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构建模式研究*
2016-12-29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王明吉崔学贤
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王明吉 崔学贤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构建模式研究*
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王明吉崔学贤
资金池作为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的手段,可以有效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使有限的资本金得以充分利用,并获得最大的整体效益。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资金池的构建及其模式选择逐渐成为人们探讨的焦点问题。本文运用资金池构建理论,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阐述可以运用到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模式,分析每种模式的功能与弊端,提出较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构建模式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被定位于“只贷不存”,即不能像银行一样吸收公众存款,不能跨县区经营,不能建立下属机构,不允许兼营其他业务,不能对外投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受到了注册资金数量、区域经济水平、资金头寸多少的限制。由于同一省份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均衡,造成各地的农户及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存在差异。经济发达县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很快就将原始资金贷放出去,造成资本金紧张,迫切需要融入合法来源的资本;另一方面,经济落后县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有大量的闲置资金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迫切需要寻找出路。构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是化解小额贷款公司有客户而没有资金贷放或者有闲置资金而没有客户这种尴尬局面的重要途径。
一、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构建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是指为了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客户和放贷资金之间的不平衡问题,将若干个小额贷款公司的闲置资金汇集在一起所形成的一个储存资金的机构。资金池业务主要包括管理各成员企业账户结余资本金的存入与支取、各成员企业与资金池之间存贷资金利息的结算等。构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的意义具体表现为:
(一)有利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使用效率与效益由于某些地区经济处于较高的发展水平,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对资金需求旺盛,使得某些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不足,进入发展瓶颈阶段;同时,某些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对资金需求不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不能有效地使用,资金回报率处于较低水平,严重阻碍其发展。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就意味着从商业银行拆入资金将会受到资本金规模的制约。构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将各小额贷款公司剩余资金汇集在一起,通过合理安排资金资源,及时进行资金调度,提供给有需求的小额贷款公司,使有限的资本得到最大化的使用,获得最为充分的整体收益。同时,剩余资金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对于资本金有剩余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资金池将资金贷给有需求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率,提高了资本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对于有资金需求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作为重要的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融资困难的处境,扩大了放贷数额,从而也间接地促进了当地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地区的经济状况。
(二)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尽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金融业务,但根据国家现行政策,仍属于非金融机构,其向金融机构融资不能享受银行之间拆借的优惠利率。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不明确,各商业银行向其开展放贷业务态度不积极,使其融资需求很难得到满足。总之,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以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借助这条途径补充资金来满足持续发展的需要,落实起来有一定难度,缺乏可行性。即使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能够通过商业银行融资,规模有限,成本也偏高,其旺盛的资金需求很难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对于资本金有剩余的小额贷款公司,尽管其客户群体主要为小微企业与农户,却不能与国家认定的金融机构处于平等地位,享受国家为扶持农业发展而制定的税收部分免除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此外,要按照税法规定,上缴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税,既承担超过30%的综合税费,还要花费一定的资金管理剩余的资本金。这对于只能维持较低利润水平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加重了其经营负担及运营成本,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其发展的空间与积极性。所以,相对于从不超过两个商业银行融入资金的融资方式获得资金而言,资金池的构建,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较为快捷且合法的资金来源,为扩大其贷款覆盖面提供有利条件,有利于缓解其可持续发展对资金的需要。
