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国内外研究现状
2016-12-31王丽华
王丽华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1 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研究非常多,也比较专业。下面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研究。
1.1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研究
高瑞霞、雷萌、任智超认为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多样,包括出租、入股、转包、托管等形式。他们认为在出租这种模式下,农民可以从土地上解放出来选择其他职业;入股模式被认为是合作社最高级形式,农民用地入股参与经营,风险共同承担,这个模式在土地流转模式中所占的比例是最大的;转包是指承包方也就是农户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其他农户生产经营,这种模式一般需要政府来推动,农户自己组织实现比较困难;土地托管一般分为“全托”和“半托”两种类型。黄延廷认为相比较农民自发的转让、转包、出租等土地流转形式反租倒包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刘守英则认为流转形式有土地转包、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制和土地信托四种形式。
1.2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特点的研究
安海岗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具有参与主体多层次、流转方式呈现多样化、流转期限不同、土地流转的规模不断加速扩大等特点。李丽通过对安康市的调查得出陕南贫困山区农村土地流转具有政府主导土地流转,满足特色产业规模发展的需要,土地流转规模因地域不同差距也比较大等特点。
黄祖辉、王朋通过对浙江省采用问卷与访谈两种方式的实地调查,结合调查所获取的数据总结出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新特点、新态势。其一,流转方式呈现多元化。除传统的出租、转让等流转方式外,土地股份合作等新型的流转方式出现并得以推广,发展态势良好。其二,流转过程呈现市场化的特点。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将土地集中流转给那些进行市场化运作具有规模经营能力的大企业。其三,土地流转呈现规范化的特点。农户土地流转工作由过去的口头协议或者简单的合同逐渐走向规范化,所签订的合同越来越规范。其四,流转价格呈现合理化的特点。农村土地流转越来越倾向于市场化和规范化,土地的流转价格也趋向于更加合理。
1.3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研究
许士凯、姜法竹认为土地流转过程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背离了农民的实际利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解文芳(2013)归纳出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的根源是土地流转过程不规范以及缺乏专业中介组织。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土地流转范围小、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安海岗认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严重制约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提高的主要因素主要是以下几点:第一是农业土地产权模糊,农民地权不完整。集体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而集体界定不明确则会导致多个产权主体相互冲突,降低效率。第二是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市场机制、价格机制、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机制不健全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第三是缺乏规范性文件规定,村级组织没有充分的发挥职能作用。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多数是自发的,缺乏规范性的引导,导致流转无序。且村级组织因缺乏规范性制度和文件支持,发挥不了其应有的管理职能。第四个制约因素是土地流转形式及合同不规范导致承包合同违约纠纷不断,承诺兑现率极低。
韩松(2012)认为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集中存在着如下几点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存在强制农民流转土地的行为。现如今,随着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越来越大,基层政府组织越来越多的干预其中,由其主导的土地流转行为往往会存在强制农民流转行为、土地流转价格偏低甚至会截留部分流转费用等问题。这种行为不但违背了土地流转应遵循的自愿、有偿原则,而且也阻碍了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自主权利,是一种不可取的违法行为。第二个问题是存在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法律明文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但是现实中也存在不少改变其农业用途而改为他用的行为。一些基层组织以经济利润为目标,尤其是在其参与主导的土地流转行为中,把土地租给私人建厂进行工业生产,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三个问题是农村土地流转的非粮化现象比较普遍,意味着粮食种植面积越来越小取而代之的是种植利润较高的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从短期来看,这种做法可以获取较高的经济利润,但从长期来看,这严重威胁了国家和地区粮食安全生产,不利于国家的长期稳定发展;存在的最后一个问题是部分土地流转呈现资本化趋势。韩松认为目前土地流转给那些规模比较大的公司经营,这些公司利用土地经营那些能够获取高额利润的高效农业取得丰厚利润。在此过程中,土地成为了公司资本,而农民仅仅获得了少量的租金收入。
1.4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对策研究
为了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进而加快农业发展,潘啸认为首先应以法律作为保障,要以政策为指导。必须贯彻执行中央政策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其次是要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这种转移不但能实现土地的集约经营又能使农民获得合理的劳动收入,避免了劳动力的浪费。再次是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土地被赋予了太多的保障功能,土地对于农民就是吃、穿、用的来源,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一切。因此要顺利进行土地流转就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农村医疗、养老保障制度,让农民放心,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最后要大力发展农村土地中介组织。大力发展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促进土地流转的顺利实现。同时,虽然土地流转不是政府行为,但政府也应该积极发挥宏观管理作用,搞好服务,为土地流转提供良好的环境。
刘晓军认为解决土地流转问题的途径有四种。第一种途径就是要提高农户种植粮食的积极性和热情。要加大惠农便农政策投入,给予农户更多的补贴政策,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第二种途径是要向发达国家学习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发达国家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同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相比较其不仅数量多,可操作性也是非常强的。第三种途径就是要加快工业化建设步伐,让农民积极参与工业生产,从而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第四种途径就是要发展农村各项保险事业,让农民解除后顾之忧。
2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英、法、美、日等国家。分析英、法、美、日等主要国家对此问题的研究,发现国外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国家有着很强的规划权和管理权,更重视对农民权利的保护。
19世纪之前,英国一直处于农业发达国家之列。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农业步入衰退。英国政府为使农业走出衰退继续发展农业,颁布了第一部鼓励农业生产的法律《农业法》。之后为促进农地流转实现农业经营的规模化发展再次修订法律,制定补贴政策来发展进行规模经营的农场。补贴分别投入到两类人手中:一是愿意吞并小农场而扩大经营规模的农场主,政府将补偿一半的费用;二是自动放弃经营的农场主,政府会对其进行货币补偿。在英国政府的各项鼓励政策和农业经营规模化发展的共同作用下,英国土地流转加速,农场规模得以迅速扩大。
法国是最早重视土地流转且相关配套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上世纪70年代法国政府便设立了专门的针对离地农民的补助金政策。凡到达一定年龄的愿意离地的农民可以获得一次性补助金,流转出来的土地用于实现农业化的规模经营。法国政府还建立了专门的中介组织进行土地流转,加速了土地集中速度,促进了法国土地流转。
美国从上世纪60、70年代就开始关注此问题,与其他几个国家相比,美国的土地流转具有产权清晰、流转自由的突出优点。流转方式主要是租佃制,政府保留土地的控制和收益权,农场主具有产权保障的使用权。
日本在上世纪60年代出台了《农业基本法》,放宽了对土地流转的各种限制条件。同时,政府还加大力度培育中介组织来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上世纪80年代出台的《土地利用增进法》鼓励农民土地流转,且对于主动放弃土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的货币补贴。日本政府通过这些法案达到了促进土地流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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