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时期人民军队依法治军的经验与启示
2017-01-01谢镤
谢 镤
(西安政治学院 军队党的建设学系,西安 710068)
● 思想政治工作 Ideological & Political Work
中央苏区时期人民军队依法治军的经验与启示
谢 镤
(西安政治学院 军队党的建设学系,西安 710068)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在分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央革命根据地人民军队依法治军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以了解和把握军事法制建设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脉络为中心,并从中得出对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有益启示。
中央苏区;人民军队;依法治军
我军建军以来,在人民军队建设的各个时期,我党始终将依法治军作为军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苏区时期作为我军的初创时期,在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面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不仅保卫了苏维埃民主政权,同时也推动了人民军队建设,对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1 主要经验
1931年11月1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央苏区正式建立。中央苏区时期,围绕革命斗争这一中心任务,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通过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等制定了一系列军事法律法规,建立了一套有效运行的军事司法体系,在人民军队建设和革命战争实践中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1.1 初具规模的军事立法建设为依法治军提供了制度依据
中央苏区时期的军事法律,包含了一切与武装斗争直接有关的法律规范,由此也初步构成了军事立法体系。根据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以下几类。
(1)军事组织法。中央苏区的军事组织法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笼统到具体的过程。从1930年起,随着红军的壮大,开始实行由游击战争向正规战争的军事战略转变。为适应战略转变和红军规模的不断扩大,军队的体制编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中央军委参照苏联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条令、条例,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制草案》《中国工农红军编制草案》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红军暂行法规》等军事法规范。此后,还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军团暂行编制表》(1932年9月)《中国工农红军编制表》(1933年12月)《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暂行编制表》及《军委各部门暂行编制表》(1935年5月16日),使工农红军的体制编制有了统一的规定。
(2)军队政治工作法。自“古田会议”确立了我军的建军原则以来,党和红军的统帅机关都加强了军队中的政治工作,通过制订政治工作法的方式来规范军队政治工作。1930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这是人民军队历史上第一部政治工作法规。1934年2月,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次全国政治工作会议在瑞金召开。会议对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使红军政治工作条例的内容更加全面,奠定了人民军队政治工作系统化的基础。
(3)军事行政法。中央苏区军事行政立法主要包括军队纪律与奖惩制度等方面。如纪律方面,最早始于毛泽东为秋收起义部队规定的“三大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老百姓一个红苕、打土豪要归公),通过不断演变发展,成为影响至今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33年2月26日,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红军暂行法规》,其中指出“必须在法规上有明确规定,使红军全部生活集体化、纪律化、科学化”,要求红军将士养成“遵守纪律的习惯”,首长“要以身作则,作遵守纪律的模范”。1933年8月1日,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发了《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这是我军历史上第一部纪律条令。
(4)兵役法。中央苏区时期虽然没有制订专门的兵役法,但是在苏维埃法律和一些其他的法规制度中对兵员的招募、兵员的征集等兵役制度有所规定,是人民军队开展兵役工作的依据,也属于兵役法的范畴。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区实行普遍的兵役义务,由志愿兵役制过渡到义务兵役制”[1]12;《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扩大红军问题训令》则规定苏区实行志愿兵役制,“赤卫军少先队不但是广大群众的武装组织,而且是巩固苏区补充红军的守备军补充队”[1]175。
(5)军事训练法规制度。1930年3月29日,朱德、毛泽东发布了《关于官兵考绩的训令》,提出了部队教育训练的考核目的、考核办法和考核项目,以“使全军官兵的教育训练能够在比较有计划的推动之下得到良好的效果”[2]。1932年12月2日,朱德、周恩来在《关于军事政治训练的训令》中也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战斗间隙来训练部队的要求,并从15个方面强调了红军战士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并指出“其余则由各兵团、各部队按本身迫切需要者教育之”,在指导军事训练上又具有了一定的灵活性。
由上可见,较为完备的军事立法体系,使中央苏区军事领域各个方面、各个层次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党领导下的武装力量和红军部队走上了正规化建设的轨道。
1.2 革命民主的军事司法建设为依法治军打牢了体系基础
中央苏区军事司法建设包括军事司法机关的设置和司法权限的划分,在机构设置上包括军事检查所(军事检察院)和军事裁判所(军事法院),分别负责军事检察和军事审判工作。此外,中央苏区还设有国家政治保卫局,在苏区内依法执行侦查、镇压“一切反革命的组织活动及侦探盗匪等任务”。
(1)建立军事检察制度。中央苏区军事检察制度是新民主主义军事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发源于苏维埃法律体系,在机构设置上以军事检察所为主体,包括政治保卫局检察科、审判机关内设检察人员;制度上实行检审分离和检审合一的检察制度。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其中规定“军事检察所是与军事裁判所并立的检察机关,负责对军事犯的侦查、预审和公诉”。
