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相杀相爱”
2016-12-31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王 达(吉林大学 经济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相杀相爱”
王 达
(吉林大学 经济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2012年下半年以来,模式各异、种类多样的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呈“井喷”式发展。特别是2013年之后,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远超各方预期,互联网金融及其相关问题由此成为学界、业界以及金融监管当局关注的焦点。
美国作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拥有发达和完善的金融体系。其在1990年初便开始率先普及民用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模式在美国的发展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当前中国几乎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都能够在美国找到“样板”。探究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别是美国各界在不同时期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和讨论,无疑将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迪意义。
一、P2P借贷和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新业态,并迅速在全球扩展开来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互联网金融最早发源于美国,但由于其并未在美国形成独立的金融业态,因此在美国一般并不直接使用“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这一专有名词,而是有着与之相类似的“电子金融”、“电子银行”、“网络银行”(也译为“在线银行”)等多种称谓。这里不加区分,统一使用“互联网金融”这一术语。
民用互联网技术于1990年初在美国率先取得了突破并被迅速商用,由此引发了互联网投资的热潮并助推美国“新经济”的强劲增长。在互联网的带动下,大量风险投资和产业资本涌入这一新兴产业,互联网技术开始向传统产业扩散。在此背景下,向来对信息的获取和处理有着高度依赖的金融部门自然成为应用和推广互联网技术的先驱,互联网金融也由此应运而生并飞速发展。
美国1990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990年的蓬勃发展时期、2000—2006年的平稳发展时期以及2007年以来的新发展时期。
具体来看,1990年初,在互联网投资热潮的带动下,美国率先出现了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以及网络理财等互联网金融模式。1992年,美国第一家互联网经纪商E-Trade成立,由此迅速推动了整个证券经纪行业的信息化和网络化。1995年,美国及全球第一家互联网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成立,并在短短三年内一跃成为美国第六大银行。同年成立的INSWEB则成为第一家利用互联网销售传统保险产品的网络保险电子商务公司。1998年,美国出现了第一只与电子支付对接的货币市场基金,从而开创了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的先河。到1990年末,美国已经基本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和相对完整的产业链。
2000年美国高科技股票泡沫破灭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入了一个较为理性和平稳的时期。在2006年即次贷危机爆发前这一期间,美国的传统金融机构加快了信息化和网络化升级的步伐。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纷纷开始加大对于网络设施的投资和布局。这一时期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化升级和改造。例如,以“对市场先知先觉”而著称的美国摩根银行集团在这一时期启动了一项名为E-Finance的战略。这项耗资高达10亿美元的投资计划迈出了传统金融机构探索网络金融的第一步。其率先建立了一个网络金融风险投资的小型孵化器——“60实验室”,并就大量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思路和产品进行探索,从而为其后来大举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7年次贷危机前后,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出现了新的变化。以p2p(peer to peer,个人对个人)借贷(国内也译为“人人贷”)和众筹融资模式为代表的新兴互联网融资模式开始出现并迅速发展。p2p借贷和众筹融资表现出了与传统金融模式明显不同的特征,并迅速在全球扩展开来,由此也构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新业态。
二、在其发源地美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最终形成了共生、融合的基本格局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美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一方面,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网络技术打破了地理距离与区域对开展金融业务的限制,极大地提高了美国金融部门特别是银行业的规模经济,进而使得商业银行通过并购的方式迅速扩大资产规模从而谋取规模经济在技术上变得可行;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极大地降低了信息的获取、处理和传播成本,使得基于标准化信息(信用评分和分级)的资产证券化和各种衍生金融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史无前例地提高了美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显然,没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不会有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美国银行部门的并购潮、飞速发展的金融创新以及由过度创新最终引发的次贷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
但是,尽管美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便出现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种类各异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也确实对美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的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模式却并未形成独立、完整的金融业态,而主要是作为传统金融模式的辅助和补充而存在。美国互联网金融模式最终与传统金融模式形成了共生、融合的基本格局。究其原因,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美国金融体系高度灵活。传统金融市场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和演进,不仅市场规模庞大,而且分工细化、竞争充分。因此,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具有非常强的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化视角来看,美国的传统商业银行先后经历了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冲击。在这一过程中,传统金融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历了大洗牌。一些效率低下、难以适应市场变化的金融机构(例如储蓄贷款协会)在危机中倒下,而商业银行则通过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等方式有效应对了市场环境变化对自身的冲击。因此,90年代初,面对互联网金融模式迅速发展所日益加剧的金融脱媒压力,美国的大型商业银行通过主动进行信息网络升级、有针对性地推出网络金融服务、开展灵活多样的金融创新以及直接并购新兴的网络银行等多种途径,有效地化解了互联网金融模式对自身的冲击。此外,美国传统金融机构的物理网点繁多,服务多元化,运营管理和治理结构灵活,也是其能够在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竞争中占据优势的重要原因。
