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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契约理论的演进及其现实意义
——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评介

2016-12-30温思美黄冠佳李天成

产经评论 2016年6期
关键词:哈特委托人代理人

温思美 黄冠佳 李天成

·特 稿·

现代契约理论的演进及其现实意义
——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评介

温思美 黄冠佳 李天成

现代契约理论是一个随着经济实践而不断发展、逐步演进的思想过程。哈特和霍姆斯特罗姆因为在契约理论方面作出区别于前人的重大贡献而获得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前者的贡献主要在不完全契约理论,提出了一个缔约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时的解决方案;后者的研究集中在委托代理理论,解决了公司内部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激励问题。梳理现代契约理论演进的脉络,介绍哈特和霍姆斯特罗姆在各自领域的主要贡献,简要分析他们的主要理论特点、方法应用及其缺陷。两位获奖者在各自领域的契约理论贡献,对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企业制度构建、金融市场改革和公共机构改革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契约理论; 不完全契约; 委托代理; 哈特; 霍姆斯特罗姆

瑞典皇家科学院于2016年10月10日宣布,将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美国哈佛大学的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和麻省理工学院的本特·霍姆斯特罗姆(Bengt Holmstrom),以表彰他们在契约理论方面的开创性研究。前者的主要贡献是对不完全契约理论和产权理论的完善,后者主要是对委托代理理论的深化研究。

奥利弗·哈特1948年生于英国伦敦,1974年获得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博士,1993年以来任教于哈佛大学,是该校Andrew E. Furer经济学讲座教授;本特·霍姆斯特罗姆1949年生于芬兰赫尔辛基,1978年获得斯坦福大学博士,现任麻省理工学院经济系Paul A. Samuelson讲座教授(RSAS,2016)[1]。

契约理论对中国经济中的企业制度构建、金融市场改革和公共机构改革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政策意义。比如,国有企业改革中如何合理设置产权结构,如何构建有效的治理机制,如何激励和约束国企的管理人员,都需要事前设计好契约。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改革面临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因为国有企业的产权人和经理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不相容,在实践中,委托人无法避免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制定完善契约面临许多挑战。同样,这一理论也可以用来分析当前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重点即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设计和绩效,哪些公共领域(如学校、医院等)应该私有化以及最佳的契约安排等。

一 契约理论的发展:简要回顾

一般认为,现代契约理论主要有两个分支,即交易成本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前者又可分为不完全契约理论和公司理论,主要涉及企业的“外部关系”,即企业与市场的相互机理和在不完全契约下企业所有权安排问题。后者主要关注企业的“内部问题”,即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交易成本理论

科斯(Coase)在交易成本理论方面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认为企业可以比市场更有效地组织某些交易。与市场交易不同,企业内部的大多数经济活动不受精确合同的约束(科斯,1937)[2]。科斯的另一篇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则提出了后人称为“科斯定理”的思想(科斯,1960)[3]。但是,在引进交易成本这个概念来分析企业乃至社会发展过程中,科斯的理论及其论证存在着不少瑕疵,特别是“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引起后续研究学者的争论。但他的工作是开创性的,而且吸引了后继学者对这一领域的深入研究,从而推动了这一领域的理论发展和方法完善。

阿尔钦(Alchian)和德姆塞茨(Demsetz)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缺陷。他们在《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中开篇就点明了企业的契约性质,认为企业存在的原因除了有较低的交易成本之外,还有高效的团队生产(Alchian和Demsetz,1972)[4]。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成果实际上是科斯定理的应用,为产权理论的出现作了奠基性的贡献。然而,这个“团队”应该有多大的规模,也就是说企业的边界在哪,他们的理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

在企业边界研究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的是威廉姆森(Williamson),他拓展并完善了不完全契约理论和公司理论,并将交易成本和公司理论联系起来(温思美和郑晶,2010)[5]。威廉姆森将交易费用分解成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三个可刻画的维度,并认为资产专用性最为重要,是理解交易费用的起点和核心(Williamson,1975)[6]。威廉姆森的主要贡献在于使交易费用理论可以实证检验,从而可以定量确定企业的边界,而且推动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发展,他也因此而获得2009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但是,威廉姆森没有解释清楚要素之间的雇佣关系,也就是说没有解释为什么是资本雇佣劳动而反之不成立。正是霍姆斯特罗姆及其合作者提出的委托代理理论进一步解决了威廉姆森没有解决的问题。

