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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24条联盟,终结“结个婚背巨债”的噩梦

2017-01-05黄琳

婚姻与家庭·社会纪实 2017年1期
关键词:债主婚姻法借款

黄琳

今年5月,微博上一条《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的文章一经发布,阅读量就迅速突破了600万,引起了专家、法官和社会群众的广泛议论。在文章中,博主控诉:离婚半年后,她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在离婚之前,丈夫曾借款300多万元,用于偿还他父亲欠下的高利贷利息。而对于高利贷和这笔借款,博主均一无所知。但一审判决后,她仍被判承担300万元债务的连带责任,并因无力偿还,被法院列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限制高消费、坐不了飞机、坐不了动车、出不了境、贷不了款、姓名也被公之于众……

其实,这样的情况并非个案。据统计,近3年来因前夫或前妻个人举债而背负巨额债务的受害人高达24万,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对伴侣借债情况以及钱款的去向毫不知情。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他们纵然没花过、没见过,甚至不知道这些借款,也必须承担这些巨额债务。

于是,从2014年开始,全国各地的受害者们组成“反24条联盟”,要求废除或修改第24条法规,终结“结个婚,背巨债,好姑娘,变老赖”的残酷现实。

什么是“24条”?

24条,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于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它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举例子说,你的前夫曾借了500万元,只要他借钱时你们仍是夫妻关系,那么这笔钱就属于你们的共同债务,需要你和他共同偿还。除非你能够证明以下任意一条:1.他借钱时,与债主明确约定了这笔债务是他自己的债务;2.你与他结婚时曾签过合约,约定“你们在经济上实行AA制,各自赚的钱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也由各自偿还”,而他向债主借钱时,债主知道这个约定。

就是这样一条司法解释,颁布实施至今,就一直处于被指责和声讨之中。但是为什么24条仍在争议中留存了10多年?这要从它出台的背景说起。

2002年5月,福州的江滨先生将70万元借给了朋友于远航,对方承诺一年后还他80万元。但是直到第二年9月,于远航都迟迟没有还钱,江滨只得上门朝他的老婆要钱,却意外得知,于远航半年前离婚了,他净身出户,房子、车子、股票和存款全部在他老婆的名下。江滨发觉事情有些变质,便将于远航和他的前妻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债务。但因为欠条上只写了于远航一个人的名字,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江滨不能证明这笔钱用于于远航夫妻的共同生活,最终法院判决这笔债务为于远航的个人债务,与他的前妻无关。但于远航没有财产,判决无法执行,江滨只能自认倒霉。

2004年前后,类似的案件逐年增多,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尤为突出。夫妻一方大量借债,挥霍一空后,为了赖掉这些钱,就与配偶合谋,办理离婚手续,将财产全部转移到另一方名下。实际上,他们仍然生活在一起,共享财产,但此举却可以帮助他们逃避债务。为了保护众多像江滨一样无辜的债权人,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第24条,对《婚姻法》第41条进行了司法解释,有效地遏制了这种现象。

但是,在实践中,许多法官“一刀切”断案,把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外单独举债都视为共同债务。另外,许多债权人拿到判决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背了2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在审判阶段不能在执行阶段。”这类案件的受害人多数是女性,一纸结婚证就像“卖身契”,让她们的后半生在“老赖”的标签中度过。

不知道的债也要还

那些因24条被判承担巨额债务的受害者,大多是在分居或离婚后才得知借款的存在的。对于这些债务,他们疑惑:“我没有花过那些钱,为什么要我还?”

2014年春节期间,唐心与男友领证。但是结婚一个多月后,他们就分居了。

没有吵过架,他也没有情人,无缘无故就消失不见了。唐心曾在电话里歇斯底里地质问对方:“你为什么要向我求婚,就为了让我守活寡吗?”她始终没有得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且很快对方就再也联系不上了。婚后4个月,唐心请求法院判决自己离婚,没有得到支持,直到2016年6月唐心再次申请,法院才宣判她的婚姻无效。但是离婚两个月后,唐心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在他们实际上仅维持了一个多月的婚姻里,前夫瞒着唐心借了5笔共计470万元的债务,目前他已经跑路,债主将唐心告上法庭。

气愤之余,唐心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她说:“我们早就分居了,我根本就不知道他借过这些钱,更没花过一分。当时,我以为官司一定会赢。”但是,当唐心提着5斤重的证据,证明自己对债务完全不知情后,一审判决结果却是:根据24条的规定,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唐心没能证明这笔钱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唐心的遭遇代表了一类人的境况,他们被爱人隐瞒借债,事后对方下落不明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只好替对方还债。对此,多年从事家庭债务纠纷案件的律师、心理咨询师卢启华说:“本案的主人公唐心,想要主张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举证证明前夫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其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存在财产、债务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并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尽管这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完成的任务。我们讨论这类案件的意义在于推动立法改进,设立更有效的债权保护原则,在债权人权益和夫妻双方权益当中找到平衡。否则,即使不知情,她也要与前夫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2016年7月,安徽的许雯被丈夫的债主告上法庭,法院根据24条判决,由许雯来偿还她丈夫欠下的90多万元债务,对此许雯只有委屈和不服。她说:“他经常背着我在外面赌博,一输就是好几万,欠了不少外债。他一输钱就会对我进行家暴,又不肯离婚,我只好和他分居,搬回娘家去住。想不到这期间他借了60多万元,和一个朋友合伙包了几辆大车运水泥,后来亏损,他没钱还债,债主就找上了我。但是,他做生意的事根本就没与我商量,而且我也是他赌博和家暴的受害者,如果这些债让我来承担,那太不公平了。”

