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山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研究
——以S省X县为样本
2017-01-06陈嘉,陈丽
陈 嘉,陈 丽
(1.四川警察学院 法学系,四川 泸州 646000;2.四川大学 法学院,成都 610000)
西部山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研究
——以S省X县为样本
陈 嘉1,陈 丽2
(1.四川警察学院 法学系,四川 泸州 646000;2.四川大学 法学院,成都 610000)
以S省X县为样本的研究发现,西部山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观念定位不准确、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且执行不到位、公益劳动流于书面、矫正对象自身及其辅助方的问题等。经分析原因,建议可从如下方面完善:第一,矫正队伍应树立管控与矫正并重的观念,以提升矫正质量为目标;第二,借助于心理学和行为学创设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并改进公益劳动的执行方式;第三,重构家庭支持系统,实现学校最低限度的不歧视、接纳并平等对待矫正对象、对社区服刑者身份进行保密,促进社区的社区矫正参与度;第四,增加父母住所地为社区矫正执行地以增强异地执行的灵活度;从而多方面提升社区矫正质量。
西部山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证
社区矫正在我国推行试点十余年来,就全国范围而言,由于经济发展程度、地理环境等原因,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与效果在区域间差异巨大。 我国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没有一套独立的体系,更不用说山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少年绝不是成年人的附属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不是说仅仅依照成人略有宽缓就体现了我们对少年的关注和尊重①苏明月,金日鑫:《构建少年社区矫正的独立话语权——以整合现有资源角度为出发点》[J],《中国青年研究》,2016年第3期。。
留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具有特殊性,需要区别普通社区矫正,且西部山区面积广阔,留守未成年人数量众多,占全国留守未成年人数量比例重。因此本文笔者将样本选定在我国西部山区农村,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探索分析。
逐年上升的未成年人犯罪中留守未成年人所占比例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留守未成年人数量的激增。据2014年“六一”期间全国妇联发布的最新调查显示:“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全国儿童的21.88%。也就是说,全国儿童中,大约每五人就有一个留守儿童。……另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全国有205万的独居留守儿童。”②全国妇联:中国类似杨六斤独居留守儿童达205万人,http://news.xinhuanet.com/gongyi/2014-06/27/c_126680017.htm ,此文中的儿童指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最后访问:2016年3月10日而以山区地形为主的人口大省S省更是占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比例最高,达到11.34%。*全国妇联课题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305/10/t20130510_24368366.shtml ,此文中的儿童也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最后访问于2016年3月10日样本X县所在的D市是劳务输出大市,根据其2010年基层妇联组织摸底调查数据显示:“18周岁以下儿童约134.5万人,其中,留守儿童有44.6万人,占儿童总数的33.2%,双亲外出的儿童22.7万人,占留守儿童总数的50.9%。在双亲外出的留守儿童中,随祖辈生活的13.9万人,寄宿学校的5万余人,托亲友照顾的3.4万人,其余为自己独立生活、无人监护的。
笔者选择S省X县作为样本,试图通过实地调查来把握与分析山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现状及突出问题。X县位于S省东北部,人口132余万,面积4271平方千米,辖54个乡镇,491个村,77个社区,人均GDP为24565元。*S省位于西南地区,属于人口大省。X县在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方面处于中国中等偏下水平,在人口数量和留守儿童数量方面都比较具有代表性,加之在确定选择该县之前,笔者选择向几个邻市分别下辖的几个县的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以电话采访的形式得到的在矫未成年人数量与X县都大致相当,故选择了X县为研究对象。X县的社区矫正现状不可能普遍代表全国,但在S省的主要山区农村人口分布区域仍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首先 X县从其农业、劳务输出以及留守儿童数量等方面都接近S省的平均水平;其次笔者事前分别选择了相邻市下辖的与X县在经济等各方面较为相似的3个县,以电话的方式分别联系其司法局,所得社区服刑在矫未成年平均人数与X县均较为接近;加之因个人原因在X县进行实地调研最为方便;故笔者选择以X县作为样本,且X县的情况在S省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笔者于2016年1月在X县进行了实地调查,采取了文献阅读、无结构式访谈、观察等调查方式。