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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财务信息失实问题解析

2016-12-30张军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41期
关键词:财务部门销售额财务人员

◎张军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财务信息失实问题解析

◎张军

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工商登记的民营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的95%以上。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中的比重分别为60%和40%左右,民营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约占全国城镇就业总数的的75%。随着世界经济增速减缓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日趋明显,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民营中小企业在吸收国企下岗职工,扩大内需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显得愈加突出。民营中小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相伴而来的,有个问题是始终挥之不去的常态化存在,即民营中小企业的财务信息失实问题。

民营企业的分类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定义为: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其中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现状和特征

数量庞大,分布区域以及涉及到的行业广泛。民营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民营中小企业都在数量上处于绝对优势。

企业生存期短,更新变化快。民营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产品科技含量较低,市场竞争力较差。企业融资途径有限,资金不足,发展能力较弱;民营中小企业收集、处理市场信息的能力较小,无法及时准确地做出判断和有效应对。因此,其生命周期相应较短,我国每年都会有大量民营中小企业设立,同时,又会有大批民营中小企业倒闭,新旧更替较快。

因为企业规模较小,使得民营中小企业经营较为灵活,富有活力。同时,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往往是统一的,管理权基本上由所有者掌握,管理人员和普通从业人员间大多有一定血缘、亲缘、地缘关系作为纽带,因此便于管理者指挥、协调以及监督。

缺乏高素质人才,员工团队意识较差。民营中小企业受到自身实力制约,难以吸引到高素质人才的加入。对于企业现有员工,也常因内部管理、薪资待遇等问题,难以稳定。这造成企业人员流动性大,缺乏稳定、高效的员工队伍,企业缺乏稳定性,其生存发展经常遇到阻碍。

多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水平较低。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较低水平基础上发展起来,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产出规模都较小,产品技术含量较低。

上述几个特征,决定了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诸多限制,其所有者和管理层首先要解决的是自身的生存问题,主要考虑业务或产品赚不赚钱,能不能最大限度地增收节支。对企业的管理方面,往往重业务、轻管理;重形式,轻实质。再加上很多民营中小企业是采取家族化经营方式,通过亲戚、朋友关系维系,更造成企业管理上的不规范。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财务信息失实问题日益突出

在民营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中,企业的所有者由于在观念上认为企业是自己所有,因此在财务部门的用人上,首先选用自己信得过的人,尤其是家族内部人员,特别是财务领导职位和关键岗位。这就使财务部门人员的配备很多并非根据岗位需要和人员的才能、经验,而是按照关系亲疏来确定,造成人员和岗位不相匹配。另外,出于成本的考虑,许多中小企业不能或无法为财务部门配备合适的财务人员。凡此种种,都使得民营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存在先天不足。

在民营中小企业,财务部门所处的地位往往比较尴尬。因为在企业中,由于管理上很多是由老板一个人说了算,财务部门在财务工作中要完全听命于企业一把手,其核算、监督企业经济活动的职能受到弱化,财务人员的地位较低,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高。再加很多民营中小企业为节省人员开支,不愿意为财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人员,许多财务人员只能一人多岗,经常加班、超负荷工作。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的工作动力不足,经验、技能不能完全满足财务工作要求,人员流动频繁,财务制度很多形同虚设,使得民营中小企业很难做到财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客观上造成很多企业无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

民营中小企业所有者及管理层在管理理念上,倾向于认为财务部门是单纯为企业的业务、生产部门服务,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财务部门的有些合理要求被视为多余和不适用的,不予考虑。在财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产生意见分歧时,企业的领导者往往支持职能部门而排斥财务部门的意见或建议。这样做,造成很多时候,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无法取得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提供准确财务信息所必须的原始业务信息和基础资料、报表。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在出席一些重要的办公会议时,其意见常常被忽视,或被轻描淡写地一带而过。久而久之,财务人员往往不愿过多提出自己的真实想法,回避争论,造成许多财务隐患的潜在积累,直到企业面临时才感到措手不及,临时去想解决办法,而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提供不实的财务信息。

很多民营中小企业在初创和发展阶段,其企业完全是以老板为中心,管理权、经营权高度集中于老板一人手中,而企业管理层绝大部分是老板的亲戚、朋友、亲信,企业发展过程中高度依赖领导者的个人能力、素质。由于个人能力、精力所限,以及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使不少民营中小企业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缺乏长远战略规划,注重眼前利益。遇到问题,喜欢采取短期行为,往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使问题扩大或产生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财务部门经常要充当“修补者”的角色,对财务信息进行加工,造成财务信息的失实。