(三)有利于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小额贷款公司除了一般工商企业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要面对行业特有风险,包括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客观风险是指起源于小额贷款行业外部的不能预知且很难提前采取防范措施的风险,主要有国家政策变更风险、经济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等;主观风险是指由于公司内部管理层的决策失误或是专业人员的判断失误等可能的原因带来的贷款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内部管理不当所造成的流动资金严重缺乏的风险、贷款逾期风险和坏账风险等。构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减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的主观风险,当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流动资金不足时,可以从资金池拆入一定量的资金维持基本的运营状况,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避免入不敷出现象的发生。同时管理资金池的公司能掌握本地各成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现状,可以代表一定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集体诉求,并将数据和诉求反映到管理部门,从而降低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客观风险下的政策变更风险。
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构建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参照其他行业资金池建设经验,通过构建全省范围内的资金池,合理支配经济增长水平存在差距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以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共同发展。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跨县区经营,不能设置下属机构,资金池的建立势必使得资金的流动性加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全省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
(一)结算中心模式
(1)构建模式。在全省构建一个类似内部银行性质的单独核算的资金结算中心,区域内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全部以成员身份加入。该结算中心服务于内部各成员公司,办理资金的收付与清算业务,其目的是充分利用区域内部各成员公司的闲置资金,减少小额贷款公司对外借款的金额。在这种组织形式下,每个成员公司都有自己单独的财务部门,有自己的银行账号,可以自主使用公司内部的资金,并独立承担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各小额贷款公司依据结算中心确定的最高资金限额,将每日超过限额部分的资金结余划拨到结算中心开设的公司账户;若成员公司面临一定的资金短缺,可以从结算中心透支一定量的资金额度,并交纳透支资金需要支付的利息费用。结算中心统一管理集团成员单位所汇集起来的闲置资金,统一纳税。结算中心应该设立于某个资本金实力雄厚,有丰富运营经验的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依据协议,向结算中心支付资金管理费,同时资金紧张的公司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资金以满足自身的发展需求,资金相对充足的公司可以获得相对于将闲置资金存入开户银行较高的贷款利率。
(2)主要功能。结算中心具有结算功能,在结算中心内部为各成员公司开设账户,消除由于对成员公司银行开户信息了解不充分而导致无法把控资金头寸的缺陷。同时,结算中心的信息库可以随时获得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流动情况、剩余量以及清算往来等详细信息,起到信息反馈的作用,具有实时监测功能。具体而言,通过对各成员公司资金结算的办理,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状况,可以更加准确的掌控、监测结算中心内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流状况,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提供大量明确的信息;结算中心可以对暂时闲置的资金进行有效平衡和统筹安排,发挥统筹调控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周转效率,减少外部融资额度和财务费用;有助于提高为资金相对充裕的公司提供投资方向,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
(3)不足。结算中心在整个区域内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其所归属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求较高,不仅要处理好本公司的业务,还要调控好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资金的运营。但是,结算中心是设立在某小额贷款公司内部一个独立部门,其业务经营范围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如不能对外投资,不能代表成员公司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同时,由于结算中心不是独立经营的公司,其面对的市场压力有限,缺乏外界的监督,其内部监控制度也相对薄弱,难以对内部成员的资本进行有效的调度和监督,仍存在资金使用不充分的可能。
(二)财务公司模式
(1)构建模式。财务公司是由人民银行批准的,成立于集团企业内部的、为所属成员公司提供发展所需要的金融服务的银行体系外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既可以行使结算中心的职能,进行资金清算与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也具有其特殊职能,如可以在县区范围外开展业务;既可以管理内部资金,又可以对外投资、融资和借贷。财务公司可以优化集团公司资源配置,实现资金的统一掌控,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使集团资金的运作更有效率。随着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与成熟,一定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迫切需要某个机构对公司的剩余资金进行合理的调度与管理,或需要从某个机构融入资金以维持短期的正常运转,鉴于此,设立服务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公司有了极大的市场需求。在市场上不存在财务公司的情况下,同一行业或同一企业不同分支机构之间不能进行短期资金的借贷,由于信息的不充分性,一些公司缺乏基本的流动资金,然而另一些公司存在充裕的闲置资金。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集团”,财务公司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可以运用金融手段将闲散资金集中起来进行一体化经营,同时,统筹安排使用“集团”内部的资金,及时解决公司内部急需的资金情况。
(2)主要功能。财务公司具有资金结算功能,可以在中央银行和相关行业监管机构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通过内部转账清算的方式,加速资金周转。必要时,财务公司可以统一规范其股东(即所属各小额贷款公司),使整个行业的存贷款比例维持在合理的水平。所以,财务公司可以通过协议规定在其内部融通资金的利率,通常利率低于向人民银行借款的利率,这样会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促使股东先在内部融资,降低对外融资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内部融资利率必须处于与第三方进行类似交易的大致水平,防止被监管机构认定为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同时,财务公司具有加强融资的功能,其在金融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业务具有主体资格,可以通过同业拆借拓宽短期融资渠道,进行货币市场的短期投资业务,加强集团的内外部融资功能,增加资本金收益。财务公司经营范围较广,可以在资本市场进行短期投资,充分利用“集团”暂时闲置的资金在资本市场上寻求较高收益,使资金运用效率得到最大化的发挥,获得较高的综合收益。除此之外,财务公司还可以为股东提供财务方面问题的咨询服务,协助公司规避客观风险与主观风险。