*访谈对象主要为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及在矫人数最多的片区司法所工作人员(该片区司法所办公场所与县社区矫正中心办公场所在同一栋楼)。本打算去更多的片区司法所进行调研,但在与矫正工作人员联系的时候都被以各司法所情况大同小异为由拒绝。除了列举的这几种方式,笔者还打算与在矫未成年人直接进行访谈、隐瞒身份与在矫未成年人一起参加社区服务等具体矫正项目进行直观观察和访谈的方式进行调研(这样可以直观感受矫正实施效果、直接了解在矫未成年人,隐瞒身份可最大限度降低被观察、访谈者的抵触和戒备心理。),但因他们基本未实际组织过社区服务、疏于走访等原因,也未能实现。
一、雾里看花:X县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实践
(一)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数据
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58人,累计解除774人,现在矫284人,其中居住在县城的仅80余人;2015年各月在矫人员总数和在矫未成年人*85%的社区服刑未成年人都是留守未成年人。数据(见图1)
图1注:(1)本表统计的是2015年1月至12月的数据,其中在矫未成年人人数1月最多,为17人;10月至11月因大赦,故人数最少,均为5人。(2)根据整体数据统计,X县在矫未成年人基本在10至20人的范围,在笔者对其他几个县的电话采访中得到的数据也与X县基本相当。
(二)矫正队伍与矫正机构现状
1.矫正队伍。X县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共66人*其中中央政法专项编人数为25人,地方行政编为41人,他们不是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身兼基层司法所的其他职责。,县司法局专职工作人员4人*其职责是负责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的执法监督管理及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评估调查。,社会志愿者240人*全部是村委会干部和社区服刑人员亲属。,社会工作者0人。
2.矫正机构。区县工作机构单列1个即县矫正中心*全称为“X县安置帮教暨社区矫正中心办公室”。;乡镇司法所(片区所,根据行政区划、地理位置及人口分布划分)10个*片区所的职责是负责自己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和教育及片区乡镇服刑人员定位平台管理。;司法所54个(包括片区所);除片区所有政法专编的工作人员,其余41乡镇司法所各由1到2名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兼职;矫正小组,实行“一人一矫正小组”*即一名社区服刑人员一个矫正小组。。片区划分见图2
图2 片区设置和管辖范围(单位:乡镇)*片区所所辖乡镇数与其在矫人数基本是成反比的。图中DX片区所只辖两个乡镇,但其在矫人数最多,通常答三四十人;而NB片区所辖八个乡镇,其在矫人数基本在十几人左右,其中有两个所辖乡五年以来无一在矫人员。
定位管理平台设在片区所。设置管理平台的司法所的主要职责,一是做好对片区所辖乡镇社区服刑人员的定位管理工作;二是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执法工作,同时对所辖司法所的社区服刑人员做到底数清、去向明,出现脱管、漏管人员要及时与所辖乡镇司法所进行联系,及时组织核查,对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制止,提出惩戒、收监等建议报县局安帮矫正中心。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漏管。未设管理平台的司法所的主要职责,首先是建立好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档案,核实本乡镇的社区服刑人员和县矫正中心的数据、对象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脱管、漏管人员,并将核查情况以电话或文字形式反馈到片区司法所管理平台。其次将需申请办定位卡号的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复印件、移动卡号)提供给片区司法所,由片区司法所统一上报县矫正中心。再次是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刑释人员及在狱服刑人员台账,有针对性地展开教育管理、帮扶工作。
3.矫正经费现状。根据《S省财政厅、S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S财行(2015)283号),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不含设备经费)按社区服刑人员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而X县2015年平均每月在矫327人,预算为12.5万元,人均约382元。
图3 基地建设情况(截至2015年)
(三)社区矫正基地建设现状
上图中所指的教育基地只是曾经在DX司法所挂过牌而并无实际意义;就业基地最初确立过,因未后续落实而失去应有的实际作用;社区服务基地也因未后续落实,而未再组织过社区服务活动;中途之家建设为零,基地建设滞后。
(四)社区矫正项目设置现状。X县目前的矫正项目设置有组织集中教育、个别谈话教育、进行心理辅导、组织社区服务、技能培训、落实低保、落实承包田和指导就业或就学。
二、十面埋伏:X县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面临的挑战
