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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权利的崛起与大学权力格局的变革

2017-01-10苏宇

北京教育·高教版 2016年12期
关键词:高等教育

摘 要:民权运动所引发的大学民主化浪潮有力地促进了学生权利的保障,但也引起著名学者布鲁姆对大学违背其传统使命、走向肤浅的忧思。布鲁姆的批评揭示出大学内部权利格局的变化本质上必然是权力格局的变化,学生权利与学术权力之间存在张力。这种变化是工业化和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的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并不必然引起思想道统的沦丧。大学应当回归其作为教师、学生、国家和社会的共同事业,真正承认学生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大学民主化;学生权利;高等教育;学术权力

当今世界对学生权利的强有力保障,与风起云涌的20世纪60年代密切相关。由美国民权运动、欧洲左翼思潮等引起的反抗潮流,使学生的权利保障急剧强化。在这股热潮中,美国著名学者阿兰·布鲁姆(Allan Bloom)可谓一个异类。他对过分膨胀的学生权利进行了鞭辟入里的抨击。这种言论富有代表性,也和国内的某些较为“保守”的高等教育观念颇有些共通之处。无论在美国还是中国,建立学生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不能离开对类似布鲁姆式立场的反思与回应,更不能脱离这些思考所指向的本质问题。

学生权利的崛起

在20世纪60年代,学生权利随着民权运动的风潮和欧美高等教育的改革迅速崛起。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衰微、正当程序在学业处分中的运用、平权运动与“反向歧视”在高等教育中的兴起、信托理论等几种新型“学生—学校”法律关系模式的出现等,均始于20世纪60至70年代。总体上说,随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大学特权观念等进路的衰微,学生在高等教育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得到日益强调,以教育权为中心、以权利保护为基本视角的权利保护进路,在高等教育领域里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潮流。这一潮流的基本观念构成包括:一是将受教育、也包括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视为一种权利乃至是基本权利;[1,2,3]二是这种权利的保障以自主选择权和平等保障为两个最主要的核心原则;三是高校学生的权利除了受教育权和一般权利保护外,尚获得一些特殊的权利保护,如(公正)对待权(the right of treatment);四是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置于学生权利/个人权利与教育权力,尤其是纪律(discipline)权力之间的结构中理解。[4,5]这一潮流将高校学生权利义务从理论上抽象为这样一种基本结构:高校学生的权利义务主要由一般公民享有的权利义务、受教育权以及有限的纪律限制三大部分组成,而纪律限制又很大程度上相伴于受教育权。因此,实际上相当于在一般权利义务上嵌入了一个教育领域特殊权利义务的构成,从而呈现出一种复合却非简单叠加的权利义务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只是政治事物在法理层面上的体现,其背后是学生乃至整个由青年和少数族裔混合的社会力量的崛起。

在历史上,强有力的学生权利并非新鲜事物,在中世纪早期的学生型大学中,我们能看见比当今社会也许更为强大的学生权利:学生们能够享有自由旅行、定居、自主选择多元化的救济途径,也受到全面的人身保护。[6]但是,学生型大学在14世纪初随着一次骚乱而走向凋亡。在它的历史存续期间,它包含的理想与当代学生权利高涨所蕴含的精神几乎截然不同。在以博洛尼亚大学为代表的学生型大学中,所谓的“学生”,实际上是自发的求学者,用《居住法令》(Authentica Habita)的语言来说,他们甚至就是“学者”(scolaribus),其教师则为“教授”(professoribus)。在此,学生的权利并非相对于学校和教师,而是相对于大学以外的宗教和世俗权力;而学生本身是作为学者而被尊崇和加以特殊保护的。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学生权利的保障则更多地起源于现代民主权利本身的高涨,本质上是自民权运动以降的一次政治力量的重新配置。对此,我们在布鲁姆的论述中可以瞥见更多的内容。

布鲁姆的批评

布鲁姆直截了当地指出:“对我们的大学今天在发生些什么事,最显见、最综合也最真实的解释是,对民主制的某种激进的平等主义获得了对自由的大学最后的残余物的胜利。”[7]395-396此种“自由的大学”就是布鲁姆所理解的“曾经的”大学:“它企图建立一个反思和教育的中心,这个中心独立于政制及其原则的普遍影响,不受无论是粗糙的形式还是精致的形式的公共意见的主导,而是致力于不带偏见地探求重要的、广泛的真理。它曾要成为公民社会中的独立之岛,一个至高无上的文字共和国。”[7]395而在当代的大学中,这个独立之岛不复存在,当 “黑人学生扛着枪并挟持着数以千计的白人学生的支持,坚持教员们要放弃大学的评判制度……教员们竟屈从了”之时,布鲁姆认为,在这些事情的背后,“首要的一点是学生权力的出现,这至少意味着大学极端的民主化。”[7]397在这种背景下,大学还面临内外夹击,逐渐地趋于政治化,“政治人士常常在谈大学,谈它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大学……失去了对其命运的控制。”[7]396获得了更多权利(以及权力)的学生在学习目标、课程设计、参与校内事务等一系列方面享有了高度的自主权,“由学生构成的民主统治体就像所有的统治体一样,确立了政策,政策进而成为它的利益所在。”[7]398随之而来的是毕业标准的降低乃至放弃,必修课与传统的主修科目受到削弱,而教授的思想需要适应学生们的“市场需求”,“学生有权判断一个教授或他的教学的价值,这就是把大学变成了市场,在这里—卖者得取悦买者的市场,其价值的标准是被需求所决定的。”[7]400-402