美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缺陷。从互联网金融模式本身来看,其存在的一些固有的缺陷使得其难以从根本上取代传统金融。尽管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践以及大量实证研究都表明,在诸如余额查询和转账支付等交易型银行业务方面,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效率要明显高于依托物理网点和柜台交易的传统金融模式。但是在一些核心业务领域,特别是发放贷款等对私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要求较高的关系型银行业务,纯粹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则难以发挥作用。此外,在私人客户的维护、复杂金融产品的设计与交易等业务领域,传统金融机构也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因此,尽管网络银行能够凭借成本优势迅速扩大资产规模,但如何将其线上优势最终转化为盈利,则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当传统金融机构开始越来越多地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比较优势便不再突出。因此,其难以从根本上取代传统的金融模式。
三、我们要打破之前的一些思维定式,调整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以适应创新活跃、融合发展的“大金融时代”
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历程说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是竞争与融合并存的关系,其中融合是主流。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固然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冲击,特别是加剧了金融脱媒,对商业银行形成了一定压力。但是美国的大型商业银行能够顺势而为,主动化解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冲击。其经验表明,互联网金融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冲击传统金融模式,主要取决于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如何应对与转型,传统金融机构完全有能力在与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中占据主动。
正确认识中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差异,是中国借鉴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经验的前提。相比较而言,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和情况较美国更加复杂和多变。由于中国的商业银行此前并未经历过金融脱媒的冲击,缺乏创新意识和市场应变能力。因此,现阶段不能低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中国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传统金融业态的冲击。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金融当局对于这一过程的管控,从而在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缓释其对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业态的冲击,最终起到规范竞争、加速融合进而因势利导地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的。目前我国应当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推动和规范中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
打破互联网金融的思维定式,以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推动中国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
从目前国内各界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和讨论中能够看到一些明显的思维定式。例如,很多对于互联网金融地讨论,很自然地将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借贷等创新性很强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与金融风险的累积乃至系统性风险相关联并认为,游离于现行监管框架之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蕴藏着极大的风险。还有一些研究则集中探讨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事实上,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和讨论应当走出这些思维定式。应当看到,互联网金融模式在降低融资成本、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及促进中国传统金融业转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传统金融的本质这一问题,不应当成为阻碍和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由。我国金融业应当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一个开放、公平的环境,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突破口,继续推动中国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
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探索适应大金融时代的、更加灵活的、高效的新型金融监管框架。
从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历程能够清晰地看到,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深深地根植于特定的金融发展阶段,是一系列宏微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井喷式发展,正是当前中国金融创新活跃和混业经营时代来临的一个缩影。在这样一个金融边界不断延展、金融内涵日益丰富的大金融时代,如何调整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中国金融当局面临的一个挑战。事实上,传统的以“一行三会”为代表的分业监管模式愈发难以适应创新浪潮日益高涨的金融发展趋势。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特别是对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型金融业务以及新兴的第三方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监管。事实上,也只有赋予央行更多的监管权,才能够实现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匹配,进而避免重蹈美国次贷危机的覆辙。另一方面,应当夯实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各分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只有如此,才能够实现对于创新性极强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审慎监管,从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当然,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方兴未艾,仍然有众多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有待国内学术界予以深入研究和探索。我们要合理借鉴国外经验,妥善解决中国问题。
王达,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副主任。
(责任编辑: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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