民营中小企业从初创阶段起,便要面对很多困难,在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经营领域等各方面存在诸多限制,其中对财务影响最大的就是融资困难。尽管国家对扶持民营中小企业出台了许多相关优惠政策,但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看,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依然突出。由于银行是企业化经营,更多的考虑的是效益,只能是锦上添花,不可能雪中送炭。一些民营中小企业为了拓宽融资渠道,不是从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着手,而采取了”立竿见影“的作法,即财务造假,以求及时、快速获得资金来源,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开拓发展。

避税始终是民营中小企业考虑的一个重要和经常性的问题,而这很多又与资金问题密切相关。由于资金不足,许多企业管理者要求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尽可能地节约税收成本。由于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多种多样的经济类型,开票和不开票的收入、成本、费用存在价格差异,为财务信息的造假和失实提供了动因和丰富的土壤。在民营中小企业中,普遍存在着“两本账”。除了由于资金问题形成企业避税、逃税、偷税、漏税的冲动外,有许多民营中小企业单纯从经济效益考虑问题,即使在资金充裕、企业有较多利润的情况下,出于本能也要求财务人员作假账,以逃避纳税义务,造成财务处理以及提交的财务信息虚假失实。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财务信息失实产生的极大危害

财务信息失实有极大的危害,而民营中小企业属于我国财务信息失实的“重灾区”,其涉及面广,造成的社会成本巨大。

有可能造成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失误。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家是宏观调控的主导者,它也是企业资金来源之一,通过税收或财政政策对企业提供优惠或补贴,进行政策引导。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会导致国家宏观调控的紊乱,也会造成国家资源的流失,使国家宏观调控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的发展是需要以市场交易参与方的诚信为基础。企业向外部的市场交易参与者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实性尤为重要,然而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财务诚信问题一直受到强烈质疑,甚至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成为西方国家经常性敲打的对象之一。

导致税收的大量流失。民营中小企业通过各种造假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减弱了企业外部资金提供者的信任度。对于投资者、银行而言,他们投资、发放贷款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财务信息的失实将直接导致投资者、银行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虚假的财务信息,会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银行贷款化为乌有。不断出现的企业财务信息造假事件毒化了市场气氛,使得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之间互不信任,增大了市场交易的摩擦成本。

对财务人员的职业发展造成损害,情节严重时,财务人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按照相关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何有效解决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财务信息失实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和发达,智能手机的普遍使用,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变得越来越公开化、透明化,少数企业通过信息不对称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空间将日益缩小。人们对公平、公正、合法竞争的要求也日趋强烈,财务信息失实给民营中小企业带来的利益逐步为不断增大的违法成本所替代,财务信息失实将越来越得不偿失。但由于企业自身的特点,民营中小企业财务信息失实的现象将不会在短期内自动消失,这需要国家机关、社会、市场经济的所有参与方、企业所有者、企业财务人员共同努力。

国家对民营中小企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更为宽松,更具可行性和可获得性,产业导向性。在法制层面加大力度,推动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促进正常经济秩序的建立。

民营中小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需要转变观念,摆脱狭隘的传统家族化企业、集权化管理思维,以现代企业管理理念进行企业管理。在经营中,加强企业的战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除了考虑经济效益,也要考虑和重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生态效益。

财务人员要加强职业自尊,树立自律意识,主动向企业管理导提出不同意见。在企业做法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冲突时,作出正确抉择。

中介机构需要更积极地参与对民营中小企业的财务信息的审计、监督。未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发挥并加强民营中小企业财务信息报出的鉴证人、监督人角色,作好行业自律,对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者、银行等对民营中小企业的评估要多方位进行,关注企业的基本面和经营实质,避免为表象所蒙蔽。而银行在对企业的资金需求进行审查时,尤其要避免单纯形式审查和一味追求安全性和抵押担保。要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兼顾安全性和经济性,能够为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支持和帮助。

只有国家机关、社会、市场经济的所有参与方、企业所有者、企业财务人员共同努力,使整个社会形成公平竞争的意识和氛围、规范守法的市场经济秩序,民营中小企业的财务信息失实问题才会逐渐减少或消失,民营中小企业也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拥有强大活力的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作者单位:南京亿兴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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