(2)完善军事审判制度。中央苏区军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包括军事审判管辖制度、二审终审制度、审判合议制度、公开审判和巡回审判制度、上诉和抗诉制度、上级审批和死刑复核制度。其中,军事审判管辖制度包括专属管辖、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二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结后,则为定案,判决结果必须执行;在《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了合议庭制和士兵陪审员制度;公开审判和巡回审判是指审判案件须用公开的形式,准许士兵及军队的工作人员旁听,有军事秘密的案件可采用秘密审判的形式,但宣布判决时仍须公开;上诉抗诉制度明确除最高军事裁判会议外,其余各级军事裁判所所判决的案件,被告人在判决书上所规定的上诉期内都有上诉权。
(3)开展政治保卫工作。在复杂艰苦的革命环境中,开展强有力的政治保卫工作,有利于维护部队的稳定、坚决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并最终取得对敌斗争的胜利。中央苏区政治保卫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肃清潜入内部的间谍、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叛乱、保卫苏维埃政权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维护革命秩序。1931年11月,中央临时政府成立了国家政治保卫局,并在红军中设立了主管处理反革命案件的国家政治保卫分局。红军中的政治保卫分局,对战时打击反革命、审判罪犯、纯洁巩固部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3 严明有力的军事执法建设为依法治军积累了实践经验
中央苏区军事执法的主体是广大的工农红军,通过对他们进行教育,使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我们党及红军领导机关带头守法,则更是共同确保了军事执法建设的有效性。
(1)严格军事纪律。1932年5月颁布试行的《红军纪律条令草案》,在其总则中指出“军队纪律的要素,就是服从,服从协同动作的号令”,这段话充分强调了军事纪律的重要性。红军之所以取得各项战役、战斗的胜利,与其严格遵守军事纪律是分不开的。长征时期,红五军团第37团翻过了空气稀薄、山势险峻、寒风凛别的大雪山——夹金山,正憧憬着将与大部队会合的喜悦时,突然接到军委命令,要求掩护一、四方面军休整,迅速返回夹金山南,继续阻击尾随敌人。全团官兵毫不迟疑、坚决执行,3次翻越大雪山,胜利完成了阻击任务,使红军摆脱敌军的围追堵截,取得了战略转移的胜利。
(2)严守政治纪律。中央苏区军事执法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严守政治纪律,它要求每名红军战士清楚革命的目的与任务,明白红军的性质和宗旨,同时还要纠正军内的一切非无产阶级的思想,如军阀主义作风、纪律观念淡漠、极端民主化、无政府主义、流寇主义、绝对平均主义。长征时期,针对张国焘分裂党和军队的阴谋,党中央和广大官兵开展了不懈的斗争,最终取得斗争胜利,使红四方面军顺利到达陕北。这正是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的典范。
(3)执行群众纪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农红军,外要抗击敌人滋扰,内要保障广大工农群众的生产发展,只有取得群众的支持,才能更好地建设军队、抵御敌人的进攻。红军总政治部在《对目前行动的政治工作训令》中,指出“要耐心教育每个战士,绝对服从命令。严守纪律,不强买,不乱打土豪,不侵犯群众利益,与群众发生亲密关系。严厉处罚破坏纪律、违反阶级路线的分子,连队宣传队布置时,应实行进出宣传与检查纪律”。长征时期,毛泽东的妻弟贺敏仁因偷拿喇嘛钱物被枪毙时,毛泽东也绝不姑息迁就。正是红军官兵上下齐心,坚决执行群众纪律,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巩固了中华苏维埃政权,最终取得了军事斗争的胜利。
2 现实启示
党在中央苏区时期的军事法制建设,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留给我们许多值得继承和发扬的优良传统。
2.1 依法治军必须以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为根本点
革命斗争实践证明,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我军的发展壮大,也就没有革命的胜利。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时期,通过领导国家机关进行立法,运用法律工具实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监督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执法,还在军队内建立起党的各级组织,确保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从《古田会议决议》开始,就以纲领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党在指导军队建设中的地位,随后制定了各项军事法规和制度来贯彻这一原则。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更要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最高原则。在军事立法上,要将这一原则上升为国家法律原则,将一切有利于加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制度、办法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在军事执法上,应当以此为最高执法准则,制止任何人向党闹独立、向党争夺兵权;在军事司法上,应当体现党所代表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做到军事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协调一致,确保实现公平和正义。
2.2 依法治军必须以服从宪法为出发点
一是始终坚持宪法在军事法制建设中的法律指导地位。中央苏区时期,中央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一根本大法,在宪法基础上产生了一系列与红军建设相适应的军事法律、法规。二是将宪法规定的法制原则、民主原则、精简原则、效率原则、维护和保障权利原则、监督原则等在军事立法建设中加以贯彻。当前,为深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在军事立法过程中,应采取更加形式多样的方法改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在军事法律法规的制订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设立专门的军事立法人员,在充分听取官兵意见的基础上,对法规质量进行评估,采用多种手段采纳来自各方的意见。三是在坚持宪法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军事法规体系。从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客观实际出发,认真搞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论证,抓紧制订急需的法规,尽快建立战时国防动员、战时刑事诉讼、调整精简军人退役及其家属安置保障等方面的法规,还要逐步加强军事程序法的建设,对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已经明显过时的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做好清理工作,该改的改,该废的废[3]。
2.3 依法治军必须以适应斗争形势为立足点
