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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探析

2017-01-07乔卉

财会学习 2016年23期
关键词:筹划纳税营改增

乔卉

摘要:什么是营改增,这是我国在税制改革方面的重要环节,此改革主要针对对企业重复征税问题进行有效的降低。但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增加了税收的负担率。这对于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来讲,是一个巨大的压力。如何在实施此项改革后,减少建筑行业的税收支出,实现政策追求的税收只减不增,成为了建筑企业首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对改革前后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对比,从而对建筑行业增值税纳税进行筹划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筹划;风险;纳税

自从今年六月份,将建筑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给建筑行业带来的不仅仅是机遇,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实施此项改革后,建筑行业纳税的筹划空间得以增大,但是,随之而来的更加复杂因素与影响,也使风险的增加。由此,建筑企业针对其自身特点,分析在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风险,从而进行适当的规避,是建筑企业当前抓住机遇,改善管理的重点。

一、建筑企业特点

根据我国新时期经济形势变化,建筑企业投资也随之发生了改变,由以往的全方位投资转变成现阶段的集中投资和单项投资。也由自由行较强的经营逐渐向依法经营转变。由于建筑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的主要地位,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也势必影响我国经济行业的相关发展。针对建筑行业自身特点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企业具有流动性大且运行周期长的特点。由于建筑施工周期长,所用工种较多,涉及人员数量巨大,在资金核算方面会占用大跨度的时间,为资金计算的准确性带来一定困难。除此之外由于建筑行业实际原因影响,建筑人员及工具具有极大的流动性。第二,建筑行业消耗巨大,各部门关系复杂。基于建筑本身的要求,建筑行业对各材料的需求量较大,且数目不固定,为材料核算带来一定难度。且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需要大量企业的配合,各部门协作关系较复杂。第三,资金投入量大,且流转不迅速。建筑行业巨大的前期投入,和长时间的资金流转,导致很多建筑企业需要大量的负债,增加投入成本,导致财务存在风险,资金管理难度加大。

二、税收改革前后建筑行业税务情况

在纳税改革前后建筑行业的纳税种类以及纳税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要的就是纳税主体的变化,由原本的总承包人为纳税主体变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其次是纳税税率的变化,有营改增之前的3%到改革之后的根据纳税人身份不同业务不同差别纳税。三是缴税的计算方法改变,由改革之前的简单直观的全额纳税到改革之后的不含销售额的纳税还有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来说的其他的纳税区分等。第四,纳税地点的改变,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根据其服务特点,向相应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但是在营改增之后,纳税机关分为固定业户建筑企业和跨县市纳税两种方式。最后应该算是税负的变化了,在营改增之前,根据有关部门的计算,我国建筑企业的税负都在3.3%左右。但是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对于建筑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流转税税负会随之下降,但是对于管理不够规范的建筑企业,部分税务负税还是会有所上升。

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风险增加分析

对于适应传统纳税模式的建筑企业来说,在营改增之后由于纳税模式的改变对与调整,使得很多建筑企业产生不适应的情况,同时增加了更多的风险。我国许多建筑企业存在很多落后的观念,更多的是对工作的注重从而轻视管理,在税务改革后的筹划不够仔细从而增加企业风险。除此之外建筑企业的工作性质也决定了其经营模式的复杂性,从而造成了多重增值税征收的状况。在营改增之后企业间存在的税务的管理问题如果不与理顺将会给增值税的筹划增加难度,从而产生甚至是触犯法律等问题。除去以上两点,建筑企业在发票的管理、合同管理还有账务处理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在企业发票管理上,由于建筑行业大量的购进材料,发票多而且繁杂,由于企业对发票管理的不重视,将会在企业增值税税收方面带来较大的影响。而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其合同种类设计也比较多,有建设合同、用工合同、购销合同等,但往往由于合同签订时的不专业,使得营改增后的很多税务条例不能实现抵扣造成企业负税增大。在账目处理方面,传统的粗略核算已经不适用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收核算,账目计算的不精细使得企业税收偏差,从而引发企业财务核算不合格等情况。企业在营改增后应针对上述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整顿,从而更好体会的营改增带来的好处。

四、总结

总而言之,随着建筑企业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其政策的执行将会给现代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带来诸多挑战,对资金链本就复杂且脆弱的建筑企业带来极大的影响。企业应针对自身业务特点,改变企业相应的管理模式,分析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特点,在加强企业管理的同时,做到更好地对增值税纳税过程中的风险的规避。

参考文献:

[1]余美玲.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及其规避[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03:58-62.

[2]冯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J].中国总会计师,2016,08:36-39.

[3]吴双,李亚星.我国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探析[J].中国商论,2016,21:125-126.

(作者单位:山西三晋地方铁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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