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日本做法及其启示*
2016-12-27邱灵
邱 灵
·产 业 发 展·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日本做法及其启示*
邱 灵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实现“三农”发展新突破的积极探索。借鉴日本农业主导型“六次产业化”战略的经验做法,当前推进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坚持产业延伸与功能拓展相结合,培育农村内生发展新动力;坚持农民自主与多元主体相结合,保障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坚持统筹规划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推进分类指导和试点示范。
一二三产业融合 六次产业化 农业现代化
经济发展转入新常态,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迫切需要构建新机制、培育新动能。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今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被写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但当前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马晓河,2015),概念内涵不清、融合主体不清、发展路径不清等问题普遍存在。近年来日本政府大力推进基于产业融合发展的“六次产业化”战略,并在增加农业效益、提升农民收入、增强农村活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这对于我国深化理解和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六次产业化”的背景与内涵
20世纪90年代中期,日本学者今村奈良臣针对农业农村发展困境,提出了“六次产业”(或称为“第六产业”)的概念,即六次产业=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指通过培育农业生产、农资制造、食品加工、农产品流通、休闲农业旅游等本土化农业产业链,实现农村第一、第二及第三产业的融合发展,促进农民更好地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增值收益(姜长云,2015)。后来为了强调农村相关产业的整合与渗透,提出六次产业=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意寓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能够产生乘数效应,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由于1+2+3或1×2×3均等于6,因此称为“六次产业”,其本质是通过产业链延伸和产业范围拓展,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21世纪以来,日本政府吸收“六次产业”发展理念,大力推进农业主导型“六次产业化”战略,具有深刻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王志刚、江笛,2011)。
第一,传统以“商”为中心的农工商合作更多地表现为工商资本前向整合兼并农业,大部分利润被转移到农业以外部门,农民无法分享农业产业链增值收益而收入锐减。日本农产品生产环节产值占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全过程总产值的比重从1980年的25.7%下降到1990年的18.7%、2005年的12.8%,农民收入则从1995年的689万日元下降到2008年的294万日元。日本农民收入持续低迷状态一直难以改变,直到时隔14年后的2010年才首次出现增长,但农业所得加上农业以外的农户收入也仅为466万日元,仍明显低于20世纪90年代的农户收入水平。
第二,日本经济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的持续高速增长,农村人口大幅流入城市,农村老龄化和农业过疏化现象突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长期停滞并陷入“失去的20年”,农业农村衰退问题更加严重,老人和妇女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可用耕地大量闲置,农产品自给率下降,农业进入缓慢发展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不足。日本农村人口比重从1980年的18.3%下降到2010年的5.1%,同期农业就业比重从9.1%下降到3.4%。
第三,随着日本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国民对农产品消费由主要关注农产品价格,转为更多青睐饮食健康和消费体验。国内食品安全频爆“丑闻”沉重打击消费者信心,国民对食品尤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加上日本经济由外向型转向内生型发展,面向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农业领域作为新的内需增长点日益受到日本政府的重视。
日本“六次产业化”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的同时,也呈现明显的泛化趋势。如《日本振兴战略》(2014)提出“将六次产业的市场规模从现在的1兆日元扩大到2020年的10兆日元”,脱离农业农村的产业化项目也被纳入“六次产业化”。但综合来看,日本“六次产业化”战略主要针对农业发展衰退、农民收入下降、农村活力不足等问题,立足农山渔村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农产品直销、农产品加工、观光农场、农家乐等农村相关产业的有机整合,其实质是以农林渔业和农山渔村为基本依托、基于产业融合发展的农业产业链延伸和农业多功能拓展。
二、日本“六次产业化”的核心与举措
2008年,日本民主党提出《农山渔村第六产业发展目标》,这是日本政府首次在政策大纲中提及“第六产业”。2010年,对农业产供销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日本农林水产省制订《六次产业化·地产地消法》,标志着“六次产业化”战略正式实施。“六次产业化”的核心内容是促进“地产地消”,即强调在深入挖掘地域资源、发现农村核心产业的基础上,通过“引入代替”和“引出代替”,将农业相关的工商活动内化于乡村地域系统,从而激活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崔振东,2010)。其中,“引入代替”指尽量利用本地原料加工生产地域内居民所需日用品,如酱油、纳豆、乡土酒等,尽可能避免从外地引入相关产品,即用地域自产产品代替外地引入产品,以此提高地域内食品自给率,将加工和销售利润存留在本地域。“引出代替”指在生产原料输出为主的农村地域,通过开发土特产品,用加工产品代替原料产品,以此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农户收入水平。