进一步发展产权理论的是哈特及其合作者格罗斯曼(Grossman)、莫尔(Moore),他们提出了剩余控制权,也就是当契约不完备时,必须明确当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时,谁有权怎么做,这让哈特获得了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RSAS,2016)[1]。那么谁该拥有剩余控制权呢?一般而言,谁的剩余所有权多,谁就可以拥有剩余控制权,这对一个企业尤为重要。关于哈特的具体工作,第二部分将详细展开。此外,对交易费用理论发展有较大贡献的还有詹森和麦克林(Jensen和Meckling,1976)[7]、克莱因(Klein et al.,1978)[8]、张五常(1983)[9]等经济学家。

(二)委托代理理论

伴随着企业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和研究内容无法分析当时企业的新形态。委托代理理论的产生弥补了两权分离理论的不足,并成为使用非常广泛的方法。委托代理理论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早期的贡献主要来自Williamson (1975)[6]、Spence和Zeckhauser(1971)[10]、Ross(1973)[11]、Mirrless(1975[12],1976[13])、Holmstrom(1979[14],1982[15])、Grossman和Hart(1983)[16]等学者。学术界对委托代理的研究,通常沿着两个思路进行:实证方法研究的实证派(代理理论),数学模型方法研究的规范派(委托代理理论)。实证派的代表人物有Alehian等,分析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影响因素及机制。规范派的代表人物有Mirrless等,他们侧重使用模型,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研究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分配机制。经过30余年的发展,由传统的双边委托代理理论(Holmstrom,1979)[14],发展出多代理人理论(Holmstrom,1982)[15]、共同代理理论(Bernheim和Whinston,1985[17],1986[18])和多任务代理理论(Holmstrom和Milgrom,1991)[19]。

委托代理理论仍然遵循“经济人”的公理性假设。其研究框架的基本假设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相互冲突,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一假设是对传统经济学假设的一种改进。委托代理关系的达成正是基于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约束这两个基本条件。委托代理理论就是在以上基本假设和条件下,寻找让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利益的最优契约。但是,由于现实中存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信息不对称以及契约执行过程面临不确定性,由此就会出现代理人行为偏离委托人目标函数的问题,即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行为偏离主要来自两方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是指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不完全信息,在合同签订后,做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道德风险问题指的是代理人利用优势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契约。尽可能减少契约签订和执行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正是这一研究的主要任务。委托代理理论实证派的结论是:代理合同要基于结果制定,委托人要尽量地掌握代理人的行为信息,才能够更好地维护代理人的利益。规范派的主要结论为:(1)在契约中,代理人必须承担部分风险;(2)在代理人风险中性的假设下,委托人在制定契约时可以让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

对委托代理理论的创建,贡献最大的是Mirrless(1975[12],1976[13])、Akerlof(1970)[20]、Spence(1971)[10]、Stiglitz和Weiss(1981)[21]等学者。Mirrless对委托代理理论的贡献为建立基本模型,奠定了基本分析框架,Akerlof研究了代理人问题中的逆向选择问题,Spence研究了信号传递理论。Holmstrom的贡献在于与Mirrless共同提出的“一阶条件法”,以及对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完善及应用。

作为西方经济学的重要发展,委托代理理论着力研究现代企业的内部组织问题,为经济学的微观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对企业制度及企业改革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但是委托代理理论也存在不足,例如:委托代理理论的两个假设条件有待进一步完善;委托人是风险中性者的假设经常与实际不相符;委托代理理论寻求最优解的“一阶条件法”并不能保证最优解的唯一性;委托代理理论存在实用性不强问题等。

