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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对策分析

2016-12-30陈科全贾引狮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19期
关键词:专利知识产权中医药

李 姣 陈科全 贾引狮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1 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必要性

1.1 要发挥广西中医药的资源优势,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

广西位于我国的南部,受季风影响显著,属亚热带季风气候,雨热同期,利于植物生长,且广西地貌多种多样,盆地、丘陵、山地皆有分布,这些优越的自然环境孕育了丰富的药用植物资源。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办公室的调查数据显示:广西现知药用植物基源种4064种,占全国药用植物资源三分之一还多,种数为全国第二,仅次于云南。属于广西的传统地道药材有罗汉果,八角,肉桂,滑石,炉甘石等。广西是少数民族集居,地区民族药物资源也特别丰富。其中以壮药最为出名,应用的药用植物资源已超过2000种,瑶族药有1300多种,侗族药有324种,么佬族药262种,苗族药有248种,毛南族药有115种,京族药有30种。北部湾蕴藏着大量海洋药物资源,12.93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栖息着上千种海洋生物这也是中药和海洋制药开发利用的丰富资源。另外,广西还在区内形成了全国中药材专业市场——玉林药市,药市经营的药材品种有1000多种,年成交额达10亿元,是西南地区最大的中药材专业市场。此外,广西还形成了带有地域色彩的地方药市,比如靖西县的端午药市。广西拥有丰富的中医药资源,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才能对如此丰富的中医药资源进行创新加工,推进中医药的生产和推广,进而促进广西的经济发展。

1.2 要发展广西中医药产业,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

广西不仅中医药资源丰富,中医药产业起步也早,并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早在1970年,广西就有5家中药工业产业,总产值超过一千万元。之后飞速发展,1990年达到74家,总产值达到22.9亿元,中药工业总产值占广西医药工业总产值的71.8%,全区中医药产值在全国排名第五位。到了2003年,全中药制药企业达到137家,其中年销售额上亿的企业有八家,生产中成药2254个品种,在全国排行前列。并形成了中药、中药提取物、中药饮片俱全的产业体系。广西的中医药产业起步早的优势,不意味着其发展前景光明,只有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才能进一步提高广西中医药产业的科技水平,创新开发出更多的中医药新品种,提高广西中医药产品的经济附加值。

2 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新兴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不足,广西在国内更是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遇到一些问题,尤其在传统知识行业——中医药行业更是严重。

2.1 广西中医药产业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广西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受计划经济时代观念的影响,认为只要领取了国家的新药证书,就取得了垄断权,根本没有想要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更不用说到国外申请专利了。反而是西方发达国家把我国传统中医药当作“宝山”大力开发,比如说以色列从《中华本草》中开发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组方,申请了专利并获得授权。日本从《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方》中开发出了210个组方,并大量生产,使日本“汉方制剂”快速发展起来。

青蒿素是广西有名的中成药,是从青蒿草中提取出来的抗痢疾药,但是因为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不仅没有申请专利,关于青蒿素的研究论文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青蒿素被国外一家企业抢先申请了专利,我国因此每年损失2~3亿的出口。

我国正在发展外向型经济,广西也在积极招商引资,一些传统企业为了获得快速发展,中药炮制技术、生产技术和配方,作为引资的条件,但技术并没有申请任何国内外专利,在合同中和实际生产中没有对其进行保护。导致被外方掌握了专利技术,可以独立生产。从而丧失了自己的在领域内的优势地位,给整个区甚至国内中药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2.2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不利于中医药的保护

中医药知识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欧洲的工业革命时期,为了鼓励人们发明而产生的。其从立法宗旨上与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传承性保护是相悖的,主要表现在专利制度保护的是私权,其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大多是个人和单位,而传统医药知识往往是由国家和民族所有。如果千百年来大家一直在使用的中药被某家公司或个人开发并申请专利后,就变成了公司或个人所有,其他人再使用就要支付专利费用,这将导致很多问题。

