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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是权力也是宪制责任

2016-12-27

浙江人大 2016年12期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宪制香港特别行政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经启动法律解释程序,将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作出权威性解释,通过明确相关法律规定,澄清香港社会对基本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法定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制度的模糊认识,为依法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选举和宣誓中发生的问题,提供有力指引和明确方向。

人大释法既是行使权力,也是履行责任,具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力,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此次主动释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维护国家主权权力和“一国两制”方针必须履行的宪制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一锤定音,亮明法律的红线,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所作法律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都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对基本法及其解释,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一体遵循。香港司法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所明确的法律依据,正确处理有关案件,符合法治原则,是保证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并且,此次释法也为今后处理同类事件明确了规范、立下了规矩。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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