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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的路径探析

2016-12-28李平

当代经济 2016年10期
关键词:老龄化

李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云南芒市678400)



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的路径探析

李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云南芒市678400)

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来临,养老保障问题日益严峻,目前需要支出的退休金已经超出养老公积金的支付能力,而作为增加养老基金的重要渠道之一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却还没有得到最大效率的释放。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保险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可以充分调动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多渠道补充养老金基金来源,缓解即将加速到来的养老金支付高峰面临的资金不足问题。

关键词: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现代保险服务业;老龄化

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虽屡有涉及,但是其角色定位和作用还停留在原则层面,发展仍然处于滞后状态。在“人口红利”逐渐消退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自我保障意识增强的现实情况下,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已迫在眉睫,与此同时也面临众多瓶颈问题,如缺乏系统性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养老理念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实施细节不明、产品设计与中高端为主等。应在克服现有不足、加大创新力度的基础上,改善现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以满足未来人口结构的变化,缓解当前面临的“银发贫困状态”、构建多元化养老体系、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

一、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的现实需求

1、“人口红利”逐渐消退的新国情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3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0243万人,占总人口的14.9%,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3161万人,占总人口的9.7%。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在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2011》中透露,2011年以后的30年里,中国人口老龄化将呈现加速发展态势;到2030年,中国65岁以上人口占比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到2050年,社会将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

由此可见,社会老龄化是我国现在和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都要面对的基本国情之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的迅速发展使劳动力结构和老年抚养比、代际利益关系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而目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缺口正逐年加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覆盖面小,且有能力参加企业年金的多为大型国有企业,参与人群占比少,现在运转的社会保障体系已不能适应未来社会保障多层次发展的需求。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是应对“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带来的社会养老支付压力和养老金保值增值压力的有效路径,可有效弥补现有保障体系的不足。

2、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自我保障意识的增强

近年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城乡居民收入继续保持连续增长的态势。根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至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5153元上升到889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7175元上升至26955元。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可支配收入的增多,为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增长打下了很好的物质基础。随着人口结构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养儿防老”的观念正在悄然改变。人们对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也进一步提高,加之较高的医疗水平使人均寿命大大延长,老年人自我保障的需求也相应水涨船高,时下,“保单式养老”已经成为流行趋势。而且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也开始为自己的养老做详细的规划,积极购买适合自己的养老保险产品。

二、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的现实瓶颈

1、缺乏系统性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强制性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最先建立发展起来,无论是专家学者、政府机构,还是保险公司对其理论的研究和实务的探索已渐趋成熟。企业年金和团体养老保险计划由于缺乏适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展一直很缓慢,但这一制度仍然快于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研究探索。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需求一直不温不火,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和附属地位,在长期以来的养老制度改革中虽都有提及,但是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出台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这让学者对其研究和保险公司、社会经办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步履维艰,广大消费者也缺乏对这一制度的了解,更谈不上有意识地购买这一制度下仅有的险种,形成恶性循环,如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仍然处于滞后状态。

2、依靠国家和企业养老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

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笼罩下,很多人一直认为养老是国家和企业的事情,而且这种惯性思维到目前仍存在于大多数人中,“职工靠单位、单位靠国家”的思想仍未消尽。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期的这段时间里,国家对养老金先后进行了多次改革,从最初试行的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到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再到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的确立。但是在具体的实务性操作中,人们往往还是依赖于国家和企业,自己有意识地购买个人养老保险的情况虽有所改观但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善。在改变职工养老保险完全依靠国家和企业的观念,提升全社会的个人养老责任感,实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减轻国家与企业的负担等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具体实施细节尚未出台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先后颁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都涉及到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问题,并朝着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迈进。但是对于如何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既没有法制建设的支持,也没有具体的时间进度,各省市也都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细节,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还一直停留在原则层面上。

4、产品设计以中高端为主

要达到理想的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就要支付相对较高的保费,因此各保险公司开发此类险种的购买群体主要为中等收入或者较高收入者,如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管理人员、公司白领、企业家等。相应开发的产品有限且以中高端养老金产品为主,产品形态相对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目前针对储蓄性养老保险开发的险种主要有分红型年金险、两全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成长型年金养老计划等,再适当搭配“六合一”的全方位保险计划并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而且对新产品的服务创新能力较为薄弱。

