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会探究
2017-01-03金建东张悦吴建鸿
金建东 张悦 吴建鸿
信用合作是浙江省“三位一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和供销合作的重要保障。可以说,信用合作能否破题关乎“三位一体”改革的成败。从农业产业来看,农业产业具有高风险、盈利性差等特点,农民普遍面临资金缺乏问题。信用合作是破解农村资金短缺的重要手段。我们需要承认的是,农村资金互助会不是涉农资金的唯一来源,但相对资金互助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金融组织,是内生于农民合作组织,真正具有农有、农享的特性,也具有“益贫”的特性。从这些方面来看,资金互助会对破解三农问题,推进农业现代化,尤其对于浙江省“三位一体”改革和深化供销社改革都有重要意义。
一、浙江省农民资金互助会主要类型
(一)根据业务运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方式
1、直接发放互助金模式。会员提出互助金申请,农民资金互助会对互助金用途、保证人、还款能力等予以综合评估核准后予以发放。
2、担保贷款模式。农民资金互助会将筹集的入会金(互助金)存入与农民资金互助会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以下称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对农民资金互助会的业务运营进行管理,农民资金互助会为会员在合作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会员需要贷款时,由会员提出申请,经农民资金互助会审核后向合作银行推荐,合作银行进行贷前评审、贷款发放和贷后监管。
3、两者兼有模式。两者兼有模式指农民资金互助会既直接发放互助金又开展担保贷款。如义乌市花卉行业资金互助会。该资金互助会于2015年2月成立,共有会员69人,筹资总额1,295万元。其中,入会金991万元,互助金304万元。资金互助会以义乌市花卉行业协会为依托,会员以义乌市范围内从事花卉苗木种植经营的人员为主,会员间知根知底,入会前再依托合作银行征信系统再次审核会员资格,信用记录不良的拒绝入会,有效确保农民资金互助会的安全。该农民资金互助会的互助资金中1,000万元用于与市农商行贷款担保,农商银行以担保金放大5倍进行授信,解决了会员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目前有10个会员获得担保贷款共计3,760万元。对会员小额、临时性周转用款,由农民资金互助会直接向会员提供互助金。
(二)根据服务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模式
1、在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发起模式。以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在内部社员间开展信用担保、社员互保等形式的资金互助。如苍南县瓯南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该资金互助会成立于2014年4月,依托瓯南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组建,首批会员102人,入会资金300万元。该资金互助会仅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进行互助,借款金额在其股金额内实行信用制度,超过股金借款需有本会大股东担保。会员之间关系紧密,地缘特点明显,资金用途和会员信用状况等信息透明,较少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资金风险。截至2015年9月底,吸收会员互助金余额95.55万元,累计发放72笔,累计发放金额916.1万元,平均每笔12.72万元。
2、由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起模式。这种由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协会)联合发起组建的资金互助会,由于涵盖了多家或者多种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了农民资金互助会在单个行政村或单个行业的限制。如杭州市萧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资金互助会,成立于2015年7月,由萧山区供销社牵头,依托萧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发起组建,首批入会的60名成员都来自联合会下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和供销社所属涉农企业,入会资金1,149万元。其中,入会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大户9个,区供销联社入会资金100万元。农民资金互助会社员从事的行业涵盖种植、养殖和服务等相关领域,避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普遍存在的资金闲置期和资金需求期高度集中的局限,有利于资金余缺调剂。
二、农民资金互助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环境尚不配套。一是缺少必要的监管手段。《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17号)文件中明确县级政府为资金互助会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地方金融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实施有效监管;二是登记不一致。目前,农村资金互助社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7号)文件规定设立,实行工商登记。农民资金互助会则是以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注册,实行民政登记,农民资金互助会章程内容等与实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要求不相适应;三是税费优惠政策难落实。农村资金互助社要缴纳25%的所得税、5%的营业税等相关税费,而国家对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比如“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向农户发放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资金互助组织难以享受到。现在农民资金互助会也面临要缴纳所得税、营业税等税费问题。
(二)内部管理有待完善。农民资金互助会内生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解决农民生产生活资金需求。作为农有、农享的农民金融互助组织,风险防控主要取决于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及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从调研来看,农民资金互助会工作人员整体业务能力偏低,部分内部管理控制执行不严,运作不够规范。部分农民资金互助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逐利冲动”,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突破封闭性原则,引发了较大的经营风险。
