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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水工程受水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承受力研究

2017-01-11

水利规划与设计 2016年8期
关键词:承受力受水区调水

袁 泉

(兰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调水工程受水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承受力研究

袁 泉

(兰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文章以引洮工程为例,讨论了受水区居民对工程供水的价格承受力问题。采用承受力指数法分别测算了受水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可承受的水价,通过与工程水价、政府水价的比较,提出了适时提高水价及采用新的水价征收模式等政策建议。

引洮工程;消费者;定价;承受力

DO I:10.3969/j.issn.1672-2469.2016.08.006

调水工程是将江河湖泊富集的水资源通过水利枢纽、泵站及管网调往缺水区域的水利设施,根据调水目的可分为单目标调水和多目标调水两类。引洮工程,是将洮河的水资源通过九甸峡水利枢纽抬高水位引入甘肃中部安定区、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榆中县和会宁县等6县(区),解决区内人畜饮水、工业用水、生态用水及农业灌溉用水问题,属于多目标调水工程。工程水与天然水有不同的成本,本文探讨受水区居民生活可承受水价,为引洮工程供水提供定价依据。确定供水价格关键的因素是要考虑区内居民的承受能力,如果水价超出承受能力,在政府不采取补贴措施的情况下,存在投资沉淀、调水工程被弃用的风险,有悖于建设调水工程的初衷。

1 水价定价理论及居民可承受力

1.1 水资源定价的理论基础

水资源的稀缺性与水资源价值论被认为是水资源定价的理论基础,普遍的观点是:用于交易的水商品,水价应该补偿水资源再生产过程所耗费的完全成本。实践中,水的用途不同,可承受的水价则不同,由此形成不同部类水价体系。

各国乃至国内不同区域由于水资源禀赋的差异,决定了水资源定价模式各异。国际上主要有完全成本定价模式、用水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机会成本定价模式、边际成本定价模式和完全市场定价模式。在美国,对居民生活用水一般采用完全成本定价模式,而美国西部水资源比较缺乏,则多采用市场定价模式。法国采用“完全成本+用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根据工程水生产成本较高的特点,考虑引洮工程受水区各类用户的承受能力,可采用“完全成本+用户承受力+政府补贴”的定价模式。

1.2 居民对水价的承受力

那么,居民生活对工程水是否具有承受力或者说工程水价以什么依据来制定,这个依据就是受水区居民的承受力。徐书宝认为,承受力指消费者在某种信号刺激下仍能保持常态的容忍能力,如果超过某一个可容忍的高限,消费者的心理及其行为会出现异常变化[1]。如果对此概念稍作扩展,则含义更为明了:承受力是特定主体对某一信号的反应,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目标,自然人对某物价格的承受力指消费方面;企业对某物价格的承受力指生产方面。显然,影响水价承受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二。第一,收入水平。收入水平越高对水价的承受力就越强,收入水平越低则越弱;第二,居民预期收入。居民潜在的收入水平越高,则对水价的承受力越强。

生活用水包括两部分,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须部分和提高生活质量的享受部分。居民生活用水的主要部分是作为生活资料的,如同生命中不可或缺的食品一样,即使价格再高也必须得到保障,这部分消费量缺乏需求弹性,居民对必需水量水价的承受力应该是强的。世界银行和一些国际金融机构的研究成果表明,居民水费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是可以接受的。国内一些研究表明,水费支出占家庭收入的2.5%时会促使居民节约用水;水费支出占家庭收入的5%时多数居民较难承受。国内相关研究将城镇居民对水费的承受力一般界定在2.0%~5.0%之间。本文将根据承受力指数分别对受水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可承受的水价范围进行测算。

2 居民可承受水价的测算

2.1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比较容易确定。在此,我们统一用当下受水区及相邻区域满足基本生活的定额用水量32m3/人·年作为用水量标准,水费确定为家庭人均可支配的收入2.0%~4.0%,采用公式P=I×R/W,P为城镇居民可承受水价,I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R为水费支出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W为城镇居民人均定额生活用水量。在假定R1、R2的条件下计算可承受水价范围,结果见表1。

表1 受水区城镇居民水价承受力

2.2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

农民用水量的精确数据难以统计,通过调查估算,目前受水区农民每年人均生活用水在8m3左右。本文取值11m3作为标准,该定额系引洮工程设计的生活用水量。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形态和支出去向略有不同。如从构成形态上看,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只有价值形态而农民纯收入则有价值和实物两种形态;从支出内容看,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全部用于日常生活,而农民纯收入除了生活消费外,有一部分要用于农业生产。本文认为,尽管两者存在一定差异,但本质是相同的,可以用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础指标。农民生活用水支出确定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 ~2.5%。实践中,农村的住户调查数据可能存在一定的虚夸,正如卓汉文[2]的调查,农民实际的人均纯收入比政府提供的官方数据低20%~23%,本文认为,在不端正政绩观的引导下,这种现象很可能带有普遍性。故本文对官方统计的收入数据削减10%和20%后再分别测算,得出两个修正方案。同样采用水费指数法,运用公式P=I×R/W,P为农民可承受水价,I为农民人均纯收入,R为水费支出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W为农民人均定额生活用水量,在假定 R1、R2的条件下计算农民可承受水价范围。计算结果见表2。

表2 受水区农民水价承受力

3 结果分析与建议

经测算,受水区城镇和农村居民可承受的水价远高于政府公布实施的水价,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理论上可以上涨1倍以上;农民生活用水价也可以上涨50%。骆进仁[3]测算的调水工程提供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分别在2.97~3.45元/t、1.16~2.34元/t之间,也就是说,引洮工程对于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基于此,提出以下建议。

(1)当政府公布实施的水价与调水工程水价均在居民可承受范围以内时,按照政府水价与工程水价孰高的原则确定居民使用工程水的价格;当政府公布实施的水价与调水工程水价超出居民可承受范围时,必须由政府对调水成本进行补贴以降低居民实际使用工程水的成本。测算结 果同时表明,受水区居民生活用水可以高于地方政府公布实施的水价,从而有利于调水工程本身财务活动良好运行。目前水价处于可承受范围的低端,建议适时适量调高水价。

(2)推荐实施两部制水价、阶梯水价等计收模式。激励更多的用水者合理用水,满足居民基本用水需求,抑制过度消费。

[1]徐书宝.价格改革中的社会承受力问题[J].中国物价,1990 (09):13-16,36.

[2]卓汉文,王卫民,宋实,等.农民对农业水价承受力研究[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5(11):1-5.

[3]骆进仁.调水工程相关者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基础研究——以“引洮工程”为例[D].兰州.兰州大学,2012.

F32

A

1672-2469(2016)08-0017-02

2015-11-1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7143036);兰州交通大学科技支撑基金(ZC2012009)

袁 泉(1980年—),女,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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