在布鲁姆看来,除了社会的背景外,大学自身的性质变化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大学转变为“巨型大学”,日益成为专业化、技术化的教育场所,而各个系科很少相干,已经无法提供一种整全的知识,更加无力教导目的与善恶。在高等教育权力结构远未发生革命性变迁的中国,这幅图景对于部分人似乎显得激动人心。因为教导善恶、提供目的、“建立从人的完美角度提供的标准”[7]400-401等隐含着一种让人不安的权威,可以作为某种为所欲为的权力的面具。布鲁姆对古典大学的印象也似乎过于理想化,以至于将其假定为一个探求真理的孤岛,而似乎没有看见自隆卡利亚大会(Diet of Roncaglia)[8]以来大学就一直依附外力而难求清静的处境。马西利乌斯和奥卡姆的威廉被迫出逃、伽俐略的受审、巴黎大学委派与抵制校长的斗争[9]等,都折射出大学维持其真理孤岛之理想的不易。但是,在市场力量及专业化教育全面介入以前,大学仍然具有那种由有关目的之知识带来的崇高地位。而现在,“我们对曾经作为大学中心事业的东西已甚少记忆”。[7]407在布鲁姆的心中,学生权利的高涨实质上是权力格局的变化,而这背后是大学—尤其是其中的人文教授—基于使人走向完美、走向更高标准的知识及引导能力而拥有的权威的根本削弱。在此种局面下,青年很难通过他们自身成就出类拔萃的心灵,而只剩下一种空洞的自由和使人趋向于平庸的民主。“所有的荣誉都给了一个大声嚷嚷的抗议者群体,这些人所有的是轻松易得的、哗众取宠的意识形态,以此作为思想的替代品。……他们在既无经验又乏知识的情况下能判断什么呢?……他们的开放变成了空疏,变成了无法培育任何根深的植物的土壤。”[7]404-405自然,学生们的思想深度和厚度无法和布鲁姆这样继承了某种历史悠久的知识传统的教授相比,但在其中关键的是某种被称之为“教诲”的关于人本身的知识,进而是有关人之目的及其自身达致完美的知识,正是这种知识的权威急剧消退,留下了一个纯粹由权利、权力、利益和博弈组成的结构—而这个结构本质上和大学相去甚远。

对布鲁姆批评的反思:如何定位大学及其学生?

如果对布鲁姆所代表的学术传统缺乏一定的了解,布鲁姆的论述或会令人讶异。现代的权利理论和自由主义观念极端排斥那种古典传统,较之自由城邦对苏格拉底的反感并无二致。在我们习以为常的观念中,青年本属无辜,学生作为一种弱者,其权利应当毫无疑问受到更充分的保护,免受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滥用之侵害。在此,笔者无意去评判布鲁姆式立场的得失,只是他的若干洞见依然对我们探讨学生权利保障问题是有益的。

第一,布鲁姆的论述中可以瞥见的前提是:权利格局的变化,本质上首先必然是权力格局的变化。没有强有力的大学民主化的浪潮作支点,学生权利不可能获得有力的伸张。在法学及政治学的语言织体中,基于“支配”及“权势”(potestas和potentia)发展出来的“权力”概念是一种相对较新的观念形态,[10]它相对于基于“法”和“支配”(ius及potestas)发展出来的现代“权利”概念[11]而言更为现实及直接:它不仅表明什么属于谁、符合正义及法理,更表明谁能够合法地采取何种影响他人的行动,以及此种影响力的外部结构。大学治理结构的根本变迁是强化师生权利保障的保证,而不是相反。从历史上看,权利的蛋糕背后是权力的蛋糕,而权力的语言本身是改头换面的权利的语言。我们必须重视学生权利保障背后的制度动力,而不是简单地认为只是设几个多元化救济机构或改进某种救济渠道就足以提供坚实的保障了。在这个意义上,惟有将学生权利(乃至我国的教师权利)的保障与整个大学治理变革的语境结合起来,才有实质性的意义。

