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贷的风险及控制
2016-12-30李政美
李政美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山东 莱芜 241100)
我国P2P网贷的风险及控制
李政美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山东莱芜 24110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我国P2P网贷在近几年发展迅速,但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借贷风险高。通过对P2P网贷风险进行分析,找出症结点,对风险的防范及控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对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P2P;网贷;风险;控制
1 P2 P网贷概述及我国的模式
(1)P2P网贷概述。P2P网贷,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贷给资金需求者的商业模式,是为个人借贷双方提供交易的互联网业务。近几年来,我国网贷平台数量迅速增加,比较活跃的有350家左右,截止到2015年4月底总量已有3 054家。
(2)我国P2P网贷运营模式。目前,我国P2P平台主要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类是纯线上模式,是最原始的运作模式,是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化。此种模式平台提供信息匹配、工具支持等功能,本身不参与借款,借贷双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第二类是线上线下结合模式,线上主要是借贷交易环节,线下主要进行借款来源审查、贷后管理。第三类是线下为主的模式。线下先找到资金借贷双方,然后由第三方个人先行提供资金给资金需求者,再由个人第三方将债券转让给投资者。
2 P2 P网贷平台风险分析
(1)制度风险。目前P2P网贷公司的设立和管理还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首先,P2P平台没有相关的法律,监管无依据。P2P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监管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法律条文,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也是空白,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性也无法得到确认,各地的监管分支机构都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一旦发生纠纷,就遇到无法可依的后果。其次,P2P借贷公司财务审核制度不完善,资金流动容易失控。
(2)信用风险。P2P网贷平台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借贷双方的信用状况难以保证。在网络信贷中,借款人在进行借款之前,需提交身份证、资产持有证明、学历等一系列材料,根据用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平台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信用等级。若借款人提交伪造的材料或冒用他人证件由此得来的评估结果就不可靠。另外,借款人不按规定使用资金,而是恶意透支,无力偿还借款,这就可能出现大面积坏账。
(3)流动性风险。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普遍存在“拆标”现象。拆标是将长期大额借贷拆成短期小额借贷项目发布在平台上吸引投资者。拆标后成交量虚高,不能反应平台的真实经营状况,同时造成期限、金额错配。
(4)经营风险。P2P网络借贷公司要求出借人将款项存入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账户,贷款经由第三方账户发放和回收,但第三方账户资金由谁管理目前无法可依,现均由P2P网络借贷公司自行管理。若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或内控失效被人利用,可能出现第三方账户资金被挪用甚至出现非法集资。
(5)标的虚假风险。有些网贷公司通过虚假的标的来欺骗投资者,用募集的资金来承接房地产、资源行业以及过剩产业的资产。另一些网贷公司利用虚假标的将募集的自己自用,高息融资,要么还欠款,要么为实业或关联企业吸纳资金,以解决资金难题,但企业的正常利润根本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另外,虚假标的容易形成旁氏骗局,增加了平台的风险系数。
3 控制P2 P网贷风险的对策
(1)完善监管体系。①法制监管。我国现在还没有规范P2P行业的相关法律制度,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制定一个网络平台管理办法,严格准入制度,规范网络借贷的性质、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禁止非法集资,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并规定其监管内容及职责。②行业自律。在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建立非地方性的网贷行业协,严格制定统一标准,根据当事人的信用状况合理划分借贷业务等级,使得 P2P网贷交易更加透明、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适合当地的自律性组织,设立共同基金防范风险。③外部监管。外部监管包括机构监管和消费者监管。中国银监会作为监管主体,明确监管对象及监管职责,快速推进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建立消费者信息反馈快速通道,及时发现问题,促进网贷平台有序、健康发展。
(2)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首先,建立内部征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并设立黑名单制度;其次,建立与外部征信系统的对接机制,沟通不同行业间的信用信息;再者,建立信用惩罚机制,并以合法的形式向合法用户展示不良信用记录,使用户重视自身信用建设。
(3)建立信息披露和信息保护机制。①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对财务报告、逾期贷款、风险提示、坏账率等进行披露,定期曝光黑名单,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②注重隐私保护。提高信息技术,高度重视用户的隐私数据和交易数据的安全,对数据的存储和传输过程进行加密保护,建立防火墙隔离机制和应急方案,以保障平台内部网络及系统的安全性。
10.3969/j.issn.1673-0194.2016.11.077
F830.5
A
1673-0194(2016)11-0130-02
201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