笔者在本文中选取以下几个突出问题展开讨论。
(一)山区留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执行方面的问题
1.社区矫正中的矫治功能偏废。矫正队伍在矫正工作中普遍存在“重管不重矫”的观念,造成管控和矫治功能不均衡局面。笔者在调研期间对几位矫正工作人员的访谈和文献阅读中不难看出这种观念贯穿整个矫正工作,工作人员都强烈秉持着“矫正期间别再犯”、“不能脱管”而忽略矫治教育的工作态度。“同时,自然地理环境、通讯条件的影响,以及人口流动性大等情况,客观上增加了监督管理、教育改造和考核奖惩的难度。因此农村社区矫正只能基本实现‘控制’,而‘矫正’、‘教育’明显不足。”*章茜:《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问题与对策》[J],《社区矫正评论》第2卷,286页
对社区服刑留守未成年人的有效管控是社区矫正的基础要求也是最低限度要求,但只注重管控功能而忽视矫正功能则违背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在具体矫正工作中,不同的处遇级别都有其相应的管理措施,但各管理措施受到都重视程度和执行程度却差异甚大(管理措施见表1)。
表1 处遇制度(一)
这些具体管理措施受到重视和执行严格程度的顺序依次是司法所报到、限定活动区域、一次请假限制、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和家访、走访群众考察。山区农村较城镇地广人稀且交通不便,加大了社区矫正管理的空间难度。因此,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并未得到落实*访谈内容:笔者询问某A(东乡司法所干警):“例行的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你们去过吗?”回答:“没有,从来没去过。人太多了我们工作人员又少,公共交通不便又没有公车。”;根据表1和表2,10个片区所平均每所每月管理30多人。,甚至社区服刑留守未成年人若故意超越限定活动区域也无法采取立即有效的应对措施*社区服刑未成年人实行强制携带定位手机,一人一机。,而只能作为考 察表现,从而工作人员并未能实际了解矫正对象的真实矫正状态。思想汇报则流于书面形式,矫正工作人员严格收取思想汇报作为存档,却不重视其实质内容。笔者在DX司法所阅读文献时看了几名在矫人员的思想汇报,每月的汇报内容都没有差别,基本只是每月作一次誊抄,且书面上并未反映出汇报人该月活动的实质性内容例如日常行为、活动轨迹等,使得无法准确掌握矫正对象的真实思想状况。*该思想汇报原文:“DX司法所,我是XXX,这个月遵纪守法,没有做任何违反规定的事,我认真学习了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我一定在各位领导的指导下好好做事,清清白白做人。”
至于公益劳动更是无人监督,矫正对象都是在相关乡镇或村委会出具一个证明交到到司法所,实际上无人监督或有效监督其参加公益劳动。故公益劳动的功能也并未得到发挥。
2.矫正项目的执行流于形式且缺乏针性。X县的矫正项目有组织集中教育、个别谈话教育、进行心理辅导、组织社区服务、技能培训、落实低保、落实承包田、指导就业或就学,其中后三项是安置帮扶措施。据笔者与几名矫正工作人员的访谈了解到,组织集中教育次数较少;组织社区服务正如上文提及未得落实;个别谈话教育和心理辅导*无专业的心理辅导工作人员或志愿者。都是在矫正对象例行报到、交思想汇报或电话通话时进行;指导就业就学就是在留守未成年人矫正对象辍学、无业的情况下,与其沟通时询问其是否想就学或就业*访谈:笔者询问CCM(DC司法所干警):“你们平时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是怎样进行心理辅导的呢?” 回答:“就当面或者打电话的时候问一下他们有没有什么想学的呀, 有没有什么想做的啊之类。但大部分都是什么都不想学、不想做,都是好逸恶劳的,不过也有少数的是想学点什么技术之类的。”。这些现有的矫正项目统一适用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多是口头或书面形式,缺乏适合留守未成年人矫正对象具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使得矫正效果不佳。
3.社会力量参与度低。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相关专业人士、志愿者等参与度甚低。就矫正小组的成员构成而言,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组成,无社会工作者。矫正志愿者由矫正监护人(有监督管理能力且愿意的亲友担任)以及村委干部组成。即在留守未成年人的矫正关系中,参与者只有司法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矫正监护人和村委会,因此,职业技术培训、专业有效的心理辅导等难以实现。
(二)矫正对象及其辅助方的问题
1.矫正对象即社区服刑留守未成年人自身的问题。一方面“自我定位不清,价值观存在偏差。从社区服刑青少年在自我发展目标设定、家庭关系处理、职业生涯规划、社会关系构建等多方面实际调查数据来看,社区服刑青少年在整体价值观取向上出现偏差。如在自我发展目标设定方面,他们对当今社会发展不了解,对自己认识不足、评价不足,存在自卑心理,无法为自己准确定位。在职业生涯规划和社会需求方面,体现一切向钱看的,金钱占有欲望非常强烈,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的特点。价值观的偏差是诱发其犯罪的一个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专业技能缺乏,就业能力较弱。其原因一方面是 文化程度低,缺乏专业技能,另一方面是就业观念存在偏差。好高骛远、就业期望过高,而实际就业竞争力低,让他们往往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同时,青少年在职业发展方面表现出对他人较强的依赖性,也是造成他们的就业偏低的一个主要原因。”*访谈:笔者询问CCM(DC司法所干警):“你们平时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是怎样进行心理辅导的呢?” 回答:“就当面或者打电话的时候问一下他们有没有什么想学的呀, 有没有什么想做的啊之类。但大部分都是什么都不想学、不想做,都是好逸恶劳的,不过也有少数的是想学点什么技术之类的。”
