换系数 (公式2)

4.税率。税率的确定,还要考虑对经济、企业国内外竞争力的影响,同时遵循一个渐进的过程,税率水平在反应减排边际成本的同时不能超过纳税人的低碳付费意愿,还有其他税种及改革与碳税之间的联系和影响等实际因素。在《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详细技术报告》中,通过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最终确定了价格为10元/吨二氧化碳的税率。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2013-2020年我国潜在经济增长率研究”中期研究成果中,比较了能源使用效率年增长率为0%和2%两种情境下,计算出2020年的碳税税率分别为80元/吨二氧化碳和40元/吨二氧化碳。

5.税收优惠。开征碳税会对不同产业带来不同的冲击,影响本国企业的竞争力。对于消耗大量能源的密集型产业、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担当我国重要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型企业、专注研发新能源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企业和已经签订了减排协议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比如税率减免、税收返还等。以达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此外,相比高收入家庭,开征碳税会对低收入家庭承担更多的负担,因此政府应考虑给低收入家庭进行相应的补贴或转移支付,比如对低收入家庭的用电、用水进行补贴;对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减免。

6.相关配套措施。加快立法,协调碳税和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的相互关系,同时相应调整个人所得税相关内容。此外,各地税务局和环保部门要借助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社区宣传、展览等多种形式来加强开征碳税的政策宣传。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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