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存在的问题
2017-01-10李天龙
【摘 要】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不可或缺的一分子,但整个行业仍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本文从资产及收入结构、整体发展、法人治理等3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部分建议。
【关键词】财务公司;问题;浅析
自1987年东风汽车财务公司成立以来,我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类相对成熟的金融机构,在行业规模和影响力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从整个行业来分析仍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一、财务公司的资产及收入结构不合理
表现在:一是备付金比例较高,全行业现金及银行存款类资产比例占总资产比重很大,虽然保障了流动性,但资金利用明显不足;二是大部分财务公司的资产及收入均集中于内部贷款,受产业波动的影响很大。资产结构不合理的种种表现,既有财务公司的内部化定位、产业依存度过大的原因,也有国内金融市场发育不足、金融产品单一的原因,从而使得财务公司进行资产组合、分散风险的难度很大。所以,在政策框架难以突破的情况下,应就财务公司合理的资产结构及盈利模式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二、财务公司的整体发展不平衡
不同行业(或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其资产规模、资金运作模式、业务侧重点、盈利水平都存在极大的差别,这种差异又突出表现为负债业务的巨大不同,即资金来源构成及数量的不同。这种不同最终导致财务公司在经营运作上存在本质的不同。我国各产业发展间的不平衡以及各企业集团在资产规模、产业结构、管理模式、销售收入、盈利水平特别是集团体系内部资金市场、资本市场容量的差别是各财务公司发展不平衡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我国财务公司法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1.股权结构单一
我国2004年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将财务公司定位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的法律定位决定了财务公司在其集团内部的资本运作和资金运用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因此从经济利益、资源供给、职能发挥及企业安全等角度考虑,财务公司的股东单位多为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这种相对单一的股权结构难免产生一些不利的后果:财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组成人员绝大部分为集团内部人员,三会之间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制衡;集团公司派驻的董、监事及高管长期从事产业经营,缺乏金融从业经验,对财务公司金融机构特性认识不足,对财务公司的金融风险控制能力偏弱。
建议引入战略合作者,适当实现财务公司股权多元化。股权单一是造成财务公司法人治理问题的根本原因,这种现象的发生和延续存在一定的客观必然性。但如果完全按照商业银行或上市公司的模式来完善财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仅与财务公司的法律定位不符,而且改造成本较大。有条件的财务公司应该引入有金融背景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的股东,这样做的好处在于:(1)有利于扩充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增强财务公司的抗风险能力;(2)有利于借助有金融背景股东的金融优势,提升财务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金融运作能力,存进财务公司的金融产品创新,提升其金融服务水平;(3)有利于借助集团外股东的专业人才优势,提高财务公司法人治理水平。
2.委托代理授权不清晰
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基础就是民法中的委托代理。董事、监事、经理层是受股东的委托或转委托。但是大多数财务公司在实际运行中,股东对董事、监事,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多以《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为蓝本,授权不清晰,具体而言有两种情况:一是授权事项不明晰,委托人与代理人对风险的认识存在差异,容易造成风险失控。在风险经营操作前,委托人对于风险后果的了解不充分,也没有能力准确地阻止代理人实施风险操作,一旦产生风险,代理人却可以授权事项不明晰而推卸决策责任;二是授权不足,决策效率低下。有的财务公司委托人在授权问题上采取保守态度,将大部分的经营决策权集中在董事层面甚至是股东层面,由于董事会和股东会并非常设机构,人员构成主要为集团领导兼职,必须经过繁琐的会议召集和决策程序才能做出决议,这种低效率的决策管理难于适应瞬息万变的金融业务运作需要。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权制衡的法律基础是授权代理制。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如果授权不明,就很难界定责任边界和风险边界,按照契约的理论,这种授权不明的委托代理协议从设立之日起就是有缺陷的,契约的有效履行也是很难保障的,因此完善财务公司法人治理的基础工作就是要解决股东对董事和监事的授权、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授权、公司章程的对监事会的授权不明晰的问题,使所有参与公司治理的人员都能清晰地知道自己的权限范围,使每一层面代理人的操作风险都在可控的授权范围内,使越权的行为因受到委托权限的限制而无法进行。
要使法人治理结构合理、运行高效,不仅要授权明确,更要严格执行问责。做实“三会”职能,关键是要解决代理人尽责履职的问题,因为制度的预期效果还是要靠人的有效执行来实现的。因此,应该通过设计董事、监事监督评价机制,制定任中离任审计、决策失误追责等制度,提高董事、监事等代理人的尽责履职意识,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功能真正落到实处。
3.公司治理制度虚化
我国的财务公司在公司治理的设计层面还做得较好,基本都建立了三会,有的财务公司还在董事会下设了多个专业委员会,更有甚者还从外部聘请了独立董事,但相应的公司治理机制却没有真正发挥效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制度执行者缺乏主动执行的积极性,很多程序流于形式;二是制度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可操作性差。由此产生的后果是:(1)公司治理制度虚化,法人治理结构中应有的 “分权与制衡”的效果没有充分实现,难以有效控制经营风险;(2)机构设置繁冗,公司决策链过长,决策成本高,决策效率低下。
建议完善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公司治理的监督制约作用。充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的前提是充分了解公司全面真实的信息。由于财务公司的金融属性与集团公司的产业属性存在较大差别,为了让股东单位及董事、监事充分了解财务公司的信息,应该对财务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格式、发布范围及频率做出严格规定,提高所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可识别性。
4.激励约束机制偏弱
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本激励约束机制也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由于大多数财务公司的控股集团对金融专业人才的认知有限,人力资本方面也缺乏市场化管理手段,因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激励约束的对象认知有欠缺,将公司治理中的激励约束机制片面地认为是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而忽略了对董事和监事及其他代理人的激励约束,从而造成了董事、监事履职积极性不强的问题;二是人才选用方面市场化程度不高。财务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大多从集团内其他实业单位选派,缺乏金融业从业经验,这样不利于财务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三是激励、约束机制弱化。目前对财务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还是沿用集团实业企业的考核模式,缺乏针对性,忽略了财务公司的金融行业特性,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会造成激励不足,代理人的人力资本价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另一方面约束不力,不能很好地建立起公司法人治理层之间分权管理、层层制衡的委托代理关系。
建议优化和完善用人制度和激励制度,提升财务公司治理机制运行效率。目前,我国的财务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财务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要重视人才这一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力。一是要建立商业化、专业化和透明化的人才选用机制,吸纳优秀的专业化人才充实到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等各个治理层次;二是要通过同业调研和专业化培训来不断增强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金融风险意识、法律责任意识、金融专业知识及相关管理技能,逐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三是建立财务公司风险、审计部门的垂直管理机制,使其部门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增强其独立性,进而提升其风险控制、监督评价职能的发挥作用。
作者简介:
李天龙(1981—),男,中国人民大学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