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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

2017-01-09

中国证券期货 2016年12期
关键词:创业板违法专项

2016年11月25日

证监会通报打击市场操纵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案件部署情况

为了保持对操纵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证监会稽查部门决定于近日部署开展“打击市场操纵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将16起涉嫌市场操纵案件纳入此次专项打击行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操纵案件逐步呈现以下趋势特点:一是涉及新领域、新类型、新手法案件增多,除涉及沪深交易所市场操纵违法行为以外,还涉及新三板、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和债券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操纵类型亦有利用新技术、新业务实施操纵的变化趋势。二是操纵手法多样化,操纵市场的违法人员采用虚假申报、尾市拉抬、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多种违法手段进行市场操纵。三是个别违法主体曾多次被稽查部门查处或被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屡教不改,恣意妄为,违法违规主观恶性强。四是个别当事人企图通过更换账户、跨区域开设银行证券账户、境外下单等方式逃避调查,更有甚者借道信托、资管及其他创新业务隐匿自身违法行为。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是以交易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异常交易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为基础,针对操纵案件所呈现出的上述规律特点和发展趋势,集中开展的一次专项打击行动。16起重点案件中涉及:某财经频道知名证券类嘉宾主持人“黑嘴”操纵案;“民间炒股高手”以代客理财为由募集资金通过多种手法操纵市场案;综合运用虚假申报、连续交易、盘中拉抬、对倒、封涨停等多种违法手段操纵市场案,以及一些市场关注度高、交易金额、获利金额巨大,操纵多只股票,或涉案主体为“累犯”、“惯犯”的操纵市场案件。

操纵市场行为严重地破坏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影响市场秩序,一直以来都属于证监会严厉打击查处的重点违法行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对各类市场操纵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打击操纵市场违法行为中发现的超比例持股、违规减持、短线交易等违法行为予以一并关注,确保市场秩序健康平稳。

【问: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对于公平与合规有何要求?】

答: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不得通过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非公开发行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档备查。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问:今年是创业板成立七周年,经过七年的发展,创业板目前整体运行情况如何,在服务创业创新、支持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答:以市场化的制度供给激发创业创新,以创业创新引领经济转型升级,这既是国家赋予创业板的历史使命,也是创业板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七年来,创业板打造围绕创新配置资源的市场化引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资本链紧密结合,融入并有力配合一系列国家战略实施,已经成为创业创新型企业聚集地,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重要支持,是全球服务创业创新成长最快的市场。

创业板上市公司中,4成以上拥有国家火炬计划项目,7成以上为战略新兴产业公司,8成以上拥有核心专利技术,高新技术公司占比超过9成,创新特征明显。同时,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保持高速增长,研发强度持续提升,电子信息技术、环保、新材料、新能源、高端制造、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表现突出,培育出一批新兴行业龙头企业,成为中国新经济的典型代表。

下一步,创业板将继续全面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认真落实十三五规划有关深化创业板改革的要求,加快建设形成融资功能完善、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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