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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必要性研究
——兼论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关系

2016-12-31左佳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47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政府

左佳

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必要性研究
——兼论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关系

左佳

植物生长往往需要大量的水分,农田灌溉是农业种植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但是,以我国目前的农业现状来看,灌溉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水资源浪费现象。如果不对这种现象加以控制,就会加剧我国水资源匮乏的窘境。所以,农田灌溉当中实行节约用水措施意义重大。本文将就我国农田灌溉的用水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具体的节水途径与措施。

我们在过去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础上,近两年强调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其必要性何在?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有何内在联系?我们有必要理清三者的关系,从而明确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

法治社会建设有着有别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独特之处和丰富内涵,而且也是后两者能够深度推进的基础所在;法治社会不仅是我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实践,而且是法治中国一体化建设中重要的一环。

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石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已经30余年,在这些年的法治实践探索过程中,我国的法治水平在整体上有很大进步,但相较于政府法治建设的步伐,法治社会层面的建设,一直由于面临许多现实问题和矛盾,迟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我国法治建设主题,从1997年提出“法治国家”,到2003年提出“法治政府”,现在急需落实在实实在在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不推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只能是空谈,我们需要谋求三者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什么是“法治国家”?答案应该是:如果国家的统治权,其行使尊重法律规则,以法律为界限,受法律约束,承担法律责任,这个国家便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应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所以,统治者只能在国法所限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只能依法要求人民作为或不作为;同样的,人民在法律限定范围内活动,并且依法主张权利的保护。第二,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时,要以法律为依据和准则,不能以随意以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任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高下其手,予夺由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要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围;第三,不但人民受法律的制裁,一切政府官员同样受法律的制裁;第四,人民不受法外责罚;第五,司法独立,不受其他机关干涉,以保证公正严格履行职责。

法治国家建成的标志之一即是法治社会的成熟,原因在于:

首先,从逻辑来看,一个国家中社会的法治状态如何,决定了这个国家法治整体运行状况好坏。社会是国家的母体和原生体,国家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国家的法治必须以社会的法治作为其基础层面的支撑,否则纵使一个国家法律再多,也只能称其为“立法国家”,而非“法治国家”。当前,我国法治国家的构建体系已经基本确立,重点就是要将建设的重心转移向法治社会∶全面而系统的法治化社会建设应该成为新时期的新任务,与法治国家并肩前行。这也是我国在形成自身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后,从纸面意义上的法律过渡到实践中的法律这一重要过程的转变。这一重心移转的实质是尊重法治发展和实现的规律,培育法治国家建成的“土壤”,脚踏实地的推进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国。

其次,从现实来看,我国全面深化法治建设过程中遭遇了很多现实阻碍。这至少包括两方面:滥用公权力、滋生腐败问题:“人情”、“关系”往往是首要的解决问题途径,法律被忽视和虚设。法治社会的建设正是针对这些我国在法治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阻碍∶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可以将法的理念和价值追求渗透于公民的内心,使公民理解法律的含义,尊重法律的规则,树立法治信仰。改变传统的办事“找关系”的惯性行为模式,使法律制度在实践中能够真正维护公民的权益。

法治社会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

2015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明确:“法治政府基本建成”被党的十八大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

《纲要》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即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未达到这一目标,要求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

必须承认,我们的政府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服务意识并不高,相反权力意识很高,这在实践中造成了行政弊端和治理危机,政府行政效率低下、程序繁琐,老百姓到政府部门办事经常需要跑好多部门,还不一定能办成。

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强调:职能科学、廉洁高效;要求我们的领导干部要合法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其实,从广义上讲,法治政府也是法治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法治政府内涵于法治社会,是法治社会的一个缩影,并将最终影响法治社会的建成,为法治社会提供刚性的权威支持和环境条件。

我们现在提倡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变低效为高效,变繁琐为简洁,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打造便民服务通道,为此,我们党和政府做了一系列的努力。

以辽宁省沈阳市为例,沈阳市各个区都成立了统一的行政审批大厅,是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省去了老百姓跑来跑去开各种证明和手续的繁琐,大大缩减了办事流程和时间,提高了效率和诚信度,2016年6月,沈阳市行政审批局正式揭牌,遵循“大厅之外无审批”的原则,沈阳市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划入了全市290项关联性较强的行政审批业务,业务处室由原来的26个精减至14个,审批人员由316名减至112名,初步建立了决策、审批、监管协调统一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模式。各关联的审批事项都在一个局办理,审批时间更短,办事流程更顺畅。从“老百姓跑”到“政府工作人员跑”,体现了政府“人民公仆”的服务精神,使公民享受到了政府行政机构改革的红利,这些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过去我们经常过分强调法治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性,现在我们多次强调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推进的系统设计和制度安排。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并不是一种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关系。相反,法治政府为法治社会发展提供权威的制度支持;法治社会建设的完善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民合法的权益,而且为法治政府的推进塑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支持,两者应该并进协调发展,“维权”和“维稳”平衡推进。

总之,法治社会的建成要依赖法治政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法治政府的权威要靠法治社会提供基础的条件和环境。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互相促进,协调发展,最终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

(作者单位:辽宁省委党校)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健全防治腐败的党内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5CDJ00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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