2.社区服刑留守未成年人的家庭问题。首先,X县农村生育观里普遍存在的现象——“重养不重教”。一方面农村家庭物质经济条件差,监护人的主要精力都集中在把孩子“养活长大”上,尤其是隔代监护人和被委托的亲友监护人更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面。另一方面,山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大都是隔代监护或委托亲友监护甚至是独居*见导论部分。,留守未成年对于监护人的管教易产生抵触心理,因而这些隔代监护人、委托亲友监护人更易倾向“重养”(其基本责任)而忽视教育或者有心教育却无法有效实施教育,难以实现教育责任。笔者本人就来自于S省山区农村,自幼到高中身边都有众多同学是留守儿童,且为数不少都是父母均外出务工,中学时甚至有少数同学是与同胞兄弟姐妹独居,对于这种“重养不重教”的现象体会颇深。
其次,留守未成年人父母很多缺乏监护教育责任感和监护教育意识。留守未成年人父母为了维持家庭经济来源而在外出务工和家庭监护教育之间选择了前者。2015年X县共开展了52例社会调查评估,其中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有7例,有1例是随父母务工流动未成年人,其余6例均为留守未成年人或曾有过多年留守经历。有3例调查评估结果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而其余4例为不适宜纳入社区矫正(详见表2、表3)。根据家庭背景调查,不宜纳入社区矫正的基本因无适当监护人——父母不配合调查甚至不愿回户籍地尽监护责任。
表2 适宜纳入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
表3 不适宜纳入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
总而言之,社区服刑留守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非常复杂,有的家庭结构缺失,有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的家庭教养方式过于简单粗暴等等,往往造成社区服刑青少年与家庭成员的关系疏离、冷漠,家庭支持系统较弱。*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社区服刑青少年矫正方法探索》[J],《社区矫正评论》第2卷,2012年5月第一版。
3.当前社区矫正以户籍地服刑为原则不合理。首先,当前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评估体系缺乏科学性。社会调查评估是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前提。社区矫正原则上是回户籍地执行,有许多山区农村未成年人是曾有过留守经历后随父母在外地生活,或者自幼随父母在外地生活后因就学等原因回到户籍地成为了留守未成年人,故当法院委托户籍地司法行政机构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时,因被调查未成年人在户籍地的生活不连续有些甚至间断时间很长,而无法准确把握其具体成长经历、家庭背景和性格等。
其次,长期随外出务工父母在外地生活或长期外地就学的未成年人强制回户籍地执行社区矫正不合理。回户籍地执行,就必须有监护人在户籍地,出于经济压力许多父母不愿回到户籍地尽监护责任,使得社区矫正的适用率较大程度降低。
4.法律依据缺失问题。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处于一种法律依据需求急切但要立即较为完善地立法又客观不能的状态。正如前文提到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实践仅十余年时间,与欧美日等社区矫正实践较为成熟的国家差异太大而无法较直接地借鉴其实践经验和理论经验;东西部差异、城乡二元差异等原因又使得国内社区矫正实践差异巨大;中国所独有的如此规模的留守儿童问题更是加大了社区矫正的实践难度;综合上述原因山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现有经验借鉴,只能一边实践一边探索。社区矫正实践需要依法进行,但目前的社区矫正立法十分滞后,而实践经验的缺乏又无法为完善立法提供客观依据,于是形成了这种矛盾的状态。
三、柳暗花明:X县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可能路径
通过对X县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问题的梳理和分析,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
(一) 社区矫正队伍需树立正确的社区矫正观念,“控制”与“矫治、教育”两个方面的功能不可偏废
在山区农村社区矫正氛围薄弱的背景下,工作中形成了“重管不重矫”观念也有其客观现实可循。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直接相关者,其工作观念会直接影响到矫正效果。正确的社区矫正观念能够指导社区矫正实践向正确的趋势发展,从而增加社区矫正目的实现的可能性。因此,应树立管控与矫正并重的社区矫正观念,以提升矫正质量为工作目标。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入职前的观念树立培训是基础,而定期的观念教育活动是使正确的社区矫正观念得以持续的手段。
(二) 创新、改进矫正项目