(3)不足。财务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定位要求其必须依照国家对金融企业的管理要求进行纳税,增加了税务方面的负担。较之于结算中心模式,财务公司必须按照中央银行和非银行业监管机构规定的准则运作,接受较为严格的监督管理,造成小额贷款公司集团的资金运作模式受到限制。另外,财务公司必须在市场上按照商业化的形式经营,行政管理力度有所减弱。由于组建的财务公司规模有限,面对成员公司的增加,资金管理的程度可能会受到削弱,考验财务公司的资金管理与调拨能力。
(三)小额再贷款公司模式
(1)构建模式。2013年10月31日,全国第一家小额再贷款公司——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它的独特之处在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其借款。小额再贷款公司的股东可以为金融控股集团以及当地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其股东的小额贷款公司大多是经营管理较好,开设时间较久,风险抵御能力较高的群体。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公司成立目的是对广州市流动资金紧张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内部资金的拆借,负责处置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债权,为广州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也可以直接向农户、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小额再贷款公司可以通过为小额贷款提供票据贴现业务以及向金融机构进行转贴现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公司站在时代前沿,运用创新的思维方式,打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池、资金交易平台,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拓展了融资的方式,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借鉴广州市小额再贷款公司的模式,2013年12月9日,河北建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面向全省的农户、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最重要的是为河北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拓宽了小额贷款行业的融资渠道,需要注意的是发放贷款的范围限定在河北省内部,不允许跨省发放贷款。
(2)主要功能。小额再贷款公司具有解决资金短缺的功能,它的成立可以融入资金有剩余的公司的资金,调拨给资金严重短缺的公司。目前,立根小额再贷款公司只在广州市范围内经营,不排除以后扩大经营范围,其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小额贷款行业可以与小额再贷款公司进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小贷公司的资金。小额再贷款公司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因为小额再贷款公司的股东除了小额贷款公司之外,还有其他金融控股集团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难度,相对于向银行借款所需要的繁琐的审批程序而言,建立专门向小额贷款公司放款的再贷款公司,拓宽了融资渠道。
(3)不足。由于缺乏对小额贷款行业同业拆借的明确规定,再贷款公司的发展环境并不乐观,小额贷款公司不敢轻易从再贷款公司融入资金。在实际操作中,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公司出具的协议性文件不完善造成小额贷款公司对是否贷款犹豫不决。同时,因为银行业不与再贷款公司分享小贷公司的信用数据及经营情况,再贷款公司需要花费人力财力调查借款机构的详细信息;加上再贷款公司的不完善性,造成小额再贷款公司向小贷公司放款的利率较高,大约高于向银行借款利率的1倍。
三、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构建对策
不同模式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各有利弊,各地在构建过程中应因地制宜,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具体模式。同时,在构建过程中还会受到某些政策的限制,建议政府管理部门适时进行相关政策调整。
(一)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小额再贷款公司,必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股东进行股权投资,而政府现行政策明确规定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这就限制了财务公司、小额再贷款公司资金池运行模式的建立。为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三农”、个体工商户和小微型企业,政府可以适当放宽不许对外投资的规定,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对资金池进行股权投资,为资金池的建立提供政策上的合法性依据,使得资金池的建立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二)出台资金池监管法律法规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仍然处于试点阶段,除了2008年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及各省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试点工作的意见之外,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资金池的建立缺乏其他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这将会导致资金池建立后,其业务开展、监督管理等均缺乏法律依据。外部金融机构可能会担心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而不把贷款发放给以小额贷款公司为股东建立的资金池。
(三)提高资金结算速度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利用各小额贷款公司暂时闲置的多余资金,加快资金流转速度,提高整个行业资金利用效率和利用效果。要实现资金池建立的目标,要求资金池的所有成员必须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将其资金全部转移到资金池账户上。因此,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实现账务处理和结算的电算化,提高资金结算速度,随时结算剩余资金,否则无法实现资金转移。
(四)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不管采用哪种运行模式,都需要对资金池业务进行经营管理。资金池的经营管理者可以通过有关政府部门、金融办、协商或者招标等方式确定,他要为整个资金池运营安全负责。资金池的经营管理者自身缺陷会限制资金池的可持续发展,其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职业操守、良好信誉,在行业中有较高的威望,因此必须重视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池管理者的选择、培训和监管。
*本文系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项目编号:14457695);河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S2014Z09)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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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