三、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的现实路径

1、吸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法规体系建设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由于制度理念、相关法制建设、经济发展水平等众多因素影响,导致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占了中国养老体系的绝大多数,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占比例很小。在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的过程中,理念的形成、养老基金的管理、法制的建设都尤为重要。以下主要对德国、瑞士、美国在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中突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的优点进行探讨,希望对推动我国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有所借鉴。

德国的“社会伙伴”理念和循序渐进式改革。德国养老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社会伙伴,即雇主、工人和国家是伙伴关系,有责任共同保证养老体制的健康运行。这样的理念在德国分阶段与工会妥协、竞争过程中逐渐为民众所接受,其核心在于:不应一味依赖于政府,认定政府有责任保护一切。理念的培育,可有效激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

美国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美国大量的养老金投资于众多领域,并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之一。美国养老金改革的方向是让个人为养老承担更多的责任,并赋予更多的投资选择,激发了对养老产品的旺盛需求,产品创新随之蓬勃发展起来。在保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前提下,积极借鉴美国的历史经验,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做出应有的贡献。

瑞士养老保险的法制建设。瑞士从1947年至今,在法治建设方面,除了联邦层面的宪法条款、专业法规和其他制度,各州还结合实际出台了有针对性的补充机制和特色法规。同时,瑞士还设立了统分结合、权责分明的专业政府机构,建立了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从政策支撑、福利保障等方面确保了老年人的权益。

2、探索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税收递延

通过税收延迟缴纳的方式筹集养老基金,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2015年,这一措施落地生根。养老保险的税收递延可以对个人起到一定的“减负”效应,而政府可以缓解养老财政压力,弥补养老资金缺口,保险行业可以以此为契机,开拓新的产品渠道,增加保费收入。

但是“减税养老”体系的形成还需要政策进一步落实到位,毕竟对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酝酿已将近十年之久,上海、天津、深圳、江苏均进行过积极的探索,天津的试点工作由于当时没有税务方面的政策支持和在全国不具有普遍意义而被叫停,其贯彻落实难度可想而知。具体方案的制定、试点地区的范围、作用是否明显等都需要进一步调研,突破养老体系“双轨制”、养老体系碎片化的现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缴纳方式等细节设计,这些都是此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地还需跨过的多个沟坎。

3、合力提升全社会的个人养老责任感

健全的养老体系是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养老支出,而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国家一直扮演着“兜底”的角色,个人自我保障意识虽然在近年内有所提高,但还远远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加上保险行业的整体环境公信力缺失的情况,这使得一问题更为凸显。

当然,个人养老责任感的增强是多因素共同作用、长期影响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政府的参与、市场的调节、行业的引导等多重因素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政府在大力推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农业保险、健康保险试点工作的同时,无疑会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或将带来社会保险意识的提升。在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负担日益显现、生活水平提高、观念转变、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人们对保险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保险行业在此过程中要起到主导作用,全方位、全过程地引导和培养民众的保险意识。此外,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体系过程中。

4、保险行业要积极应对现有的机遇与挑战

“新国十条”提出的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等众多政策措施,为保险行业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带来新一轮的机遇与挑战。

社会养老保险以“低保障、广覆盖、多层次”为经营目标,众多老年人要想解决面临的养老和医疗压力,社会养老保险显然是杯水车薪。老年人迫切需要解决这一难题,政府同样更愿意看到社会良好有序的发展,保险行业的介入不仅可以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还会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保险行业虽有优势,但由于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制度安排、产品设计、流程等相关方面仍需做大量的技术支撑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且目前保险公司开发的新型养老保险产品主要针对中高端客户,价格相对较高。要充分利用精算技术做好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定价,在产品定价方面考虑盈利性的同时也要考虑“亲民性”。跟踪客户的感受度和满意度,研究改善节点体验,增强客户满意度。保险行业应积极推动和支持改革,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的变革。

参考文献

[1]民政部: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 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406/20140600654488.shtml. 2014-06-17.

[2]国家统计局: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 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402/t20140224_514970.html. 2014-02-24.

[3]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Z].国发〔2014〕29号.

[4]陆青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市场需求研究[D].上海工程技术大学,2010.

[5]张玉明:对我国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认识——以天津市为例[J].时代金融,2013(3).

(责任编辑:胡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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