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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人卖房,分期收款

2016-12-27李开周

文史博览·文史 2016年12期
关键词:尾款订金房款

李开周

所谓旗房,就是旗人的房子,这种房子原本是不能买卖的。

康熙说:“每旗各造屋二千间,此屋无得擅鬻。” 雍正说:“旗房都是公房,只能让旗人住,不能让汉人住,禁止汉人购买,也禁止旗人转卖。”乾隆也说过,旗房不许出售,也不许出典(将房子交给他人居住,以此获取质押贷款),如果胆敢出售或出典旗房,卖家和买家都会被判刑,并将所卖价款全部充公。

尽管三令五申,可惜的是,清朝皇帝并没能管住旗房交易。也是,当一部分旗人的房子多得住不完,而另一部分旗人穷得没饭吃的时候,卖房换钱是必然选择,皇帝不让卖,他们偷着卖,只交易,不过户,朝廷难以发现。

特别是在清朝后期,政治腐败,财政紧张,一方面是旗人人口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是朝廷能拿得出为旗人盖房的钱越来越少,很多旗房都是旗人自己出钱买地建造的,你不让人家自由买卖,从情理上根本说不过去。

民国建立以后,新政府允许旗房买卖,旗房交易从地下转到地上,从北京到南京,从广州到汉口,各地旗房纷纷出售,十之八九都转移到了汉人手中。

民国年间的旗房交易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分期付款。也就是说,旗人卖房给汉人,汉人并不一次性付清房款,而是先付一笔订金,锁定交易;再付一笔首款,搬入新居;隔上一年半载,再向原主付清尾款,然后双方再去正式过户,换发房本。

举个例子。1912年10月,南京市民罗务本购买东城旗人多寿的房子,该房坐落于明故宫南侧,占地七十方(即七十个平方丈,折合一亩二分不到),前后两进院落,瓦房20多间,其中9间已被烧毁。双方约定成交价800两纹银(折合大洋900块),契税、中介费和其他杂项费用,均由卖主多寿负担。

签合同那天,罗务本付给多寿订金30块大洋。1913年4月,罗务本又交给多寿600块大洋,随即就让工匠将旧房推倒重建,俨然以新主人自居。1914年9月,罗务本携家带口搬入这处大宅子居住。1915年2月,他才把剩余的房款270块大洋通过中介人交给原主多寿,在此之前他还向“江宁驻防旗营财产处”申领了“管业执照”。换句话说,还没有付清全部房款,他就把房子成功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分期付款在民国的房地产交易中并不鲜见。1919年,鲁迅在北京购买八道湾胡同的大四合院,1923年又在北京购买西三条胡同的小四合院,两次都是分期付款。但是鲁迅交清余款之前既不能过户,也不能搬入,都是等到所有款项都结清了,才带着工匠去新屋改建和装修的。

还有一点,鲁迅分期付款的期限极短:1919年买第一套房时,8月19日付首款1700块大洋,10月5日付款400块大洋,11月4日再付尾款1300块大洋。1923年买第二套房时,10月30日先付订金10块大洋,12月2日付首款500块大洋,次年1月2日即将尾款300块大洋付清。我们前面说过,1912年南京市民罗务本分期付款购买旗房,是到了1915年才把尾款付清的。

同样是分期付款,罗务本买旗房的付款期限非常宽松,付款条件非常优惠,契税和中介费全由卖方承担,鲁迅却享受不到这样的优惠,为啥?只因为他买的不是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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