(三)资金增值能力不强,经营风险逐步显现。由于资金规模不大,农民资金互助会运营资金量有限,有的最低资金规模仅有50万元,盈利能力较弱。对74家农民资金互助会的调查显示,有46家未填列资产增值情况,另28家农民资金互助会2015年1~9月实现资产增值总额971.78万元,平均每家仅13.13万元。其中,资产增值最高的有123.44万元,最低的1,200元。此外,由于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尚未建立,再加上全省资金互助会资金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弱,风险防范措施普遍不足。有的农民资金互助会已产生坏账损失,有的发生资金逾期且数额较大,也有的出现借款展期,存在潜在风险。
三、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政策法律保障体系。一是明确农民资金互助会的法律地位。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对农民资金互助会及其他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立法工作,在全国性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先出台地方法规,填补监管空白;二是农民资金互助会的注册设立问题。尽管目前农民资金互助会不属于农村金融机构范畴,但应承认,农民资金互助会实质上是从事资金业务的组织,现行的管理与运行均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7号)文件。同时,农民资金互助会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为主体,体现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因此,农民资金互助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可实行工商登记,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致起来,也有利于农民资金互助会的发展。
(二)规范发展资金互助会。一是稳健发展。要注重把握农民资金互助会发展的基础条件,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为基础,选择具有内生的产生创新发展动力的,有较好产业基础、带动力强、诚实守信、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民资金互助会,避免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选好带头人,将在当地具有较高带动力、号召力,农民公认,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较强为农服务意识,具有一定金融业务知识的人推举为农民资金互助会的理事长。要把好社员入会关,制定入会的基本条件,加强对申请入会社员的审查,选择一些诚实经营、信誉良好的社员入会,可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对入会社员的信用审查;二是因地制宜。在办会形式上,可由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发起组建,倡导由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协会)组建。在业务运行模式上,根据农民资金互助会规模、风险控制、运行成本和经营管理等因素,选择由农民资金互助会直接运营,或是委托合作的金融机构办理具体业务。在股权结构上,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投资入股参与组建农民资金互助会,密切与农民的联系,有利于供销社对农民资金互助会的监督与管理;三是规范运行。坚持“三封原则”,农民资金互助会只能在互助会会员间开展资金互助,不得向会员以外的单位及个人吸纳和发放互助金。严格互助资金用途,按规定使用互助金。规范资金收付规程,要制定互助资金收付操作规程制度,明确操作流程环节和职责,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实行“账款分离”,农民资金互助会负责业务决策、账务核算,金融托管机构负责结算、资金托管、借款复核、渠道支付、技术支撑和信息管理。规范收益分配,农民资金互助会吸收和发放互助资金占用使用费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存贷款利率,收益分配要量入为出,以丰补歉,在提取风险补偿金后,按入会资金和吸纳互助金等因素进行分配。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财税部门要将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农民资金互助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资金互助会按发放互助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补充农民资金互助会的风险补偿金,并适当安排一定的组建工作经费。另外,相关金融机构要给予利率优惠。
(四)加强专业人员培训。针对农民资金互助会的管理人员文化程度总体不高,专业技能偏低,工作经验缺乏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定期组织培训教育,并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加强会计、金融、税收、法律等相关知识教育,着力提高工作人员的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逐步规范工作流程。同时,加强对农村信用文化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诚实守信意识。
(五)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一是适度规模经营。可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风险管控等能力,经过监管部门的综合评估和审批程序,逐步提高农民资金互助会筹资规模,发挥规模效应;二是降低运营成本。本着节俭、精干原则配置经营管理人员,尽可能减少人工经费支出;在确保运营安全和业务开展前提下简化配置经营设施,不搞高档装修,同时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将农民资金互助会办成类似金融机构的经营网点;三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满足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互助资金可用于入会社员消费、教育等。对闲置互助资金通过购买理财产品、体系内资金余缺调剂等方式,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2015.2.23.
[2]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若干意见,2015.9.28.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201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