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保全责任险:航运保险创新的开弓箭
2017-01-09
航运保险创新射开弓箭。2016年10月,在上海海事法院与上海保监局联手推动下,以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为主体的航运保险创新,首次适用到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对被告所有的船舶实施保全时,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投保了海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该营运中心依据上海海事法院推出的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格式文本,保证承担因原告申请扣船错误而导致被告或第三人遭受的损失。上海海事法院在审查裁定中对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并在台州港对相关船舶实施了扣押。首例海事保全责任险及保证函推荐文本的成功运用,标志着我国航运保险迈出了新的一步。
海事司法与保险监管首度携手
随着“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加速推进,世界航运业、金融业重心逐渐东移,各类航运要素、金融要素在上海加快聚集、碰撞和融合,为航运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为积极回应航运保险业发展需求,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上海海事法院在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的同时,谋划并推出了一系列工作举措。”据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荚振坤介绍,通过设立航运金融专业合议庭、发布中英文海事审判白皮书并配发十大航运保险典型案例、出台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工作意见,进一步优化案件专业化审理模式。
为推动航运保险业制度创新、规范和引导航运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保监局共同携手,于日前正式签署了《关于共同促进航运保险发展,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合作备忘录》。据介绍,双方建立了六大方面合作机制,包括国际航运保险制度创新合作机制、工作信息沟通共享机制、航运保险业务及法律问题研讨机制、航运保险法律和实务相互培训机制、航运保险案件信息线索提供机制、航运保险案件纠纷化解协作机制,涉及11个合作事项。
在合作备忘录的框架下,上海海事法院在全国首次发布十大航运保险纠纷典型案例,积极推动形成海事司法领域内的中国规则和中国标准;聘请上海保监局工作人员及业内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航运保险案件审理。以航运保险纠纷化解为导向,双方更致力于推进航运保险制度的创新。
航运保险取得创新性突破
作为航运金融的重要支柱产业,航运保险率先在上海进行改革突破,包括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改革等保险创新日趋活跃。截至目前,一年注册产品数量已超过前五年监管部门备案产品数量总和;全国11家航运保险专业机构全部落户上海,包括保险机构、专业中介以及海损理算、海事律师、保险精算咨询等机构在内的一整条航运保险产业链正在上海快速形成;航运保险业务快速发展集聚,2016年上半年,上海船货险保费收入全国占比超过三成,其中,船舶保险保费收入在全国占比超过50%。上海航运保险协会代表中国成功加入全球最大的航运保险协会组织——国际海上保险联盟,提升了中国航运保险业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在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改革的过程中,上海保监局和上海海事法院将共同合作的着眼点聚焦于推动制度创新、优化环境。“在上海海事法院的大力支持下,上海保险业开发推出了全国首单海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这是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在海事诉讼中的首次运用,也是商业保险机制服务司法治理的又一典型案例。”上海保监局副局长李峰表示。
据介绍,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创新保险产品,近年来受到保险业和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由海事法院推出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推荐格式文本,则丰富了海事诉讼保全担保形式,拓宽了诉讼保全担保渠道。“首先是提高海事诉讼保全担保的可靠性。考虑到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风险防控能力和资金偿付实力,由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相比普通担保人其担保函可靠性更高。同时,严谨规范的保全保证函的格式和表述,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因保证函措辞不严谨所引发的纠纷和争议,对被申请人的权益更有保障。”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荚振坤认为,相比固定比例的现金担保以及以往由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费较低。在保险公司依法院推荐文本出具保全保证函的情况下,诉讼保全审查程序也更为简化,申请人的诉讼成本将大为降低。
作为航运保险创新产品的首位“尝鲜者”,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责人颇有感触地表示:“首次尝试这一新型的海事诉讼保全担保方式,手续规范且非常简便,也减少了我们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担保成本,应向社会多加推广。”
加快提升航运保险发展与集聚能力
抓住全球经济与航运下行的机遇窗口期,加快包括航运保险等各类航运要素、金融要素的集聚,提升航运保险发展与集聚能力,已成为当前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中之重。
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荚振坤强调,作为全国首家由海事法院推出的诉讼保全保证函格式文本,主要体现出四大特点:一是具有明显的海事诉讼特色,推荐文本中列明了海事审判中常见的保全类型,便于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保全类型存在风险的差异核定费率和收费方式,也便于海事法院进行审查。比如在第一类“在船舶停泊地对船舶实施扣押”即业内俗称的船舶“死扣”情形下,由于一旦实施司法扣押将产生高额的维护和看管费用,错误保全带来的风险更大,法院在审查时对保证函中保证额度的要求相比其他几种保全类型要高一些。
二是保证函的名称准确反映其法律性质。此前类似的保证函名称多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虽然保险人出具保证函的基础是其与被保险人之间成立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但保证函应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被保全的被申请人以错误保全为由提起赔偿请求时,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中的生效及免责条件等条款来对抗被申请人。海事法院最终将保证函命名为“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
他认为,第三个特点是“有效期表述更为简洁,涵盖的情况更广泛”。保证函的有效期直接关系到被保全的被申请人的利益能否得以实现,是法院审查的重点之一。此前类似的保证函中有关有效期的表述有多种。目前采用“有效期至与所涉纠纷相关的海事保全错误纠纷解决完毕之日止”的表述更简洁,涵盖面也更广,有助于更加充分地发挥保证函在担保海事诉讼保全风险方面的作用。
第四个特点则是明确了出具保证函的保险公司层级。此前的保证函样式落款基本都是XX保险公司。对于分公司出具的保证函是否可为法院接受,保证函中均未明确,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也存在差异。现在接受保险公司分公司层级的保险人出具的保证函,明确了海事司法实践中对保证函的审查标准。
“今后,我们将在实践中及时总结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的适用经验,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延伸和拓展司法职能,全面深化与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机构的合作,合力推进航运保险业的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持续优化航运保险业发展的法治软环境,努力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国际保险中心的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上海海事法院院长赵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