中华苏维埃政权是在激烈的战争环境下诞生的,其基本任务就是革命战争,集中一切力量以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巩固和发展革命政权。所以,苏区时期的军事法制建设必然要直接或间接地服从、服务于这个工作大局——革命战争。现代军事法制,也应围绕国家军队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在当前形势下,为了实现“能打仗、打胜仗”这一目标,就必须加强依法治军,并纳入依法治国的整体布局中;必须深入开展法治训练,使官兵掌握法律威慑、法律打击、法律反击、法律约束、法律制裁等方法、手段。灵活运用法律武器,不仅仅是军队领导机关或专门人员的任务,而是每一名官兵都应掌握的技能。在部队的法制教育中,要教会官兵懂得国际法,了解、运用战争法的基本知识,并通过适当模拟演练培养官兵的实战运用能力。
2.4 依法治军必须以强化纪律意识为着力点
中国工农红军之所以区别于以往任何一支军队,就是它在纪律的执行上具有高度的自觉性,靠的是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及官兵的觉悟建立起来的。在执法的严肃性方面,它不是片面的执法,而是全面的执法,任何人不论职务高低,只要违反军事法,都要受到严厉的惩罚。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将纪律意识牢固立起来。一是坚持有法可依。防止以政策命令替代法律法规,尤其是以诉讼法为主的一类程序法,建立完善的侦查、检察、审判制度,明确各类军事机关的职责任务,确保每个职能部门都能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军事司法工作,在确保司法独立的同时理清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二是坚持执法必严。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军事司法队伍,摒弃行政执法模式,防止军事司法人员借执行上级命令之虚,行利己之实。三是加强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的宣传教育。积极培养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意识与能力,抵制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特权思想。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将司法工作落到实处,各种法律制度才不会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军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2.5 依法治军必须以服务官兵为落脚点
士兵作为军队的主体,依法治军不仅体现在对官兵的管制和约束上,还应体现在对官兵的关怀与帮助上。“中央苏区时期,红军的反‘围剿’斗争要取得不断的胜利,除了政治路线和军事上战略战术的正确外,必须动员人民群众参加红军,并取得红军家属的支持,这就需要制订一系列的优抚政策及措施”[4]。军营每个官兵都是有血有肉的个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能力的提高,在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等价值观日益增强的影响下,军事法制建设必须以维护官兵合法权益为着眼点。因此,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要加强以维护官兵合法权益为落脚点的军事法制建设,充分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当前,党中央和中央军委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致力于提高军人待遇和荣誉地位,还应把这些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制度化、法规化、体系化,才能真正将尊崇军人的风尚在全社会树起来,为建成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贡献力量。
3 结 语
习近平指出:“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中央苏区时期,人民军队依法治军实践是我军军事法制建设的肇始,为我军军事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用历史的实践证明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一我党建军治军基本方略的重要性。新形势下,军事法制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以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就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把军队的作战行动和决策指挥、体制编制、行政管理、教育训练、后勤保障、装备发展等都纳入到法规制度的规范中来;就要不断强化全军官兵的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领导干部带头做到自觉遵法、懂法、守法;就要在不断增强军事法规制度执行力的过程中把法的权威牢牢立起来,为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依法治军的强军事业提供坚强保障。
[1] 厦门大学法律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
[2] 总政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历史资料[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1:426.
[3] 丛文胜,徐新.新军事变革与军事法制建设[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5:568.
[4] 敖文蔚.中国近现代社会与民政[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149.
(编辑:张硕)
Experiences and Enlightenment of Law-based Governance of the Army at Central Soviet Area Period
XIE Pu
(Department of Party Building in PLA, Xi’an Politics Academy, Xi’an 710068, China)
To run the army stric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realize the strong army goal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after analyzing the main content of law-based governance of the army at central revolutionary base of Chinese soviet republic, the paper central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rule and development vein of military legal system, and obtains useful enlightenment for promoting law-based governance of the army strictly under new situation.
central soviet area; people's army; law-based governance of the army
2016-11-11;
2016-11-21.
谢 镤(1985—),男,硕士,助教.
10.16807/j.cnki.12-1372/e.2017.02.020
E296.91
A
1674-2192(2017)02- 0079-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