专利作为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为有力的形式,但是却很难保护中医药。因为药品作为关系人们生命健康的特殊物品,其研发到生产要经历漫长的检验。而专利的保护期有限,并且其起算日期是从专利申请之日起,所以很多药品在上市时就已经过了专利保护期或者专利保护期即将过期。而对中医药品种的保护更为艰难。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专门针对中医药的只有国家1993年实行的《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为中药提供了特殊的行政保护,是保护中药的一种重要手段,因而只对药品的疗效提出了特殊要求,未对新颖性,创造性提出过多要求,只要是上市的满足国家标准的优质中药产品,国家都会予以保护。这也造就了它的局限性—无法与国际接轨。并且依照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以单一药材命名的药品,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现行知识产权体系对中医药保护的无力性,导致了最近发达国家经常使用中国中药资源,并对一些成果加以利用,甚至申请对中国传统中药资源申请专利,阻碍了中国本土资源的继续使用,对中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而广西作为中药材大省,自古以来就有“川、广、云、贵地道药材”的说话。因为现有的法律对“地理名称类”标志注册保护,目前存在保护形式交叉,存在注册商标与地理标志两种,保护机关也分为国家商标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不同部门,造成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这必将影响广西道地药材的保护。

2.3 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不足

广西目前的中医药院校都没有开设知识产权课程,而开设知识产权课程的广西高校只有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玉林师范学院等少数几所高校,但是没有一所高校的知识产权涉及中医药方面。区内的中医院校按西医模式培养学生,导致很多学生毕业从事西医工作。而且我国传统的教育——师徒模式被否决,这就更加造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特别是高尖端人才的稀缺。广西现在从事中医药相关行业工作的人,对知识产权的知识知道得很少,甚至是一无所知,这些都将影响广西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3 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 提高广西中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许多中医药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药物配方、制造工艺等商业秘密,因此必须制定完善的预防措施,以提高商业秘密的泄漏能力。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条例,使其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划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防止商业秘密在报刊广告、学术论文中的不经意丢失,妥善处理商业秘密文件,使他人不能从废纸、废物得到这些信息。

在引资的过程中,为了防止这种技术流失风险,国内企业和行业协会要发挥件集体保护功能的组织,应该对技术方案进行了分析,考虑到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各种商业秘密的保护,逐步提高中医的社会管理水平,保护知识产权,采取专利保护应在国内和出口国积极技术相关的专利,并应保留在产品工艺、最佳效果方面的技术秘密,对于不适应专利保护或不愿采取专利保护的技术秘密应做好保密工作,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因为在待遇的诱惑下,并不能保证每一个行业都能有国家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以及保护中医药行业在世界上的优势地位,加强对中医药技术的保密意识,采取相应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

3.2 提高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法规政策支持

现行的法律制度无法对中医药形成有效保护的问题,也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国家启动了“中国中药专利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收录了1985年至今公开的全部中国中药发明专利,虽然该数据库是为了中药专利检索提供服务的,收录的内容仅与此有关,不涉及中医文献、中医传统知识与权利人等,但也提供了较大保护。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进行了传统知识保护的探索,比如印度在2002年的专利法修正案中确立了来源披露制度,如果国外第三人利用印度的生物材料申请专利,必须披露该材料的来源;对于未披露或披露错误的,可以依据利害关系人或中央政府的申请,或者依据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反诉,由印度高等法院撤销专利权;菲律宾《本土居民权利法》、《传统可用医疗法》等多项立法均对传统医药保护作出规定,其核心内容为:第三人接触和利用传统医时,必须经过本土居民的事先知情同意,本土居民还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回报;巴拿马2000年第20号法及2001年第12号实施细则对包括传统医药在内的传统知识制定了一套体系性的保护制度,包括登记制度和许可使用制度,并从主体、客体、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十分细致的规定;同时指出传统知识的许可使用不得妨碍本地居民的继续使用及后代的可持续使用。

我们国家对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建设工作从这几个国家中吸取了很多经验。广西作为自治区,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地方性自治条例。因此广西应该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本地区的中医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3.3 大力培养广西本土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

人才资源是21世纪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培养具备中医药知识和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对推进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有重大意义。因此,要在中医药类院校中开设知识产权课程,让学生对知识产权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有产权意识;针对研发机构,要组织知识产权的相关培训,并经常进行宣传;要在开设有知识产权专业的院校开设一定课时的中医药知识课程,或者与中医药类学校合作培养专门人才,充实我区懂中医药知识的法律人才;还要培养精通中医药理论知识、现代知识产权知识、WTO规则的复合型人才,为广西中医药产品走向世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但想要发展好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就必须解决好其现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法律不完善、人才培养不足等问题,增强中医药企业保护意识,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化管理水平,同时吸取他国经验,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培养具备中医药知识和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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