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欺诈模式及其治理分析
2017-01-07广东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 袁 婷 陈 原 广东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我国食品欺诈模式及其治理分析
□ 袁 婷 陈 原 广东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随着食品安全事件中食品欺诈事件的频频曝光,食品欺诈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本文分析2010-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信息和召回通告、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节目中的食品安全报道,通过官方通告和新闻报道两个角度的比照验证,归纳出我国国内食品欺诈行为的主要模式是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食品掺假等,而进口食品欺诈的主要模式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化学物质和超过保质期等。基于此,对食品欺诈提出了治理建议。
近年来,食品欺诈、食品掺假和过失犯罪等人为因素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大家的关注。由于其难以采用常规检测方法揭示出来,食品欺诈比其他食品安全问题更具风险性。2016年3月由中国经济网和中国食品科技学会共同举办的第五届“两会议食厅”提出要杜绝食品欺诈、守住良心底线。本文统计了国家质检总局的召回通告和进口食品通告以及央视节目关于食品欺诈的报道等相关数据,一方面显示食品欺诈问题的严重性,另一方面分析我国食品欺诈的数量和模式特征,以期引起相关监管部门对食品欺诈的重视,同时为相关部门对治食品欺诈提供依据。
表1 2008-2015年质检总局召回信息通告
食品欺诈的定义
Spink和Moyer认为食品欺诈是为获得经济利益,故意替代、添加或篡改食品、食品配料和食品包装或错误、误导地陈述产品等行为的总称,是食品经营者的蓄意行为,也是食品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和经济不法行为。
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政策代表Dail认为,食品欺诈属于“一种巨大的潜在经济利益所驱使的重要问题”,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将劣质食品以次充好在市场上流通或是在食品中以劣质原辅料代替价格高昂材料、张贴虚假标签的形式。当商家怀着欺骗消费者的目的,故意将不合格食品投放市场,以获取经济利益时,即构成了食品欺诈罪。
国内对食品欺诈尚未有专门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欺诈行为界定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可认定为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均属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而生产以次充好、失效变质、假冒合格的产品,标示虚假的产地、生产产名、厂址,伪造生产日期、保质期,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标志等均属于严重的质量欺诈问题。显然,食品作为消费产品,其食用质量也受产品质量法的约束。
此外,我国《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列举了13种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①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②商品缺斤少两;③销售“残次品”等却标示为正品;④欺骗性的低价格销售;⑤虚假的说明、样品销售;⑥虚假的销售商名称、标记;⑦用“托”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⑧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⑨在大众传播媒介作虚假宣传;⑩骗取消费者预付款;⑪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⑫假的“有奖销售”等销售方式;⑬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同时,经营者的以下5种行为也视作欺诈:①销售失效、变质商品;②销售侵权商品;③销售伪造产地、企业名称商品;④销售伪造、冒用他人商品特有名称、外包装商品;⑤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商品。
综合国内外对食品欺诈的界定,本文将食品欺诈定义为不法商家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故意将不合格食品投放市场或虚构食品信息欺骗消费者的一种行为。
表2 2014年7月—2015年12月进口食品欺诈类型及其通告数
我国食品欺诈现状的统计分析
质检总局(AQSIQ)召回信息
2008-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召回信息总计707条,见表1。其中关于食品的召回信息3条:①2009年,意大利一家食品公司生产的戈尔贡佐拉奶被检测出李氏杆菌,法国食品总局下令召回;②2012年,韩国农心公司6款方便面调料包被检测出苯并芘,韩国食药厅实施召回;③2013年,新西兰婴幼儿配方奶粉存在被肉毒杆菌污染的风险。可见,食品召回在质量召回总数中所占比重很小,与汽车质量召回占比高达90%形成了鲜明对比。食品欺诈威胁公众健康,其严重性堪比汽车缺陷问题,国内食品欺诈事件时有发生,召回却极少。
我国已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但因建立时间短、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权威规范的食品召回信息统计数据和公示平台,食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对食品召回的接受度不高。因此,我国需尽快完善食品召回的法律制度体系,一旦发现食品欺诈事件,应及时责令企业召回;建设和规范食品召回信息数据库及其公示平台,避免更多消费者受到不安全食品的威胁。
(二)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风险预警通告
2014年7月—2015年12月,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对外通告了总计4 908条不合格进口食品,其中,可直接判定为食品欺诈的通告有1 996条,见表2。由表2可知,食品欺诈在不合格进口食品通告中所占的比重高达41%。
进口食品欺诈类型按通告数量从多到少依次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污染物超标、未提供所需证书和证书不合格等,占通告总数比重分别为32%、20%、15%、10%、8%和6%。可见,进口食品最主要的欺诈类型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规使用化学物质。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通告总计639条,其中焙烤食品和饮料两类食品通告分别为127和114条,占该欺诈类型总数的20%和18%;违规使用化学物质通告总计406条,其中焙烤食品和饮料两类食品通告分别为68和69条,均占该欺诈类型总数的17%;超过保质期通告总计298条,其中乳及乳制品、可可制品和巧克力制品、焙烤食品三类食品通告分别为53、53和58条,占该欺诈类型总数的17%、17%和19%;污染物超标通告总计193条,其中调味品和酒类两类食品通告分别为51和43条,占该欺诈类型总数的26%和22%。可见,焙烤食品是食品欺诈的重灾区;饮料也是极易发生欺诈的食品种类,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规使用化学物质是饮料最常出现的欺诈原因。