二 奥利弗·哈特的主要贡献

现实生活中,不完全契约随处可见,其中的原因有三点:首先,人们的绩效是难以被测量的;其次,即使绩效能在事后被合理准确地评价,但也很难事先设计足够详细的合同,明确指出什么样的绩效得到怎样的回报;最后,即使可以设计这样的合同,也可能难以执行它,因为第三方可能无法在事后评判当事人的绩效。这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就拿理发来说,顾客与理发师达成“剪短头发”的口头契约,理发师确实也按要求剪短了,但仍有可能发生纠纷。在这个例子中,什么是“短发”,这是一个主观的问题,理发师的“绩效”难以被准确地评估;口头契约中没有涉及剪去多少厘米的头发才算“剪短”,因此,这个“契约”是不完备的;事后一旦发生争执,也很难让第三者对理发师是否达到了顾客要求进行符合双方利益的仲裁。因此,不完全契约会导致实际交易过程的许多困扰和低效率。

(一)哈特的主要研究

在研究不完全契约时,哈特与马金斯(Maskin)的思路完全不同*马斯金在创建和发展“机制设计理论”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获得了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哈特认为,由于存在无法解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制定完善契约的尝试既是成本高昂的实践,也是无法实现的徒劳,因此,他没有考虑如何完善契约,而是考虑当契约不完全时的补救办法。哈特最主要的贡献是提出了另一种解决不完全契约的方式——使用分配决策权和控制权来替代合约规定的奖励。因此,这就构成了哈特在这一领域的三个主要贡献:不完全契约和公司理论、所有权结构和投资激励、不完全市场的一般均衡。

哈特在契约理论的早期研究中,有两个突出的贡献。一个是格罗斯曼和哈特(1983)[16]关于劳动力市场中逆向选择的研究。他们的研究表明,企业与其雇员之间的最佳合同可能导致不充分就业。另一个是哈特(1983)[22]留下的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更多的竞争是否会使经理更难偏离利润最大化?威廉姆森(1985)[25]在解释“为什么一体化不总是有效”这一问题时,认为官僚决策可能造成低效率,但他没能很好地解释企业规模与一体化的关联。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24]提出了一个理论框架,同时考虑了一体化之后的成本和收益。而且,他们在研究公司边界时,不仅定量分析了公司边界,而且具体预测了谁应该拥有特定的资产。实际上,所有权应给予最重要的非合同投资的一方,非一体化,即双方分别拥有其资产,当各方投资同样重要时是最佳的。

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24]研究了如何使非契约投资的激励取决于资产所有权,每个公司投资的动机取决于它对分享剩余的预期,而这又取决于实物资产的所有权。然而,他们研究的缺陷是假设了不存在由讨价还价或官僚决策引起的事后低效率,而且他们的两公司假设不允许我们考虑具有多个部门、多客户和多供应商的大公司,以及可能成千上万的员工。幸运的是,这个问题在四年后得到了解决。哈特和摩尔(1990)[25]提出了一个多方、多资产设定的产权理论,并允许一个更复杂的生产架构,特别是在资产之间和资产与人之间的互补性。对于两个投资方,哪一方的投资更重要,就应该拥有更多的资产;对于多个投资方,所有权结构应取决于“关键的参与者”,也就是贡献大的投资方。

在研究契约理论之前,哈特在不完全市场的一般均衡方面也作出了一定贡献。哈特(1975)[26]考虑了不完全市场均衡的最优性,证明了另一个持续重要的结果:通过开拓新市场使市场更完整,但不完全,而且不一定导致帕累托改进。哈特对垄断竞争的研究启发了一篇关于产品市场不完全竞争作用的重要文献,作为对凯恩斯失业理论的进一步解释(Hart,1979[27];Hart ,1982[28])。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应用

哈特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一个应用研究是分析公有制和私有制的选择,通过财产权分析框架帮助我们了解私有化和公共所有的成本和效益(Hart,2003)[29]。在不完全契约的情况下,产权变得特别重要,因为所有权拥有者具有剩余控制权。政府所有的供应商几乎没有动机来提升产品的质量和降低成本,但私人承包商将有更强的动机来改善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特别是降低成本方面(Hart et al.,1997)[30]。这一理论认为,支持外包和私有化可能是有害的,因为过度的成本降低必然导致质量的下降,降低成本对质量的不利影响越强烈,这类商品或服务就越应该由政府提供。

