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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提拔”不能只看“带病者”

2017-01-06陈娜娅

党建文汇·上 2016年10期
关键词:选人用人问责

陈娜娅

有数据显示,上世纪80年代以来,移交司法机关处置的副省部级以上“落马”干部中,约有六成在作案后仍获得职务上的晋升。有的违纪免职一段时间后,换个“马甲”又“粉墨登场”;有的公示期间举报不断,仍坚挺异常,强力“闯关进爵”。此类“边腐边升”的病态现象不仅让群众深恶痛绝,也极大地挫伤了干部的积极性。

“带病提拔”久治不愈,之中虽有“带病提拔”者本身的问题,选人用人的责任不明、落实不利也是主要原因。过去总有领导干部认为,选人用人是一项集体决策行为,选得好是共同智慧,选错了也批不到具体谁的头上,集体负责变成了“没人负责”。由此,“一言堂”常开、“任我行”极盛,“带病提拔”也就应然而生。

为免“养痈遗患”,“问责之剑”也要悬在最后。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履职是否到位也离不开经常性的审问和检验。若只有“定责”,没有“问责”,再完美的责任预设也将变成“纸老虎”一个。正是源于这一清醒的认识,此次《意见》中不仅对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在选人用人责任体系中的角色加以细分,并进一步要求根据工作环节,对“带病”干部的提拔过程逐一倒查,构建了“患病者”和“纵病人”“误诊方”的责任连带机制。今后,选人用人工作中涉及的任何一个领导干部,任何一个单位都将可能为自己的一时纵容疏忽付出相应的代价,“谁考察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便不再是一句唬人的空话,而成为防止“带病提拔”最强有力的一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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