一方面针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特点科学设置针对性强的、更能发挥矫正功能的矫正项目,注重长效机制的建设。在实践中有很多设立之初取得过较好效果但因未建立长效运行机制而不得延续*X县建立的教育基地、就业基地等均未能得以延续。的实例。另一方面在创设矫正项目时,要破除标签印象,引入优势视角。服刑青少年有许多明显的优点,比如讲义气、乐观、接受新事物快、有创新精神、乐于助人等。破除对犯罪留守未成年人的错误标签,从他们自身积极的闪光点入手,引入社会工作的优势视角理论和方法,真正唤醒其内在的美好人性,推动其自省自立自强,而不是简单粗暴高压的管理矫正。*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社区服刑青少年矫正方法探索》[J],《社区矫正评论》第2卷,2012年5月第一版。在具体设置矫正项目时可借助于心理学和行为学知识。
此外,还要明确“公益劳动”的法律性质,严格其执行落实,完善其执行方式。“在国外,社区服务令( 刑) 是由法庭判决犯罪人,在一定的监督之下,在一定时间内,为社区的利益,进行一定数量的无偿劳动的刑罚方法。”*武玉红:《我国社区矫正中“公益劳动”的转向———基于英国社区服务令的思考》[J],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5期社区矫正毕竟是刑罚执行的方式之一,明确“公益劳动”的惩罚性从而增强社区服刑留守未成年人的在刑意识也对其也具有守法教育意义,这与提升矫正质量的目标并不矛盾。在各地的社区矫正中工作中普遍存在“公益劳动”流于形式,难以起到培养社区服刑人员责任感、增强在刑意识和补偿社会的作用*前文提到X县几乎没有组织过公益劳动,社区服刑人员只是每月交一份书面的社区服务证明,但据笔者询问,在乡镇开这些证明并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所以说公益劳动流于了书面。。这种状况在西部山区农村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更为严重,其“公益劳动”不止是流于形式,而甚至是流于书面了*前文提到X县几乎没有组织过公益劳动,社区服刑人员只是每月交一份书面的社区服务证明,但据笔者询问,在乡镇开这些证明并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所以说公益劳动流于了书面。。笔者对此有两点建议:第一,对于留守未成年人矫正对象,应为其公益劳动选定合适的社区服务基地。如在校的,其公益劳动的场所就以学校为主;对于不在校的,其公益劳动的场所就以乡镇医院、养老院等为主。此外,为保护矫正对象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可让社区服刑留守未成年人对外以志愿者的身份参加公益劳动。第二,针对没有实质内容对应的公益劳动证明*X县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交的公益劳动证明都是纯手写版的。,可采用由县矫正中心统一制发的表格形式,其记载内容应包括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地点、劳动内容和劳动成果(或劳动表现),并在交这些证明时附交由监督人拍摄的矫正对象在每次公益劳动中的电子版照片。
(三)充分发挥区服刑留守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与社区三者各自的作用与联动
首先,重构家庭支持系统*张学军,刘广淇:《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抗逆力培养研究》[J],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6期。家庭是社区服刑留守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场所,也是其对其进行价值观从塑、再社会化教育的重要场所。留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需要司法行政部门正确实施管控、矫正工作,更离不开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家庭是执行留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基础场所,其矫正期间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家庭中度过。但据笔者调查,大多数留守未成年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典型的如沟通不佳,教育方式错误等。“因此,需要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体会家庭的温暖,提升家庭的活动参与度,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形成对家庭的归属感和责任感。良好的家庭活动和家庭关爱有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与家庭建立联系,家庭联结有助于他们增强抗逆力的水平。”*张学军,刘广淇:《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抗逆力培养研究》[J],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6期。
那么如何重构家庭支持系统?笔者认为有学者*黄嘉伟:《家庭团体辅导在社区矫正青少年犯中的应用研究》[J],载于《社区矫正评论》第二卷,2015年5月第1版。提出的在社区矫正中应用家庭团体辅导的建议适合于重构家庭支持系统。他提出引入家庭治疗理论及方法技术,通过这种新的观点和做法,来改变不良行为相互关联的反馈环,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改善家庭系统中互动的人际交往模式,使得家庭关系格局重构,达到改变家庭成员个体不良行为的目的。