进口食品欺诈检出较多的进境口岸按检出数量从大到小分别为上海、厦门、深圳、广东、山东、北京和福建,见表3。其中,上海口岸检出食品欺诈数量最多,共计593起,饮料、粮食和粮食制品两类食品欺诈通告最多,分别为101和77起,占口岸检出总数的17%和13%;厦门口岸检出297起,饮料、调味品两类食品欺诈通告最多,分别是63和37起,占口岸检出总数的21%和12%;深圳口岸检出269起,焙烤食品、饮料两类食品欺诈通告最多,分别是59和51起,占口岸检出总数的22%和19%;广东口岸检出220起,焙烤食品、饮料两类食品欺诈通告最多,分别是49和67起,占口岸检出总数的22%和30%。对上海、厦门、深圳等检出食品欺诈数量最多的口岸及其欺诈类型、食品类型,宜重点布控。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创办于2003年,致力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域的调查报道,是我国电视新闻界质量新闻领域的旗帜性节目,每周播出一次。2010-2013年《每周质量报告》总计225期节目,有关食品问题的节目共计42期,占总数的19%;其中38期节目报道食品欺诈问题,在食品问题节目中所占比例高达90.5%,历年报道情况如图1所示。《每周质量报告》对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食品欺诈问题保持有较高的关注度和报道率。每年不论食品欺诈报道次数的绝对数如何变化,食品欺诈始终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占了绝大比重,由此可见,食品欺诈始终是我国国内食品安全中最为引人注目的问题。
表3 2014年7月-2015年12月检出食品欺诈的进境口岸及其通告数
美国药典委员会(USP)把食品欺诈分为替代、添加剔除3种类型。替代是指完全或部分替代某一食品成分,或用较便宜的成分替代较高价值的真实成分;添加是指添加少量的非真实物质以掩盖质量低劣的成分;剔除是指利用购买者对产品不了解的情况,剔除或故意遗漏某种真实的或者有价值的成分。本文把2010-2015年每周质量报告的38期食品欺诈报道按上述3类进行归类,见表4。发现诸如瘦肉精、假酒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添加剂是报道频次最高的事件,可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添加剂是在我国是最受媒体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
图1 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2010-2015年食品安全问题报道次数
表4 2010-2015年《每周质量报告》中的食品欺诈及其类型
食品欺诈的治理
从上述不合格进口食品通告的分析中可知,进口食品欺诈在不合格进口食品问题中的占比近50%;从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节目的数据分析中可见,在媒体关注度上,食品欺诈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所占比重高达90%,因此,食品欺诈是食品安全中的首要问题,治理食品欺诈问题迫在眉睫。
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欺诈问题重典法治
食品欺诈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为故意的,重典法治是严惩不贷的基础。李丹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应在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其概念及其与食品安全的联系和区别;唐晓纯认为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对食品欺诈行为的惩治,建立欺诈巨额赔款制度,加大惩罚性赔偿,提高欺诈企业的违法成本,增加法律的威慑力。
目前我国的惩治措施与国外相比,力度明显不足。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而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造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的监禁;若有假冒前科,罚款金额可高达500万美元。
建立官方食品欺诈数据库与信息化数据平台
针对食品欺诈中最严峻的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问题,建立我国食品中可能违法使用的添加剂和化学物质的数据库十分必要。通过对数据库相关信息的合理归类和分析,可有效及时地对农场、个体生产、加工生产和配送等各食品供应链节点的食品欺诈行为进行识别及并预估其风险,为预防其危害做好相应的技术准备。
在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上,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走在前列。美国药典委员会早已创建了食品欺诈数据库,欧盟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数据库也对欺诈行为保持连续的关注。而我国,虽然2011年复旦大学研究生吴恒等建立了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新闻资料库,并于2012年创办了名为“掷出窗外”网站,搜集自2004年以来我国各地食品安全相关新闻资料,但该数据库缺乏权威型。建议我国构建由食品专业机构创立的食品欺诈数据库,数据库中应包含事件编号、事件来源、事件产品涉及的食品分类、事件产品的具体名称、欺诈类型和事件发生时间等,提供系统化的方法确定食品的欺诈风险,以帮助相关机构和行业进行及时、有效地治理。
构建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估体系
我国现有的治理食品蓄意欺诈的措施主要集中在食品添加剂上,即建立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制度,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包括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和检测方法等。美国药典委员会专家小组在《食品欺诈控制指南》中提出了脆弱性评估体系,该体系涉及脆弱性的表征、贡献因素,脆弱性产生的影响评估,脆弱性控制策略及实施等,可协助食品企业和监管机构识别食品供应链中最脆弱的环节,并制定有效措施,全面打击各个类型的食品欺诈。2015年10月30日,我国卫生部食品安全与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在北京召开了食物链脆弱性评估技术研讨会,陈君石院士认为开展我国食品链脆弱性评估极为重要,应重点围绕降低和控制我国食品的脆弱性开展工作。
切实加强第三方社会力量的监督
推动行业协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新闻媒体和社会民众等第三方参与食品欺诈的监督也是有效治理食品欺诈的重要手段。我国需要完善程序法制建设,通过制度安排,实现第三方参与的程序化,确立第三方食品欺诈监督模式,明确各主体的分工。如完善消费者投诉通道及其应对体系,除设立食品欺诈投诉热线外,尽快跟进消费者提供的信息,一旦核实信息,对欺诈企业依法公开查处。同时可通过强化社会舆论压力和声誉机制对食品欺诈企业进行约束。例如,2012年速成鸡事件,当央视记者暗访曝出一些养殖户违规使用激素催长白羽鸡的新闻后,政府立即根据新闻报道采取行动,消费者对鸡肉需求下降。
袁婷(1992-),女,汉,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食品安全,国际商务。陈原,广东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