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促进了质检工作的自身改革
2017-01-06杜娟
在中国入世谈判整体承担的361条承诺中,有关质检工作的多边入世承诺达33条,占全部条文的近10%。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会长、国家质检总局原副局长葛志荣对这一数据记忆深刻。这无疑与质检工作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紧密相关。质检工作具有很强的执法性、专业技术性和涉外性,也是我国入世谈判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之一。
据葛志荣介绍,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直接指挥下,由商务部(前外经贸部)牵头组织协调,质检部门从第九轮复关谈判(1991年)开始实质性参加复关和入世谈判。作为国务院WTO工作小组的成员,忆及入世谈判的过程,尽管充满艰辛和坎坷,但令葛志荣难忘的是“前方后方彻夜不眠,研究对策方案,出现过不少柳暗又花明的场面”。
2001年4月,中国入世前夕,国家质检总局成立,紧密接轨于国际规范与标准的国家质检监管体系正式建立。
我国高质量履行TBT、SPS协定
《WTO经济导刊》:在入世谈判期间,发达国家就非常关注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在中国入世后,质检领域如何履行入世承诺,建设符合国际规则的质检体系?
葛志荣:通过入世谈判,促进了质检工作与国际的融合,国际合作深化和提高,尤其使质检工作与WTO规则的一致性方面有了长足进步,促进了质检工作的自身改革。为履行入世承诺,质检总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十五年来,质检总局共废止184件部门规章、427件规范性文件(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修订和新制定了一大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21807项国家标准进行了复审,废止了2031项,至2015年底我国共颁布国家标准32842项,行业标准54148项,形成了较完备的标准体系。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由入世时的10%上升到2015年底时的83.6%。通过上述措施,我国在质检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既符合WTO规则,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又保证了我们守住国门安全和进口产品质量安全的底线要求。十五年来,这项工作已经常态化。
质检法规体系建设注重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规定的实现保护人类安全健康、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标,注重以科学为依据,尽量采纳WTO 认可的ISO、IEC、ITU,OIE、IPPC、CAC等国际标准,选择适当和科学保护水平,推动国际贸易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根据入世承诺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质检总局改革和建立了国内和进出口统一管理的质检监管体制,包括“四个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即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实施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和统一收费标准。这一认证制度受到国际上广泛的关注和认可,为许多国家发挥了借鉴作用。
经国务院批准,还成立了由质检总局牵头、发改委、科技部等17个部委组成的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在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十五年来我国在履行TBT、SPS协定的高质量和工作水平赢得了世贸成员的一致认可,也在协调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我国产品出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WTO经济导刊》:透明度是WTO重要的原则之一,按照TBT、SPS协定的规定,中国履行透明度的义务情况如何?
葛志荣:中国是履行WTO透明度规则最好的成员之一。十五年来,我国累计向WTO通报我国的TBT措施和SPS措施达2299件(截止到2016年9月30日),答复各种咨询上万次。
同时,我们还充分运用WTO赋予成员的权利,为维护我国权益,积极主动对其他成员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草案组织评议和多双边应对。
《WTO经济导刊》:自2002年开始,质检总局每年都会发布《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报告》,从报告来看,中国面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应对情况如何?
葛志荣: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成为继汇率之后第二大影响我国产品出口的重要因素。调查显示,我国每年有超过30%的出口企业不同程度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外贸损失重大,如2015年达933.8亿美元。2005年至2014年,我国平均每年有32.6%的企业受到国外不合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造成直接损失共计5528.8亿美元,新增成本2191.3亿美元。我们的这些调查分析制度为政府部门和企业对外及时科学应对、对内进行产业调整升级和改进提高,提供了重要数据和决策依据,也成为国家和全社会日益关注重视的突出领域。
《WTO经济导刊》:我国巨大的消费市场吸引着世界的食品、工农业产品和消费品出口商,在检验检疫市场准入方面,质检总局如何来保护国门安全?
葛志荣:质检系统近年来更积极地参与国际和区域组织和双边活动,争取和扩大我国在国际规则领域的话语权。国家质检总局代表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区域组织有40多个。同数十个国家建立了TBT、SPS合作交流关系,还积极参与了由商务部牵头的21个自贸区谈判,与100多个国家建立了质检工作联系,签署合作协议1193份,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质检双边磋商工作机制。
为推动贸易多边体系贡献中国智慧
《WTO经济导刊》:面对经济全球化新的发展形势,尤其是技术性贸易措施已超越关税这样的传统壁垒成为国际上最为广泛使用的贸易壁垒,您认为,中国需要在哪些方面下功夫?
葛志荣:我们应一如既往、旗帜鲜明地坚持继续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坚持推进实施世贸原则,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维护WTO国际贸易多边体系。同时积极支持和引导RCEP等区域自贸关系的推进。
我们还要进一步掌握和利用好WTO规则,从战略高度统筹推进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根据质检的责任和定位,应加大在国际治理体系中如任职、规则引领和争端解决等方面的作用;要全面改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将开放、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利用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手段,提升质检供给水平、为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提升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水平。在国务院领导下,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提高对内对外工作水平。要重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技术机构、企业、消费者和媒体的合作,实现社会共治。
在多双边层面,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的市场准入和规则话语权之争日趋激烈,也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关注。
我国宜顺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对WTO/TBT和SPS委员会参会的工作力度,积极参与和利用好WTO/TBT和SPS工作机制,加强通过多边谈判交涉,推动解决妨碍中国企业出口的进口国标准和规制壁垒;进一步增信释疑,加强运用国际规则对中国标准、检验检疫和认证认可法规的对外宣传,积极向国际社会推广我们在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的最佳实践;在有关重塑TBT和SPS规则的重大议题上,发中国声音,提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继续引领包括“良好法规规范”“私营标准”等在内的重要议题讨论和新规则的制定。
践行“良好法规规范”、提升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也是我国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建设质量强国和贸易强国的需要。
我们可借鉴欧美等发达成员的经验,在我国法规和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必要性评估、成本收益分析、透明度、利害关系方参与、规制影响评估、协调一致等“良好法规规范”原则,进一步改善法规质量,提升科学性和有效性。按照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要求,进一步总结推广我国在自贸试验区的做法经验,加强我国各口岸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建立单一窗口,统一口岸程序和文件要求,提高进出口和过境程序的透明度等。
《WTO经济导刊》:我国现在已是世界制造业第一大国和第一大出口国,未来应如何加强国际规制的合作?
葛志荣:WTO各成员规制间的差异不仅增加贸易成本,亦会引发贸易摩擦。在国际标准和体系基础上开展合格评定结果互认,是较为切实可行的国际规制合作手段。
我国宜在ISO和IEC标准基础上,在IECEE CB体系、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安排(IAF MLA)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安排(ILAC MRA)和其他国际标准体系框架下,进一步加强与我产品主要进口国之间的合格评定结果互认,推动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WTO经济导刊》:在“一带一路”上,沿线多是发展中国家,应该如何更好开展合作?
葛志荣: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之间的协调、兼容和互认,对减少和消除技术和各种壁垒、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繁荣等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将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家援外支持项目,增强沿线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宣传和推广中国经验和中国标准,加强与沿线国家在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合作,促进沿线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发展、兼容和互认,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坚实的质量技术保障。
编辑|杜娟 juan.du@wtoguid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