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的亏损,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而且许雯除了满腔怒气,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自己所说的话。

其实,生活中像许雯这样的女性不在少数,他们并非对丈夫的债务毫不知情,只以为钱不是自己借的,更不是自己花的,就与自己无关,于是错过了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她们输在对婚姻中可能出现的危险的不自知。

很多人一步入婚姻殿堂就沉浸在幸福幻想中,忽略了婚姻其实是美好与风险的组合体。在我国,夫妻原则上实行财产收入共同制,但是我们不应该只看到财产共享,也应该看到债务共担。我们要了解法律,承认婚姻中也有危机和风险的存在,否则只能输给自己的后知后觉。

婚前财产公证了也要被拿来

还债?

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凡是走上法庭的,一定都涉及巨大的数额。那么如何偿还债务,就成了受害者最关注的问题。而个人财产被法院冻结,成了压垮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

2013年,周韬与李梦恋爱了,但李梦的父母是做进出口生意的老板,而周韬只是个下岗工人的儿子,所以这段恋情从一开始就遭到李梦家人的强烈反对,但是李梦不顾父母的阻挠,自己出钱买了房子和车子,坚决要与周韬结婚。眼看着女儿执意如此,李梦的父母只能提出最后一个要求:他们必须先做婚前财产公证,李梦和周韬同意了。婚后,周韬一直没有找工作,花着李梦的钱,还包养了一个情人。2016年5月,李梦下定决心,和周韬办理了离婚手续。令她没有想到的是,离婚后不久,一个债主突然找上门来,拿着一张178万元的欠条,说:“这是你老公欠我的,他跑了,你还。”

周韬没有工作,没有业余爱好,也没有什么朋友,只有一个情人,而借钱那段时间,周韬的情人装修了房子,还买了一辆车。但周韬的借款没有存进银行,查不到消费记录,李梦无法拿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这笔钱被周韬拿来包小三了。最终,法院依据24条认定此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梦承担连带责任。更令她震惊的是,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李梦婚前的个人存款很快就被冻结,一处房产也被拍卖了。可是这笔存款和房产已经在婚前财产公证书上明确认定了,是李梦婚前的个人财产。

李梦的经历激起了众多女性的惊恐:丈夫欠的钱,即使被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也应该只以婚内共同财产为限进行偿还啊!为何要冻结婚前的个人财产?

对此,卢启华律师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法院一般会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审查:1.审查是否符合24条所述的除外情形,如果不符合除外情形,这笔债务就被判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审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这个案例里,李梦(若未离婚)就不需要用她的个人财产来还债,并且离婚后她不必继续还债;但如果审查认定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那么即使李梦与周韬离婚,她也必须承担偿还责任,不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而“婚前财产公证”只能证明她的财产是她的,不是这些财产的“保险柜”。

24条之下,怎么保护自己的

财产?

24条的颁布,很好地控制了夫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局面,但是近四五年来,夫妻一方与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案件却越来越多。人们不禁要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在婚姻中保护自己的财产?

1.实行财产AA制。

201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后简称“答复”)中说:“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普遍原则。既然结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同的,那么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就应当共同偿还。”

所以,如果不愿与配偶共同承担债务,夫妻双方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财产和债务归各自所有。将这个约定公开,告知你们认识的尽可能多的潜在债主,并留存证据。一旦发生债主是熟人的情况,只要拿出债主对你们实行AA制的约定知情的证据,便可以免于被负债。

2.尽可能多地记录家庭日常收入和开销的流水。

“答复”中说:“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同时明确,在24条的两种除外情形之外,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那么记录和保存尽量完整的家庭收支开销流水和发票,就可以在判决时,提供一些佐证。2015年11月,被告人孔萧向原告借款22万元,到期未还。孔萧的妻子提供的家庭收支开销流水佐证了借款期间,家中并未添置重大家庭财产,故法院认为此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在欠条上标注债务的具体用途。

借款人的债务如果未经对方同意用于投资、经营,并且收益没有共享,那么这笔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6年8月,李娜从他人口中得知丈夫于飞为他的哥哥于航投资买货轮,她坚持找到了丈夫的同学,亲自查阅了借条,在上面添加了“用于给于航买船”字样。6个月后,于航的船在长江出事沉了,血本无归,丈夫也躲了起来。但因为欠条上的约定,李娜最终免于承担连带责任。

4.追偿。

“答复”中说:“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债务人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在举债人没有财产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暂时由配偶一方实际偿还全部债务。但他可以继续起诉举债人,追偿应由举债人偿还的部分。

如果夫妻一方为了转移财产,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被举债的一方完全可以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19条关于判定虚假诉讼的10项规定,或《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有一部分配偶在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直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毫不知情就被冻结了财产,划走了工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是不公正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一方,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如果执行异议被驳回,他有权提起申请再审;对此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可以提审或者指令再审;进入再审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相信法律的不断完善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能避免配偶无辜“被负债”,让婚姻回归阳光下,让每个人都能保护自己,享受幸福。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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