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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路桥施工企业的影响

2017-01-03唐小聪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2期
关键词:路桥施工企业应对措施营改增

唐小聪

[提要] 全面“营改增”使得增值税实现货物与服务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并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由此对企业的财税管理提出较高要求。鉴于此,本文通过分析“营改增”对财务管理和税收管理方面的影响,研究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路桥施工企业;影响;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1月25日

新税制改革下路桥施工企业的纳税主体、纳税地点、计税方式、适用税率、发票管理、税负、会计核算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化,势必促使企业财税管理转型,促使其对工程实施、材料供应商、总包、分包等方面加强管理。增值税的实施将使路桥施工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也形成一种利益制约,路桥施工企业需要充分了解试点过渡政策的相关规定及“营改增”实施细则,关注税制改革对本公司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纳税影响,做好相应的财税管理及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对路桥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路桥施工企业的优化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可促进企业积极更新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加大信息化管理投入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营改增”规范了发票管理亦可制约挂靠、非法转包等不当竞争行为,促进路桥施工企业有序竞争。但是路桥施工企业项目分散、施工期较长等原因也使得项目现金流入与流出时间无法匹配,人工成本、工程材料、施工机械费等进项抵扣结构不同等,也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税负及财务管理。

(一)税负的影响。从理论上说“营改增”为结构性减税,其税负高低取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及进项税抵扣金额的大小。路桥工程项目增加的进项税额能够降低企业的税负水平,但实际上日常操作中企业税负水平不降反升,究其产生的原因如下:一是因为路桥施工企业项目比较零散且多地处偏僻地区,使得无法完全选择正规的供应商即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材料存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普通发票或无发票的情况,导致税负不降反升;二是人工成本在路桥施工企业项目成本中的占比较大,通常人工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无法抵扣进项税亦导致税负增加,即“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按税率11%交纳,在无进项税款抵扣的情况下交纳的增值税远高于税改前按3%交纳的营业税;三是2016年5月1日起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而对于此前的固定资产则不给予抵扣,这对于经营期较长且大型设备配置齐全的路桥施工企业而言也增加了税负。

(二)会计核算的难度增加。“营改增”后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及账务处理的复杂性,由之前涉及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两个科目扩展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扣进项税、进项税、销项税)及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此前营业税为价内税,现在增值税为价外税,对一般纳税人而言,需对于新、旧项目分别核算、计税,会计核算变得较为复杂且处理难度增加。

(三)财务管理难度加大。一是资金管理难度加大。路桥施工企业所收的工程款是按合同所确认的工程量结算,而财务通常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与成本,可能确认收入时未收到工程款或未收到足额的工程款导致企业资金压力增加;路桥施工企业的工程产品主要是用水泥、钢材、砂等经人工和机械加工而成,因项目周期长且施工地点多数较为分散、偏僻,材料供应商在信用付款期限的优惠也比较有限造成资金投入较大。而人员工资如果延期支付也会导致人员流动大、用工紧缺的情况发生,需确保及时兑付;二是发票管理难度加大。“营改增”涉及本企业和上、下游企业对发票规范性的要求,且增值税发票视同现金管理,也需增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动态管控(签收制),实时掌握税负的动态变化;三是税务管理难度加大。营改前的施工方与中标方不一致时,通常以收入交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要求“票、货、款”三流一致,否则进项税额不给予抵扣。此外,当销售发票的实际提供方与服务方不一致时存在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面临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二、路桥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会计核算体系。一是路桥施工企业需根据新会计准则及税制变化,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流程,及时调整会计科目设置,准确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二是全面评估税制变化对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等核算带来的影响及变化,为管理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规范企业经营方式。“营改增”前普遍存在的中标方与施工队相分离的经营模式已然不适用当前的税制改革,企业需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及快速实现管理转型,通过将挂靠经营方式改变为按总包方式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单位,方能与税改并轨。对于无法解除且继续履行挂靠方式的合同项目需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实施统一采购、统一签订合同以确保真实业务发生,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经营风险。

(三)提前进行工程造价测算。路桥施工企业需要积极适应税制改革对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应对新、老项目的供应商进行全面核查(纳税人资格、税率、所提供的发票),评估实施增值税后对项目成本的影响。在工程造价原定额的基础上,重新按税率情况进行价税分离测算,重新编制内部定额并修改施工预算,调整产品定价及计价模式并将税负变化合理地转移到工程造价中,以降低税改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四)发票管理精细化。一是根据企业的工程项目计划及开票计划,重点收集各项目所对应的供应商纳税资格、适用税率、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状态、取得发票情况(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与进项税抵扣相关的资料。根据供应商的相关情况梳理合同条款,将开具发票种类及取得发票的时间在合同中列示明,对公司开票情况及取得购进发票进行统计以便筹划当期的应交增值税;二是对于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做好发票签收工作,设立进项发票台账(涵盖收票日期、发票号码、发票日期、经办人等),对于专用发票需实时关注180天的有效认证期,避免超期未认证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三是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需建立管理台账,将增值税发票视同现金管理并实行发票签收制度,加强工程款催收工作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在台账中备注工程款的动态回笼情况。

(五)事前税收筹划。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其过渡期执行的规定是新项目新政策即按增值税处理、老项目老政策则可采用简易征收、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11%)及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征收率为3%。企业应充分了解及灵活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税负规划:一是一般纳税人资格。(1)老项目采用简易征收率3%。(2)5月1日起新项目税率11%,企业应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上游供应商(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物料及砂石、混凝土等),购进时进项税额度可以抵扣;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争取一定期限的信用付款即赊购(赊购期为1~3个月),结账方式为月结或季结;在签订合同时,需列明赊销期以及发票种类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3)工程款按合同及进度结算,结算货款前需核实材料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取得?如未取得,最迟应在当月末取得进项发票并进行发票认证,确保当月税负维持在合理的区间。倘若因工程未拖欠而导致无法按合同规定付款,需及时修订或补充协议,修改付款条款。(4)设备租赁。多数路桥公司除了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以外,还向劳务公司租赁管架、模板等机具设备,有形动产租赁的增值税率为17%,如果租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则进项税额抵扣必然减少,导致税负上升。因此,公司应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租赁公司,其可提供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5)2016年5月1号起取得的固定资产可分2年进行抵扣,第1年和第2年分别抵扣60%及40%,但对于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的进项税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6)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因此公司在签订工程合同时,需考虑将融资成本合理计入造价预算。二是小规模纳税人资格。新、老项目税率均为3%,发票种类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购进时进项税额度不能抵扣。

三、结语

全面“营改增”实现货物与服务业全覆盖,打通了税收抵扣链条并促进产业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由于“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及进项税抵扣金额的大小,因此对路桥公司的财税管理提出较高要求,公司管理者只有充分了解财、税政策并灵活应用,做好事前的税负筹划工作,方能与税制改革及市场运营顺利接轨。

主要参考文献:

[1]林雪峰.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挑战和应对[J].财务与会计,2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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