第二,布鲁姆揭示了学生权利与我们今天笼统称之为“学术权力”的东西之间的张力。在当今世界,还有谁,或者何种道统能够断然宣称自己是关于人之完美或善恶的知识的惟一代表吗?学术权力日益缩减为一种专业评判与学术道德维护之权力,就是因为多元主义及反权威之观念在20世纪中后期以降的再度强大,导致引导与安排他人人生的传统权威被消解的缘故。某种古典传统可以敌视此种进程,但却没有能力回答一个神学式的根本问题:谁判断?谁解释?(Quis judicabit? Quis interpretabitur?)从现代的视角看,此种权威隐含着权力滥用和专断的危险;而从古典的视角看,要求此种权力的人,未必是哲人,而更可能是僭主。如果说大学是知识的“共和国”,它有可能通过一种反共和的制度及法律关系得以实现吗?学生权利的强化必然迫使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都承受一定程度的限制,以更大程度上形成一种共同致力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力量,而不仅仅只产生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学生对大学治理的参与权、对学习历程的选择权、对教学事务的评判权、甚至对内部事务的决定权的强化,将使得大学内部的权力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革。

第三,布鲁姆深刻地刻画了现代大学的转型,担忧在此背景下可能出现人文精神和思想道统的沦丧。笔者无意评价这一点在目前的中国是否适用,即使它可能,也不过说明此种道统生命力之脆弱。纵观人类历史,没有一种优秀的思想不是在与其他优秀思想的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没有一种流传久远的精华不是经过无数岁月的风吹雨打而得以传承的;如果连所谓空洞、浅薄的流行意见都无能为力,要依靠权力甚至是专断的权力才能勉强保有一席之地,是否在当下乃至思想竞争更加激烈的未来还有生命力,至少是令人疑惑的。相反,权力结构的变革和学生权利的崛起,正叩问着伟大思想回应时代、赢得传承的能力。如果某种伟大的道统未曾惧怕黯淡如夜的宗教裁判所、烽火连年的野蛮战争及种种暴政,又如何会在千姿百态的多元性、从更加强调所有人的主体性地位的时代中迷失呢?

大学教育的专业化,乃至所谓“巨型大学”(muluniversity)的出现,是工业化和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的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出现的现象,这是不以某种传统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在历史上,现代意义上的权力(power/pouvoir)正是伴随中世纪晚期乃至近代初期的工业化萌芽而出现的一个概念,与带有正义色彩的统治(imperium)、法权(ius)或支配(potestas)相比,它可以实现完全的实证化,十分适合于调节复杂的制度分工及关系结构;它只需要正当性资源的适度支持。权利结构的界定,不可避免地需要依托权力的再分配;而权力结构重置的关键是正当性资源的再分配。如果在理论上没有充分承认学生的主体地位,不认为大学是教师、学生(大部分会转变为校友)、国家和社会的共同事业,制度上的推进只能是零敲碎打的努力。在大学兴起之初,无论教师型大学还是学生型大学,都是自发聚集的教师和学生的共同事业,但愿高等教育的这一“初心”未被忘记。

布鲁姆教授的忧思使人敬重。他一直致力于维护高等教育的历史使命,维护大学致力于思想之独立、深刻思考之传承以及人本身之完美的目标。但是,在整个权力结构当中,不可能再有单兵突进的空间。在我们这个时代,只有当学生和社会都以主体的姿态参与这一目标时,这一目标才有实现的可能。

参考文献:

[1]Lucas R. The Right to Higher Education[J]. The Journal of Higher Education, 1970, 41 (1): 55-64.

[2]Guri-rosenblit S. Trends in Access to Israeli Higher Education 1981-96: From a Privilege to a Right[J]. European Journal of Education, 1996, 31(3): 321-340.

[3]Berger E. The Right to Education under the South African Constitution[J]. Columbia Law Review, 2003, 103 (3): 614-661.

[4]Halvorsen K. Notes o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Human Right to Education[J]. Human Rights Quarterly, 1990, 12 (3): 341-364.

[5]Young D P. Student Rights and Discipline in Higher Education[J]. Peabody Journal of Education,1974,52(1): 58-64.

[6]《居住法令》Authentica Habita (1158年).

[7]布鲁姆 A. 大学的民主化[M]. 应星, 刘云杉,译. //张辉. 巨人与侏儒(增订版) —布鲁姆文集. 北京: 华夏出版社, 2007.

[8] Koeppler H. Frederick Barbarossa and the Schools of Bologna[J].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1939, 54 (216): 577-607.

[9]Riddle P. Political Authority and University Formation in Europe, 1200-1800[J].Sociological Perspectives, 1993, 36 (1): 51-52.

[10]苏宇. 行政权概念的回溯与反思[J].行政法论丛, 2015(17): 96.

[11]方新军. 权利概念的历史[J].法学研究, 2007(4): 83.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责任编辑: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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