不完全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应用是在公司财务领域。财务契约的一个主要目的是确保企业家和管理者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事。最早的公司财务模型假定契约是完全的,如果企业家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向投资者提出债务索赔和对企业家的股权索赔是自然的,然后将拥有剩余的现金权利(Jensen和Meckling,1976)[7]。格罗斯曼和哈特(1982)[31]在研究这个问题时,还是遗留了一个关键点:谁应该拥有剩余控制权。尼尼等(Nini et al., 2012)[32]回答了这个问题:当公司表现不佳时,这些契约有效地将更多的控制权转移给债权人;相反,当公司表现良好时,股东保留大部分控制权。不完全契约方法的强大之处在于,它解释了为什么契约会有这些一般特征,谁将获得哪些权利,分析了重新谈判过程的性质,以及现金流权利分配之间的相互作用和控制权。通过强调哪些利益相关者有权在什么情况下做什么,不完全契约的框架允许我们可以讨论解决企业家和投资者之间利益冲突的或多或少有效的程序(RSAS,2016)[1]。

除了资产所有权的问题,不完全契约理论也被用于研究公司内决策权的分配,这包括最佳授权以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等(RSAS,2016)[1]。在哈特和他的合作者的财产权模型中,物质资产的决策权是谈判能力和激励的关键来源。资产通常由企业而不是个人持有,企业所有者通过任务分配、监督和合同激励来构建内部关系。此外,不完全契约模型也对政府机构有重要的应用。

三 本特·霍姆斯特罗姆的主要贡献

Holmstrom为多期动态的委托代理理论作出了重大贡献。1970年代末,本特·霍姆斯特罗姆阐述了“委托人”应该如何为“代理人”制定一份最佳合约,即双边委托代理理论(Holmstrom,1979)[14]。在后续的研究中,霍姆斯特罗姆将这些成果普及到了更现实的情境中,将双边委托代理理论拓展到多代理人理论(1982)[15]、多任务代理理论(1991)[19],这些情境包括:雇员不仅收获薪酬奖励,也获得升迁机会;代理人在多个项目中有作为,而委托人只观察到有限的部分;以及团队中的成员有搭便车行为等问题。这一研究对委托代理理论的拓展和应用产生较大影响。

他研究假设了在信息对称和信息不对称两种情况下求效用函数最大值。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原假设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不再成立,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激励相容就成为重要的约束。因此,根据这一理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博弈的结果无法达到帕累托效率;最优契约是权衡了委托人和代理人利益的折中,而且代理人必须承受部分风险。

具体来看,Holmstrom(1979)[14]提出的个人信息化特征模型,强调了契约设计既要根据每个代理人行为结果, 也要考虑其他代理人的行为结果。因此,多代理人理论的基本结论是,代理人之间如果形成联盟,则生产不可能有效率,而且会损害到代理效率。当委托人不能保证他的控制策略及其报告的诚实性时, 委派监督比不委派监督能导致一个严格的更优解。Holmstrom(1991)[19]在多代理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多任务代理理论。多任务代理理论与双边委托代理最主要的区别是: 假定代理人同时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多项任务。经过分析得出结论: (1)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 当任务之间是强替代性时, 委托人可以通过减少替代性任务的支付来激励代理人完成某项任务,而如果任务是互补性的, 委托人只需激励其中一项任务;(2)激励契约可以引导代理人将努力在各任务间进行有效分配。

四 契约理论对中国经济的启示

理论与实践表明,契约以不同的形式广泛地存在于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小到个人借贷的信贷合同、员工的雇佣合同,大至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甚至是国家之间签订的贸易合作协议,都是契约的一种形式。契约理论也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投资人与经理人,雇主与雇员,财险公司与业主,公共部门与供给商之间的契约关系等。在现实中,这类“特殊”的交易关系一般都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必须合理地设计反映相关利益权衡的完善契约,以保证契约各方行为最大限度地符合彼此的利益。事实上,现代契约理论对许多领域正在产生重大影响——从个人之间的交往、公司治理到国家宪法制定,都遵循着现代契约理论的基本法则。同样地,类似学校、医院,甚至监狱这种公共服务的提供机构,应该是公共所有,还是私人拥有?老师、医疗工作者以及监狱管理者,他们到底是应该拿固定工资,还是按照工作表现拿工资?经理人分红或者股权激励这些激励方案到底多少才是最优?这些看似“常识”的问题,都需要现代契约理论的指导。由于奥利弗·哈特与本特·霍姆斯特罗姆等的重要研究,我们现在拥有了一系列理论和工具,可以对以上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相关契约的精细设计。

