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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纠治隐案不报问题

2017-01-01姜小勇

政工学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治军犯罪预防政法

姜小勇

防范和纠治隐案不报问题

姜小勇

隐案不报问题在一些部队单位不同程度存在,如得不到有效地规制和解决,则严重影响部队全面建设和安全稳定。分析隐案不报的危害,从树立理性的政绩观、完善有案必报体制机制和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三个方面,着力纠治隐案不报问题,推进依法治军深入进行。

隐案不报;危害;对策

新的形势给军队保卫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其中着力解决隐案不报问题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对于树立官兵法治思维、深入推进依法治军、加强政法工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一、隐案不报问题的危害

隐案不报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所知晓的犯罪没有报案,立案不实是指侦查机关对所获悉的犯罪没有如实登记,二者构成犯罪黑数的主体(犯罪黑数是指没有编入警方犯罪统计中的犯罪行为总数)。对于军队来说,立案不实问题并不突出,所立之案基本能够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黑数在军队主要表现为隐案不报。

1.破坏法律权威,依法治军任重道远。不同等级的事故案件何时上报、报至哪一级,我军法律规章中都有明确规定,但仍有单位和个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肆意践踏法律,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隐案不报问题在某些单位不同程度存在,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法律在军队中的威信便难以确立起来,对深入推进依法治军、提高部队战斗力形成不可忽视的巨大阻力,影响军队现代化转型。

2.官兵信赖缺失,政法工作地位下降。发生在官兵身边的事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解决,会导致政法工作部门作用发挥有限、地位偏低,官兵对政法工作满意度不高,对依法治军缺乏信心,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难以在军队建立起来;政法工作作用发挥不明显,应有地位得不到体现,政法干部队伍得不到实践锻炼,能力素质提升难,难以有效完成确保军队安全稳定的任务。

3.把握犯罪规律难,事故案件埋下隐患。隐案不报导致在一些部队存在犯罪黑数,已有数据可信度不高,制约了对犯罪现象正确、全面的认识和把握,导致对军人犯罪现象认识不到位,特点规律把握不准,犯罪原因分析不透,犯罪预防和治理效果不佳。犯罪统计不够规范、统计资料不够透明,导致犯罪底数不明,这对于客观认识犯罪规律、准确把握犯罪态势和科学拟定预防犯罪对策都是不利的。大量案件没有上报和立案,这会对决策层产生误导,导致依据统计数据评估犯罪形势和设计犯罪预防措施时针对性不强,难以使全军犯罪数和犯罪率处于一个合理可控的范围,科学预测和预防犯罪,不能够达到理想的预防效果。

隐案不报导致对军队犯罪整体状况把握的失真,对各类犯罪严重程度的误读,以及犯罪预防工作重心与官兵实际需求之间发生错位等一些重大现实问题。官兵权益得不到很好保护,申诉得不到合理回应,容易发生恶性事故案件。很多时候,对于轻微的违法犯罪不能引起重视,不运用法律手段,习惯性地私下解决,隐案不报、不予立案,不能使当事人得到法律的教育,达不到一般预防的效果,最终导致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得不偿失,悔之晚矣。从一些单位教训看,往往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错过最佳处置时间,造成更大损失和恶劣影响。

二、防范和纠治隐案不报问题的对策

隐案不报问题对部队危害极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进程中,必须抓住机遇、毫不迟疑,着力纠治这一顽疾。

(一)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理性的政绩观

首先,全体官兵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看待犯罪现象。犯罪是不可避免的,是必然发生的,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存在而存在和发展着的。军队是社会的一种组织形态,也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犯罪问题,军人犯罪仅在身份、客体、动机、对象、危害结果与普通人有区别而已。犯罪没有暴露出来,或者犯罪没有被正视、没有被正确地看待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可能导致更严重的事件发生,如自杀、逃跑、抢劫、杀人等等。因此必须正视犯罪,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权限上报事故案件,客观开展犯罪数据统计工作,掌握分析犯罪现象,总结犯罪特点规律,分析犯罪原因,进行犯罪预测,最终通过犯罪预防综合治理,降低犯罪的发生,确保军队安全稳定。

其次,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和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树立发现犯罪问题也是政绩的理念。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在对军队犯罪现象理性把握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犯罪评估,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犯罪指标,只要在这个指标内发生的犯罪问题,经调查单位和领导已经尽到了责任的,不再追究单位或领导的责任,而且在指标范围内,也不影响这个单位和领导的任何声誉荣誉和干部调整使用等切身利益。如果超过了指标(犯罪作为偶然现象,超过犯罪指标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经查单位和领导没有责任的,仍不追究单位或领导的责任,坚决摒弃将事故案件作为一票否决事项的观念。

(二)完善制度设计,建立健全有案必报的体制机制

一是完善报案登记制度。要求各级单位有案必报,不得隐瞒、拖延,不得内部消化、违反权限私自处理。要结合日报、周报、月报将单位事故案件逐级上报,重大突发事件应随时上报,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要将上报犯罪情况的真实性、及时性,作为考评单位全面建设情况的重要方面,逐步形成有案必报的良好氛围。

二是健全犯罪调查制度。目前,我军的犯罪调查都是一种自我评价,为了保持调查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应当增加被害人调查,以真实反映官兵遭受犯罪侵害情况。同时,在政法机关统计和被害人调查之间,存在一个数额差,用专业术语讲就是犯罪黑数。因此在犯罪现象的评价问题上,不能一直是自我评价,还应通过中立的、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评价。

三是建立科学的问责机制。坚持问责在正确政绩观的指引下依法依规进行,防止出现二次犯罪的发生。经教育引导,仍然因循守旧、顽固不化,隐案不报、瞒报谎报的单位和个人,是对党不忠诚老实的表现,是对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背离和挑衅,要依据党规党纪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形成评价反馈机制。在对犯罪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把握犯罪产生的机理和军人犯罪发展的基本脉络和特点,形成犯罪预防对策。在真正掌握全军犯罪形势的情况下,形成科学的犯罪评价和反馈机制,客观公正评价各个单位发生事故案件的情况,提出犯罪预防和犯罪治理的反馈意见,提高单位建设水平。

(三)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为实现有案必报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首先,从完善立法做起,确保克服隐案不报问题有法可依。针对军队现实需要,对现行《政治工作条例》《预防犯罪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通过法规的形式将行之有效的制度固定下来,明确针对隐案不报问题的追责主体、内容、权限、程序和责任,做到问责追责于法有据,形成解决隐案不报问题的坚强法律后盾。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和职责范围,做到于法有据,形成有案必报的环境氛围。加强监督体系建设,确保法规制度有效落实。畅通官兵申诉渠道,将犯罪隐患解决在萌芽。明确奖惩制度,对于严格落实有案必报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于隐案不报、有案不立、立案不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其次,保卫部门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将有案必报落到实处。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均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军的重点是保证各项法规制度的严格实施。对于纠治隐案不报问题,关键就是要提高保卫干部专业素质,充分体现和发挥保卫部门职能作用。作为军队的侦查机关,保卫部门应认清形势,摆正位置,明确职能任务,提高能力水平,积极履职尽责,体现出保卫部门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要提高官兵对政法工作的信赖度,有效推进依法治军深入进行。

【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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