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分析
2016-12-30冯炯
冯 炯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郑州 450000)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分析
冯 炯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郑州 450000)
随着环境侵权案件的不断出现,现实生活中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正面临着诉讼费用高昂、诉讼成本高涨且资金短缺的状况。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改变传统民事诉讼的收费方式,建立国家层面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确保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不因经济方面因素而止步不前,才是真正有效地维护环境公益,实现环境和谐。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经济分析
在全球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环境问题成为各国实现现代化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开始腾飞,然而,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的形势也日益严峻,各地频频出现的严重雾霾、水源环境的破坏、以及河流的污染一直困扰着人们,环境问题已经到了亟需改善的地步。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没有针对环境污染制定特别严格的、符合实际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关注,人们开始探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护公共环境。在相关的法律制度里,环境公益诉讼无疑会成为人们的首选,而结合各地先前的司法实践,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较好的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
但根据目前的现状,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存在很大的障碍,最直接的障碍是经济因素的困扰。若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实现自身职能,维护环境公益,最重要的就是要解决检察机关经费,使其在经济上不再为难。
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
1.1 法律保障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力
2013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生效,社会各界欢欣鼓舞,因为在新法中确立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可以针对环境公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第一次实现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新诉求。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义务、有责任担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重任,切实维护国家的、社会的、公民的环境安全权,实现环境的和谐、可持续。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及相关具体要求,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细则。
1.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很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当今,学界也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有较多研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现状,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有个人、社会组织、行政机关,还包括检察机关。从环境侵权案件的特点看,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对等各方面特点。检察机关不仅拥有强大的公权力做后盾,还能积极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诉讼,且时间较为充分,最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
此外,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维护环境公益、保护人民的基本生存权、环境权,也符合检察机关的自身职能,这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必要性所在。
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以经济角度分析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是存在很大的困难。虽然我国《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免交诉讼费,但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高额的检测、化验、鉴定、评估等费用,本文仅从经济性角度将面临的困境作一个简要分析。
2.1 国外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费用的司法实践
参考国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可以发现,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费用方面,法国采取的是诉讼费用无偿制度,即检察机关败诉时不得由检察机关承担败诉费用,而由国库承担,在一定程度上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扫清了经济障碍;德国和英国采取的措施是将原告方所聘请的律师及专业人员的费用纳入诉讼费用并加以免除,以解除当事人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不会因经济方面的高额费用而阻步不前;美国的做法是由政府提供补贴,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且审判机关也会在法定范围内收取较低的诉讼费用。同时,美国法律还在其他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律师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分别负担,从经济上进一步减轻原告方的经济负担。
2.2 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费用的司法实践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监督,理论上应该由国家财政来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并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但随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不断出现,完全由国家财政承担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将会越来越多,必将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财政预算方案,也不太符合我国财政的相关规范。如何更好地设计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相关费用制度,成为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3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保障
新生效的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减免规则,初步确立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一定程度上从经济的角度保障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性。但同时也需要看到,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中,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何更好地保障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如何从制度上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扫清经济障碍,使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不为经济因素所掣肘,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3.1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特殊收费标准
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应该采用特殊的收费标准,改变传统诉讼中按标的额收费的状况,可以采用按件收费的制度,且只收取象征性的费用。这些规范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发布,不会影响到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和诉讼制度,阻力较小且容易实现。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引导。建立按件收费的制度,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引导功能,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3.2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国家补贴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支付高额的前期费用,以上文所述为例,仅鉴定费用就达到几百万元,实在超出了检察机关的承受范围,因为检察机关除了国家正常的财政拨款之外,并无其他经济来源。当然,在案件胜诉之后,由被告方支付检察机关的前期相关费用是完全符合诉讼理论的,且被告需要为自己的环境侵权行为付出代价。但如果检察机关败诉的情况下,也不应由检察机关承担败诉的经济后果,因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引导作用,也要考虑检察机关的实际支付能力,笔者认为,此时应当参考美国的司法实践,由政府财政为检察机关败诉的经济后果买单或者由国家进行补贴。因为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由政府买单是完全符合相关法理、情理的。
3.3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
虽然新环保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建立了生态环境修复基金,用于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顺利开展,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法律并没有细致地规定哪些情况可以从生态修复基金提取资金用于环境公益诉讼,也没有具体的使用额度,无法从总体上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复杂性及其长期持久性,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是比较可行的办法。首先,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直接由政府支持不太现实,也无法长久的进行下去;其次,参考其他国家如印度等由司法机关酌情分配诉讼费用的制度也不太现实,一方面会赋予司法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因此,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是比较可行的,专门用于支付因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真正减轻社会环保组织的资金压力,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在具体的操作上,可引入多元化的资金来源,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维持环境公益基金的健康运行,确保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能够真正用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上的引导,且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障碍,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国家的态度。由环境侵权方为环境公益诉讼买单,可以看作对环境侵权方的经济惩罚,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尤其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负担,能够真正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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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0.137
D925;D926.3
A
1673-0194(2016)10-0195-02
2016-04-08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2015年度青年基金项目(2015 15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