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对中国高校改革有重要意义。高校和国有企业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高校建设与改革,关键在于确定高校的所有者拥有多少剩余控制权。公立高校在确保教学质量方面具有优势,私立高校则在科技创新方面更有优势,因而要根据每一所高校的办学目的来确定公有化还是私有化。高校的改革方向和医院的改革方向可能有所不同,聂辉华(2011)[33]认为,常见的、成熟的、标准化的疾病的诊断服务可以由私立医院提供。也就是说,一甲医院和部分的二甲医院可以私立化,医疗水平高超的医院需要保持公立化。但从本质上说,两者的改革都符合哈特的产权理论。哈特认为,成本降低对质量的不利影响越强烈,这类商品或服务就越应该由政府提供。对高校而言,主要任务是培养人才,学校的整体水平越低,成本降低对教学质量的影响就越大,因此如果高校的主要办学目的是教学,就应该由公立机构筹办。但是对于医院而言,主要任务是提供医疗服务,常见疾病治疗的成本较难压缩,治疗的程序也趋于标准化,于是将这类医院放入市场,通过竞争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而提供重大疾病医疗服务的大医院,则更需要保证治疗的质量,此类医院如果私立化,将会出现两种情况——医疗费用增高或医疗质量下降,这些都可能导致患者不可挽回的损失。

哈特和霍姆斯特罗姆的公司理论对农业企业也有重要启示。农业生产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不得不面对复杂多变的自然灾害,因此农业企业与农民间的契约必然是不完备的,而且农业公司内部的激励会有别于其他公司。按照霍姆斯特罗姆的激励理论,经理从事的职业如果有较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则应该领取固定的酬劳;反之,如果经理从事的职业风险较低,则应该按其绩效领取变动的酬劳。由于自然灾害具有不可预测性,因此农业企业经理的绩效,不完全是由自己的能力所决定,应该领取固定得工资。哈特的公司理论认为,剩余控制权应赋给更重要的投资一方。对于“公司+农户”这种模式,毫无疑问,公司是拥有剩余控制权的强势方,然而,哈特的理论没有讨论当出现合约中没规定的情况时,公司该如何行使剩余控制权。农业公司可以在自然灾害频发的年份,重新和农户签订合约,或者将部分剩余控制权转移给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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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方式]温思美, 黄冠佳, 李天成. 现代契约理论的演进及其现实意义——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评介[J]. 产经评论, 2016, 7(6): 5-11.

The Evolution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Modern Contract Theory——Review of the 2016 Nobel Prize in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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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t and Homestrom received the Nobel Prize in Economics in 2016 for their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contract theory. Hart mainly contributes to the 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 which brings forward a solution when the parties can not reach an agreement. Homestrom’s study focuses on the principal-agent theory, which solves the problem of incentive under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Based on the review of modern contract theory,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main contributions of the two Nobel Prize winners in their respective fields. And then briefly analyzes the application and defects of these theories and methods. At last gives a brief review of the implications of contract theory for China’s reform.

contract theory; incomplete contract; principal-agent; Hart; Homestrom

2016-10-2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生产供应过程的食品安全风险识别与预警研究”(项目批准号:71633002,项目主持人:文晓巍)。

温思美,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发展、国际贸易和金融、技术经济;黄冠佳, 本文通讯作者,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经济史、农业与农村发展;李天成,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与农村发展。

F276

A

1674-8298(2016)06-0005-07

[责任编辑:伍业锋、刘鸿燕]

10.14007/j.cnki.cjpl.2016.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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