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凤河村饮用水安全的多元治理研究
2017-01-09王福明
王福明 杨 爽 尹 琴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云南省洱源县凤河村饮用水安全的多元治理研究
王福明 杨 爽 尹 琴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论文在对云南省洱源县凤河村饮用水安全的基本状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尝试提出农村公共安全问题的多元治理方式,对云南省凤河村饮用水治理涉及的力量方进行梳理,提出在公共治理“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框架中各方所需要做的工作。
凤河村;饮用水;多元治理
一、引言
饮用水安全作为地方政府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关乎个体生存发展,衡量着政府的公共服务与治理的能力。但是政府传统意义上的饮用水安全只是针对城市而言,农村成为饮用水安全管理的“盲区”,加之农村情况复杂多样,难以建立一个通用的模式或统一的建设标准。使得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比城市更为严峻和突出,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因素,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背景概述
(一)饮用水安全
本文作者认为饮用水安全通常需具备自然属性、社会经济属性、人文属性三个属性;具体说来自然属性是指水质和水量的时空分布,同时不含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生化成分;社会经济属性主要是在生产生活空间内是否有足够的水量满足新陈代谢和家庭卫生需要;人文属性主要是人们的安全感,对于饮用水供给,水质等的满意程度。
(二)调查情况介绍
本文选择云南省洱源县凤河村做调研,该村共有213户人家,其中白族占98%以上。文章采用问卷和访谈的形式,共做了100份问卷,问卷回收率为98%,入户访谈20户。
表二 调查对象基本信息表
三、凤河村饮用水安全的多元治理
在公共治理中,单靠政府或者单靠企业甚至单靠个人都是无法完成对公共问题的解决和治理的,需要的是多主体、多方式、多渠道的综合治理,构建一个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社会化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新型社会公共安全体系。
(一)主体多元
公共问题涉及到社会多方面的利益,也需要多方配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问题得到解决。政府作为公共治理的主体,整个治理体系都需要政府去构建,政策法规需要政府去制定。企业作为公共治理的参与方,与农村的公共问题也息息相关。民众作为公共服务与治理的对象,成为最终的评价方,也参与到了公共治理之中。
图2 —1饮用水现状的改进建议
1、政府主导
饮用水本身是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一种准公共产品,以保障公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具有公共性,饮用水的公共性取决于是否满足多数人安全共享,在公共产品供给上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是互补的,政府应该避免公共问题的政府与市场“双失灵”状态。通过调查发现,据图2-1所示,凤河村居民希望通过乡镇一级政府的管理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水务管理人员的任命以及工资支付,饮用水监测制度的安排实施,饮用水处理的完善。凤河村人口文化水平较低,信息传递的途径窄、速度慢,因此政府应积极的做好宣传工作,使村民了解和认识到饮用水安全建设的重要性,同时通过宣传也可以提高村民的责任意识。
1991年孙尚清主持出版的《中国旅游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为标志,提出了“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概念[3]。吃位于第一位,可见人们在旅游过程中对美食的渴望度,吃甚至在一些旅游目的地中作为重要的资源优势,独具特色的地方风味美食兼具了自然与人文资源的结合。所以品尝不同特色的地方食物是游客选择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考量。
2、企业参与
在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的大背景下,引入市场机制,企业参与政府管理,主要是获得政府授权进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在进行并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生产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和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参与政府管理,主要是获得政府授权进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此过程中,严格按照生产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和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3、民众监督
民众在政府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主要是由村民自治实现,水务管理人员需要来自本村的村民,一方面可以对水源地比较清楚,另一方面在乡土社会的“熟人机制”,当地人的自我管理会发挥特殊优势,有利于发扬民主,也有利于民众即时的解决问题,民众作为公共服务与治理的对象,也应积极参与到饮用水安全治理中。
(二)方式多元
政府主导的治理方式,对制度进行涉及完善,地方法规的健全,政府授权委托企业进行治理,提高企业对于公共事务的准入门槛,坚持人本主义原则,以服务型政府为最终的目标。
1、完善饮用水供给机制
饮用水属于准公共物品,需由政府主导提供,在案例中需对饮用水安全制度进行强化,同时对制水工艺的完善,具体表现为:①通过国家强制力量,确保对水源地的保护,消除违法违规行为;②按照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一月一检”;③完善制水工艺,解决凤河村“直肠式”的供水方式存在众多安全隐患;④建立监督制度。
2、水务管理委员会的建设
目前,我国有些城市实行了“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即所有涉水事务都由相应级别的水务部门管理。城市“水务一体化”主要行径有对水源地规划、发放许可证、统筹水量、统一收费等。具体表现为:①乡镇一级水务管理职能部门设立;②村落中“水务管理会”建设;③水费征收标准制定;④宣传教育。
通过组织机构建设专门的负责管理涉水事务,“水管会”除进行日常维护和问题的处理,还可进行宣传教育,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推选专门的水务管理员,对饮用水不合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教育当事人等具体的日常的行径,本质上属于村民自治与政府治理相结合的综合治理范畴。
3、饮用水应急管理体系的构建
饮用水应急管理体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范下建立符合乡镇一级政府和地方实际的应急管理体系。体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①在整个乡镇政府内设立饮用水应急管理机构;②应急管理人员的任命,人员均属于兼任,但在应急预案建设中应该落实到人;③应急水源的建设,当山洪暴发时常出现供水中断,应急水源可来自与村民家中的水井,但水井存在消毒和建设规范问题,政府必须找相关专家科学制定出关于水井的深度,选址,日常维护需注意的具体行措,确保在供水中断的时候具有替代水源。
4、饮用水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建设
现行的法律法规侧重于对城市饮用水安全立法,较少涉及农村,在本案例中,遵照执行相关法律规范的同时,应该加强地方性的规章条例的制定,总结当地多年来饮用水源地管理经验,使得强制性规范体系更加符合地方政府的工作实际,也将更好的保障民众的利益。在坚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该不断的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规章条例,作为补充和完善。
(三)筹资渠道多元
资金对于农村地区来说是建设的瓶颈,需突破和克服。但由于我国农村面积广大,农村地区的建设如果完全的依靠政府去建设一方面会造成财政较大的困难,另一方面会形成很大的行政压力,因此需要多渠道的筹资方式。一方面,可以申请国家相应的环保基金和农村饮用水建设的项目基金;另一个方面,村民自发的筹集部分资金,动员乡镇企业捐款;再一个方面,可以向社会上的一些环保组织寻求帮助。
四、结语
综上所述,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关乎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系社会公平与正义,也衡量着政府公共服务于治理的能力。在城乡二元制背景下,注重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制度立法的空白,引用水安全问题需要政府、民众、企业多个主体的积极参与,也需要从现行的公共服务状况入手,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1]尚双霞.我国饮用水安全立法研究[D].山西:山西财经大学,2009.
[2]吴晓敏.农村饮用水安全现状与对策[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10):2—8.
王福明,男,白族,(1991-),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11级行政事务与行政管理方向,云南师范大学旅游与地理科学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文化地理与文化产业发展研究。
杨爽(1988-),女,云南昆明,政治学,讲师,从事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研究。
2015年云南省大学创新创业计划项目,《洱源县凤河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及解决路径分析》,项目编号:2015SJZL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