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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隐患治理 应落实各方责任

2017-01-06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6期
关键词:特种设备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电梯安全隐患治理 应落实各方责任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6年第4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这台电梯的安全隐患应由谁负责整改》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6年2月22日,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A县安办批转的关于“中国▪A县”网站县长信箱来信批阅及办理反馈单(编号640),来信的主要内容:X X商业城的一台自动扶梯上下两块盖板已经完全锈透,人踩在上面都有可能随时下塌。边上住户的孩子天天在那电梯上玩耍,随时有可能掉到盖板下的齿轮里。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做好反馈落实,经查来信反映的电梯设备型号为:F30M G-100K,出厂编号为:D M F20080006,电梯注册登记证上的使用单位为B公司,产权也属于B公司所有。2011年9月16日,B公司申请该台电梯停用,停用之后再没有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同时自电梯使用单位办理停用以来,A县市管局从未发现电梯有通电进行使用,日常仅作为普通楼梯使用。现在B公司已经无法联系上,同时经上C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B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局里召开的电梯投诉反馈处理会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如何正确处理电梯的安全隐患存在三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传真或邮件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中许多看法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湖北省孝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王碧波认为: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种处理意见正体现了此种理念,这台电梯虽然办理了停用,但目前并没有进行报废或者拆除,A县市管局理应进行监管。另外,对这台电梯原使用单位B公司要进一步深入寻找,若确实无法联系,可通过公开媒体进行公示,对B公司逾期不应答,对这台电梯的处理措施也可在公示中明确。

湖北省老河口市质监局刘平、河北省正定县质监局朱永盼、福建

省建宁县质监局陈永远认为:

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电梯使用数量快速增长,安全管理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其中要明确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进一步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乡(镇)政府应当履行电梯安全属地管理职责,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落实安全责任,调解处理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经费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的综合监管和组织协调,配合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推行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查处销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环节违法行为,宣传电梯安全知识;收到有关部门撤销电梯制造、维保企业许可证的通报,依法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示,对拒不办理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住建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建筑电梯梯位配置设计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质量,完善并推行使用包含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要求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监督指导受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等。消防部门:作为电梯救援保障力量之一,做好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确保快速、科学、有效。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秩序和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安监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协助解决电梯监管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督促乡(镇)政府落实电梯属地管理责任,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研究解决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涉及电梯安全的问题。

至于电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可以邀请电梯检验机构的人员参加,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的现场检验,查找出电梯的安全隐患。但并不是所有的电梯安全隐患都要由电梯检验机构来发现,因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所以,电梯检验机构并不是电梯安全除患发现的唯一责任主体。

停用的电梯具体由谁监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电梯停用仍然属于电梯使用过程中的一种状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使用单位对停用电梯要做好封存工作,在停用期间绝不使用。在重新启用前,自觉提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持检验报告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启用,领回使用登记证后,再投入使用。

综上所述,电梯的安全监管并不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本案A县市管局首先要进行现场检查,查清这台电梯的实际状况,必要时可以邀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人员参加。其次,发现这台电梯属于无主电梯,应该发函告知这台电梯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乡(镇)政府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经协调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乡(镇)政府代行或指定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产权所有者。因此,本案第三种意见较为妥当。

江苏省宿迁市质监局邵晓文认为:

三种意见均不妥,理由是:

本案反映出了当前电梯安全监管过程中比较突出的一个现象,即电梯安全监管不能仅靠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共同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电梯乘客(本案例中乘客可理解为在电梯边玩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等各相关方的责任(本案例中电梯为停用,故相关方不包括电梯维保单位)。

首先梳理一下案例中电梯安全隐患整改中涉及的各相关方:1、电梯使用单位:B公司;2、电梯使用单位关联方:XX商业城(电梯处于商业城整体规划范围内);3、电梯安全主管部门:A县市场监管局;4、县长信箱反馈单交办单位:县城管办和县安监局;5、B公司和商业城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6、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7、在电梯边玩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

案例中的第一种意见,将安全隐患整改责任直接推给县长信箱反馈单交办单位县城管办和县安监局显然不合适。存在安全隐患的主体是电梯,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是电梯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隐患整改。

第二种意见在理论上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忽视了本案例的特殊性,首先案例中的这台电梯为停用状态,其次电梯使用单位B公司已“失联”(从B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推导出),三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电梯安全乘用常识〉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54号)附件中第24条,“由于自动扶梯梯级的垂直高度不适于人员步行,容易造成绊倒或滚落,自动扶梯不应作为步行楼梯使用。”所以不论该台电梯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从安全角度出发,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禁止人员通行,更不能让儿童在电梯上玩耍。

第三种意见也有不妥之处,一方面该台电梯并非无主电梯,电梯的产权所有者和使用单位均为B公司,B公司只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未被注销;另一方面该台电梯产权单一,不符合《C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本案例的关键是消除安全隐患,其最佳实现途径是电梯安全相关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消除隐患。建议由县城管办和安监局牵头成立联合处理小组,县市场监管局、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商业城协助配合。由县城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和商业城在该台电梯的上下出入口处设置警示标牌和阻拦物,禁止人员靠近电梯。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乡镇人民政府到商业城附近小区进行电梯安全宣传活动,特别是针对儿童及家长进行宣传,普及乘坐电梯安全知识。县安监局对安全隐患整改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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