但是,由于很多社区服刑留守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不睦、沟通不畅以及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自身能力有限等问题,仅靠家庭成员自己顺利重构家庭支持系统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因此,为社区服刑留守未成年人的家庭或监护人普及社区矫正知识和提供抚育教育知识及方法指导是十分必要的。绝大多数社区服刑留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文化水平低下,既没有意识到也不知道怎样正确抚育教育未成年人,更是不懂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含义以及如何去配合社区矫正的进行。所以,政府和社会组织若能为监护人提供这些方面的有效指导*笔者认为政府和社会组织不仅应为监护人提供科学的正确的指导,而且这种指导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才能避免这种指导又流于形式或不能精准指导,否则若是以自愿原则寻求指导的话,就农村实际情况而言很少会有监护人主动寻求抚养教育指导。,对于重构家庭支持系统进而配合提升矫正质量是大有裨益的。
其次,重视学校资源的合理利用。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必要场所,也是是发挥教育功能、帮助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环节。有学者提出“如果老师和同学们在学习和生活上积极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必然有助于他们抗逆力的提高。” 要求“学校需要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特殊性制定管理措施。比如学校可以开展各式各样的小组或项目活动,让未成年社矫人员在欢声笑语中建立起同辈关系,培养起团队合作意识,让他们在活动中体会到成就感和归属感。”*张学军,刘广淇:《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抗逆力培养研究》[J],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6期。在笔者看来,从实际可行性的角度,短期内学校无法达到如此高的要求,但可以实现最限度的要求。即学校校方对社区服刑的留守未成年人不歧视,接纳其进入学校学习、生活和给予平等待遇,并配合社区矫正的执行,为矫正对象的社区服刑身份保密,向矫正工作人员反馈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
最后,促进社区参与社区矫正活动。在西部山区农村地区,社区对应的就是乡镇。与城市不同农村社区是熟人社会,加之经济、文化发展程度低,所以农村社区矫正的实施氛围相较城市更弱,且农村社区对社区矫正的接纳度和接纳能力也更低。对此笔者的看法是,司法行政机关选定合适的场所并鼓励将其作为社区服务基地,将公益劳动等社区矫正项目的执行持续落实从而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社区的参与度和接纳度自然会逐渐提升。当然,还要配合长期的社区矫正宣传、知识普及以培养良好的社区矫正氛围。
(四) 增加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灵活度
我国地域广阔,区域发展不平衡,人口流动现象突出,其中,来自农村的未成年人数量越来越多。社区矫正因人户分离而适用率低,违背了未成年人司法的潮流。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可增加父母住所地。因为这样既可以增加流动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使用率,又不用减少或切断其家庭经济来源。当然,父母住所地的适用也需要一定条件,一是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的父母在务工地有较稳定的住所和收入并希望在异地执行;一是各地社区矫正系统在工作中具有较高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四、结语
矫正对象的充分反馈是制定矫正计划、实施并及时调整矫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而不流于形式也是取得良好矫正效果的重要保障。因此,本文通过实证分析,认为西部山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可从如下方面完善:第一,矫正队伍应树立管控与矫正并重的观念,以提升矫正质量为目标;第二,借助于心理学和行为学创设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并改进公益劳动的执行方式;第三,重构家庭支持系统,实现学校最低限度的不歧视、接纳并平等对待矫正对象、对社区服刑者身份进行保密,促进社区的社区矫正参与度;第四,增加父母住所地为社区矫正执行地以增强异地执行的灵活度;从而多方面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提升社区矫正质量。
[责任编辑:康继尧]
2016-10-19
本文系四川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青年项目“四川山区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社区矫正问题研究”(SHZLQL0402)的阶段性成果。
陈嘉(1983—),安徽池州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讲师;陈丽(1993—),女,四川达州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5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D924.41
A
1003-4307(2016)06-014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