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诉法背景下的侦查羁押制度
2016-12-29大米顿
大米顿
【摘 要】侦查羁押制度是保证刑事侦查工作顺利进展的前提,为了适应新刑法的要求,提升刑事侦查工作效率,侦查羁押制度也需要进一步调整。本文将浅论新刑诉法背景下的侦查羁押制度,并提出个人建议。
【关键词】新刑诉法;背景;侦查羁押制度
目前,在侦查羁押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像羁押期限难以保障,逮捕和羁押被混为一体,羁押场所仍需改善等,本文将在简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探索完善新刑诉法背景下的侦查羁押制度的措施。
一、侦查羁押制度的现状问题
(一)羁押期限难以保障
《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制度有明确的规定,第154条详细论述了一般羁押期限的要求,并指出特殊羁押期限和一般羁押期限的不同之处。第155条至157条对特殊羁押期限进行了更为详尽的描述。其中,第154条《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表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其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第154条还指出如果已经超出一般羁押期限,案情尚未终结,最多可以延长一个月,延长时间则属于特殊羁押期限。第155条指出如果在有限的时间内不能终结案情,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要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以延长时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案情不同,办案时间往往和羁押期限会发生冲突,有时会导致羁押期限被无限延长,这必然会影响刑事侦查工作效率。
(二)羁押和逮捕被混为一体
羁押也叫做拘留或者拘押,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走或者消灭罪证,依法将未判决的嫌疑犯关押在规定的监禁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则是在合法权限下,由某人(例如警察)执法拘留或者羁押一个人的行动。警察在一个人正在犯罪或者企图犯罪时的现场可以对其进行逮捕。如果警察能合理地确信犯罪事件已经发生,而且被捕人就是犯罪人,也准予逮捕。只有存在确实诉因,法庭或者司法官员才能签发逮捕证。羁押和逮捕虽然有共性,但是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实际刑事侦查工作和办案活动中,羁押和逮捕经常被混为一体,这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被看守人的合法权益。
(三)羁押场所仍需改善
目前,我国的羁押场所也需要进一步改善,一般情况下,羁押场所没有特别固定的地点,有可能是检察院或者派出所的某一间房子,也可能是公安局的一个角落。但是,羁押场所缺乏独立性,管理体制有待优化,不能有效确保被看守人的合法权利(生命安全和诉讼权利),有不少新闻曾经播放被看守人非正常死亡事件(像“吃饭猝死”、“一觉不醒”、“躲猫猫死”、“喝水死”和“洗手死”),有时也会出现犯罪嫌疑人逃跑事件,这说明看守所管理不严,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另外,警察在羁押犯罪嫌疑人以后会在24小时之内将其送至看守所并对其进行讯问,不得泄露讯问信息,但是,如果看守所的隔音效果不好,就好导致信息泄密,严重影响行政侦查工作和办案工作的顺利进展。
二、新刑诉法背景下的侦查羁押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控制好羁押期限
中国人民检察院、派出所和公安局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应该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控制好羁押期限。对于刑事案件,理应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牵连。处理好办案时间和羁押期限的关系,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尽可能在两个月的羁押期限以内查清案件,如果案件程序错综复杂,可以先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限,如果在这一个月时间内尚未查清案件事情,可以连续申请。
(二)正确认知羁押和逮捕的区别,做好错误羁押的赔偿工作
执行侦查羁押工作时,必须正确认知羁押和逮捕的区别,虽然羁押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限的监禁,但是并不等同于逮捕。而且,羁押工作难免存在错误羁押事件,因此要做好错误羁押的赔偿工作,目前,我国的错误羁押赔偿法并不完善,很容易引发赔偿纠纷问题。所以,必须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错误羁押赔偿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此外,完善侦查羁押制度,做好错误羁押赔偿,必须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全体公民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合议制原则;允许被看守人委托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原则;回避原则;人民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
另一方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错误羁押赔偿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而且,还需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完善羁押侦查制度的实践工作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错误羁押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允许犯罪嫌疑人提出诉讼。检察院、派出所、公安局都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机关,它们的根本目标相同,但是职责与分工不同,要保证侦查羁押工作的合法合理化与制度化,还需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因为检察院在执行侦查羁押工作时可以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依靠以获得强有力的支持,确保对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负责,也能够在有效的监督下防止权力滥用,避免重大失误,保证羁押侦查工作的有效执行。
(三)确保羁押看守所的独立性,保证被看守人员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在执行羁押侦查时应,确保羁押看守所的独立性,这是做好侦查羁押工作的前提,而且,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和地点,在公安局、派出所和检察院或者法院设置固定的看守所,确保看守所的隐蔽性。
看守所有义务维护社会治安和被看守人的合法利益,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辅助检察院完善侦查羁押制度,使侦查行政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既能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样有利于将国家利益和人民的意志相结合,加强政权机关对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负责。需要在开展侦查羁押工作的过程中树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权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办案。其次,看守所要加强自身的建设,认真落实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各项职权,充分发挥羁押看守所的作用,不断完善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促进侦查羁押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其次,看守所要加强对被看守人的管理,防止被看守逃跑或者非正常死亡。另一方面,看守所要采用科学有效的技术加强看守所的隔音效果,防止询问消息泄密。而且,看守所要积极配合来自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从而有效提升侦查工作效率。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的侦查羁押制度尚且存在羁押期限难以保障,逮捕和羁押被混为一体,羁押场所仍需改善等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完善侦查羁押制度使其适应新刑诉讼法的发展要求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处理好办案时间和羁押时间,控制好羁押期限;正确认知羁押和逮捕的区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错误羁押赔偿法》,做好错误羁押的赔偿工作;确保羁押看守所的独立性和隐蔽性,保证被看守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询问消息泄密或者犯罪嫌人逃跑,全面推动侦查羁押制度步入科学化、法治化与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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