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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管理问题分析

2016-12-30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12期
关键词:管理机制法律法规工程施工

周 杨

(中冶置业(青岛)有限责任公司,山东 青岛266100)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都非常关心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问题。为此,国家和相关部门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各个地方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先后颁布了许多符合自身需求的规定和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颁布实施其最主要的目标就是要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问题,从法律制度方面给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提供有效保障,从而趋近我国建设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阶段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但就目前来看,管理机制和管理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显得较为重要和突出。本文拟从管理机制和管理执行两个方面入手,简要分析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在施工阶段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结果可为下一步提高我国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 管理机制方面的问题

研究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从法律体系、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安全教育等方面入手。

1.1 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够完善

为了保障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条文,其中比较有代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促进我国的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的最庸。但是不可否认地、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国外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等)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数量还是比较少,而对于关键的施工阶段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就更好,这样在施工阶段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问题;二是一些法律法规形成年代较早,建筑施工行业发展飞速,可以说是日新月异,一些年代较早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行业形势的新需求,甚至是一些旧的、没有及时更新的法律条文成了一些人不安全生产的依据;三是一些法律法规里安全生产的规定条文都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四是虽然安全生产的一些大法、上位法已经颁布实施,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还够健全和完善,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具体实施之间还存在断链。以上这些具体问题的存在,造成了建筑工程在施工阶段人员的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1.2 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尚不健全

在我国,建筑行业主要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这种管理机制是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是为了提高或者带动企业开展生产业务的积极性,其对于当时的要求是相符合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管理机制与时代发展的需求之间的不适应也逐步凸显。上述管理机制的核心,将责任主体直接落给了企业,而“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甚至找不到相应的责任主体。“企业负责”就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责任主要与建设施工单位有关。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建设单位为了摆脱相应的责任,一般都与施工单位签订一定的责任转移文书,这种责任转移文书往往是通过“安全生产法没用”的方式来体现的。施工单位为了获取工程的施工资格,往往以处于弱势地位的姿态迫不得已接受这种安全生产责任的转移。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要处于弱势地位的完全承担安全事故风险是不公平的。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资本投资的多元化趋势发展,工程投资渠道已经由单位的政府投资向社会资本转变。这种投资主体的转变,很多建筑施工不再按照基本程序进行项目申报,从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部门没有办法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特别是当前建筑市场形势火爆,人力物力财力有限的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对于众多的建筑工程也难以做到全覆盖监督。当然,群众监督这类的监督机制更是难以落实。

1.3 相应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尚存在缺陷

企业重视安全生产,首先就要意味着在安全生产方面要进行较大的资金投入。但是,企业生产唯一的目标是追求越多越好的经济利益,对于不能直接见到经济回报反而要进行大量资金投入的安全生产,很多企业是认为没有必要的。企业不采取有力的措施预防安全事故,除了施工单位存在侥幸心理不顾及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而是看重短期利益外,另外还与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奖励激励政策有很大的关系。

目前,对于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企业,政府相关部门一般都会给与一定的表彰奖励,但是这种表彰奖励是流于形式的,很少涉及到经济奖励,即使是有也是数额有限的。缺乏强有力的、能看得见的经济或者政策激励措施,导致施工单位对于这种奖励的积极性逐步降低。反而是对安全生产相关措施缺乏投入的做法,能够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这种恶性的循环导致了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关心程度降低,相应的资金和设备投入也不足。

1.4 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尚不充分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工程施工第一线的工人一般都是从农村来的农民工。这些农民工由于本身的文化水平较低,从而直接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的隐患。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专业素质较低,缺乏相应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二是人员流动性大,很多人经常性地从这个工地转移到其他工地施工,甚至会变化工作岗位;三是维权意识差,出了问题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由于这些原因,同时出于企业节省资金投入的角度考虑,使得企业对于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很难落实到位,从而相应“群众监督”也难以实现。

2 管理执行方面的问题

建筑安全生产不光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而且在管理执行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责任难以落实、安全意识尚不到位、操作规范性较差等几个方面。

2.1 安全事故责任难以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难以落实,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筑行业市场的不正规,一些私营个体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会淡薄安全责任意识,在安全设备投入、安全知识培训等方面做得不到位。这种企业,往往是施工现场较为混乱,安全危险隐患随时存在。二是建筑施工存在层层转包问题,一些小的施工队为了从大承包商那里获得施工工程,往往签署生死文书,如果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问题,与建设单位或者大承包商没有关系,这样就很难落实安全责任。三是工人安全意识的淡薄,由于安全知识不到位,工人在施工过程当中往往不顾及安全生产规程,有些工人为了赶进度多获得报酬,甚至野蛮生产从而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这种野蛮生产引发的安全事故,后果往往只有施工工人自己承担。

2.2 安全意识尚不到位

安全意识不到位,就是尚没有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意识淡薄,他们往往意识不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对安全生产往往满足于文件传达,并未起到实效。二是一些生产企业的领导安全意识淡薄,他们对安全生产往往是“嘴上一套、实际一套”。一些企业的领导,往往只下达生产指标,对安全指标并不提及,即使是出现了生产事故,也将责任下放到具体施工单位。三是工人生产的安全意识淡薄,由于一线生产工人专业知识水平较低、人员流动性较大,他们对安全生产也没有达到足够的重视程度,这种侥幸心理进而加大了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2.3 操作规范性较差

操作规范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第一步,正确的操作规范才有可能生产安全,没有正确的操作规范,就不可能有生产安全。目前建筑施工操作规范性较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工人不清楚进场安全三级教育;二是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往往由项目部统一包办;三是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由非专业人员完成。这些不规范的操作,使得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1]王文清.建筑企业项目管理研究[J].国外建材科技,2005,(6):111-112.

[2]丛培经.工程项目管理(修订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3]陈世进.对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总结评价的思考[J].石油工程建设,2005,(10):72-73.

[4]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M].北京:中国建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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