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 历史的选择
2017-01-12民生周刊
□ 《民生周刊》记者
完善制度 历史的选择
□ 《民生周刊》记者郑旭
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实际上就是一部不断强化产权保护的历史。
尽管当前我国产权保护状况仍然存在很多值得担忧的问题,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但基于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和相关制度安排的基础,因此自改革开放以来的近40年时间里,我国基本形成了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
《民生周刊》记者梳理发现,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农村建立家庭承包制开始,到80年代中后期放开民营经济和90年代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我国已经逐步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僵化体制,建设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产权制度。这一时期,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需要开始日渐突出。2004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写入《宪法》。而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正逐步形成,初步建立起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布。
专家指出,我国改革开放的四十载历程,实际上就是一部不断强化产权保护的历史。
从“小秘密”到“大动作”
1978年末,中国经济改革在坚冰冻土下缓缓涌动。
这一年的11月24日深夜,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西头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挤满了18位农民。关系全村命运的一次秘密会议此刻正在这里召开。
据史料载明,这次会议的直接成果是诞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三条:一是分田到户;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要粮;三是如果干部坐牢,社员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而这个“小秘密”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的。
翌年秋天,小岗村收获了66吨粮食,这相当于全村1966年到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1980年春天,该村“大包干”的做法获得时任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肯定。
1982年1月1日,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此后,我国政府不断稳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
如果说在农村建立家庭承包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伟大创举,并由此建立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机制,使广大农村地区迅速摘掉贫困落后的帽子,那么始发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国有企业改革,则是以化解产能过剩、摆脱生存困境、优化供给结构的一次“大动作”。
据权威史料记载,接近新千年的中国已摆脱短缺经济,市场经济的春风和现代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扩大掀起了新一轮投资扩能高潮,长期受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企业普遍对市场增长空间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资源的严重错配导致以纺织、家电等为代表的制造业出现了严重的产能过剩,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多数行业的产能利用率不足40%;经济体内部出现严重的三角债问题,银行坏账率高企;同时也叠加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外部冲击下有效需求的减少,需求端压力逐步延伸到供给端,国有企业发展举步维艰。
为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政策抑制投资过快增长,并对国有企业实施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举措。
在1998年的改革中,企业和银行大都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较少,中央政府选择的是以行政手段为主来展开国企改革和化解过剩产能,并通过先选择重点行业做示范(纺织行业),再全面推进的方式来运作。
有关这场改革的举措,目前较为统一的认识是:实行了分流下岗职工政策;行政约束去产能,优化供给结构;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中性偏紧的货币政策;积极推进企业债权转股权;力推企业兼并重组。
其中,在“积极推进企业债权转股权”过程中,按照当时的举措,实施金融政策支持托底,及时成立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银行债务,实现由债权债务关系向持股分红的股东关系顺利转型,既分摊和弱化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债务风险,又有效降低了银行的不良资产率。
而在“力推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则是通过行政命令、政策扶持,兼并破产政策重点向纺织行业倾斜。兼并重组遵循市场机制汰劣促优的竞争法则,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市场重组等提升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市场的有效竞争性。
“私产入宪”与“一物一权”
正如前文所述,通过改革链条的传动,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资本流动、重组、融合日益频繁,特别是在进入新世纪后,国内民众拥有了越来越大的私有财产,如房产、汽车、储蓄和债券等,有动产也有不动产,有生活资料也有生产资料。因此,物质生活与社会财产状况的变化也使得民众对于法律保障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自下而上期许《宪法》能进一步加强对私权的保护。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并公布施行。
《宪法》修正案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是征用,并给予补偿。
尽管“私产入宪”是我国推行经济改革以来最重要的历史事件之一,然而《宪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宣示性的表述,并不规定具体的物在具体的主体之间的分配,更不规定物权的具体内容,亦不能给人们提供具体的行为规范。
于是作为《宪法》中有关保障公民和国家财产权利的条款的延伸,一部以“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为基本原则,重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根本任务在于界定产权、确认产权和保护产权的法律——《物权法》,在多达六次审议后,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有观点指出,《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不但使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得以建立,也使民众对自己财产的权利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有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方法。
完善制度是历史的选择
2012年11月15日,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胜利闭幕,开启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伟大进军,同时也开启了共创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更加幸福美好未来的崭新征程。
新征程需要有新思路引领。从国家经济运行角度看,产权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文明之所在。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产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三五”规划建议指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
2016年,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下行压力依然较大。随着潜在增长率下降,我国要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党中央明确,必须全面深化改革,筑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在这样的形势下,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的产权保护顶层设计于2016年11月27日正式对外发布。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周明生教授曾撰文指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公布可谓正当其时,因为产权的清晰界定和有效保护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扩大民营企业投资、激发企业家精神、促进创新创业,具有显著的促进经济增长效应。
专家还表示,有恒产,方有恒心。保护产权,不仅是在增强人民群众的财富安全感,也是在增强社会信心,维护公平正义,更是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添砖加瓦、保驾护航。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不仅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更是历史的选择。
尽管如此,也有观点指出,产权保护无法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政府、公众等共同持续参与,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精准“把脉”,解决各类突出问题,并建立起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