日本20世纪70年代末兴起的“一村一品运动”,就提出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创造具有地方特色、在全国乃至国际堪称一流的产品。但“六次产业化”更加强调当地农产品的当地消费,如提出到2020年学校食物原料的本地生产比例超过30%,销售额在1亿日元以上的直营店比例从2012年的17%提高到2020年的50%。日本“六次产业化”主要形成产地直销型、产地加工型、旅游消费型等产业形态,这些产业形态都与“地产地消”密切相关,2012年上述三大产业销售额占农业相关产业总销售额的比重分别为48.4%、47.2%和4.4%。
梳理近年来日本政府推进以“地产地消”为核心的“六次产业化”战略,其重大举措主要包括强化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培育多元化经营主体、推进农工商协同合作、推行直销所流通模式等。
(一)强化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
为避免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城乡差距扩大,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就不断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力度,农村地区道路铺装率、污水处理率分别从1970年的5%和1%提高到2005年的68%和47%,这为“六次产业化”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支撑。即便是农业农村发展基础良好,日本政府也未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推进“六次产业化”,而是遵循经济规律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政府规划指导、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纲领性文件来推动“六次产业化”战略。第一,日本政府出台《农工商合作促进法》(2008),并将“六次产业化”纳入《粮食、农业、农村基本计划》(2010)、《日本振兴战略》(2013)等。《粮食、农业、农村基本计划》(2010)明确提出,“通过发展农业和农村的‘第六产业’来增强农村经济活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以维持村落功能和保护生态系统及包括景观在内的农村环境”。日本农林水产省相继出台《农业六次产业化》(2009)、《六次产业化·地产地消法》(2010)、《农山渔村六次产业化政策实施纲要》(2010)、《农山渔村六次产业化政策工作相关补助金交付纲要》(2010)等,全面规划“六次产业化”相关事项。第二,日本政府自上而下成立“六次产业化”战略推进组织机构,2011年水产厅成立“水产业六次产业化推进团队”,都道府县相继组建“六次产业化·地产地消推进委员会”。第三,农民或企业围绕“六次产业化”制定经营改善计划,经农林水产和经济产业大臣认定,可提高无息农业改良贷款年限和额度,获得新产品开发和新市场开拓支出补助、相关加工和销售所需设施购置支出补助等。农林水产省制定“农林水产技术基本研究计划”,加大对革新性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日本内阁会议同意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农林渔业成长产业化基金,通过政策补助金、“劣后”贷款(即没有优先还债义务的贷款方式)、股权投资等形式支持农民投资“六次产业化”,最高可将经营资本分别扩大到自有资本的2倍、5倍和20倍。
(二)培育多元化经营主体
为有效激活农村经济发展活力,日本“六次产业化”注重因地制宜培育多元化经营主体。一是农业生产者主导型,以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农户为经营主体。二是社区主导型,以难以从事农业生产维持生计、留守农村的妇女和老龄者为经营主体。三是企业主导型,以涉农企业为经营主体将业务范围扩大到农产品加工、直销、宅配以及农村饮食和住宿业等。由于日本政府严格限制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直接从事农业相关产业经营的工商企业数量较少。四是自治体主导型,以农协为主导建立农产品加工设施、培育农产品地域品牌、拓展农产品市场网络等。农协在“六次产业化”中发挥着联结农户、整合资源、区域协作等作用。例如,农协联合农业生产者基于自律合作设立直销所,作为面向“地产地消”的农产品共同销售市场,实行会员准入制度并不以盈利为目的,盈余通过农协转发分红。农协还通过开展饮食文化教育、农业体验活动等,提高消费者对地域农产品、农产加工品和传统饮食文化的认同感。五是农工商连带型,由农业生产者联合食品加工及流通企业共同成为经营主体。这被认为是推进“六次产业化”最普遍和最有效的形式,但“六次产业化”推进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农户、农协、工商资本等经营主体利益再分配的矛盾。由于本土化农业生产者自主推进“六次产业化”存在诸多困难,需要外部植入的工商资本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农工商合作的目标是提升农业生产者参与“六次产业化”的能力并自我成长为农工商经营主体,强调农业生产者与工商企业在业务支持、知识共享和产业关联的基础上建立创新平台和经济网络,而不是让现有工商资本前向整合兼并农业。
(三)推进农工商协同合作
日本政府以《农工商合作促进法》为基础,推进中小企业和农业生产者有效利用各自经营资源,通过新开品开发、新需求拓展等提升农业综合价值。为避免工商资本前向整合兼并农业,“六次产业化”强调基于农业后向延伸,将立足于当地农业资源利用的工业和商业活动内化于农村地域网络,构建以“地产地消”为主导的农工商合作体系,让农业生产者能够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增值收益。为保障农业生产者对企业经营和利润分配的主导权,日本政府限制工业和商业的出资股份不能超过49%。以“地产地消”为主导的农工商协同合作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王志刚、江笛,2011)。一是培养“协调者”。“协调者”是指既具有农业技术、又具有商品开发和销售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日本政府注重对“协调者”的培养及其活动的支持,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协调者”组织,以此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二是召开交流会。在中央层面开展全国产业集群协议会、先进事例研讨会、品牌培育研修会等,在地方层面开展农林水产商品展示会等,促进经验交流和销路对接。三是提供信息支持。在中央层面推广农工商协作的典型事例、支援措施、研修会和产地信息等,在地方层面提供以食品产业为核心的产地信息。四是提供技术指导。包括制定全国食品产业开发战略,开展区域性农业技术开发合作,召开农工商协作技术交流会,对实施地域食品品牌化战略提供技术指导等。
(四)实行直销所流通模式
为有效推进“地产地消”,日本实行以直销所为核心的流通模式(李凤荣,2014)。直销所最初主要设在城市近郊区,重点面向城市消费者,后来逐步拓展到农村和山区。如2009年日本共有近17000所直销所,其销售额占全国农产品流通总额的10.9%,成为日本农产品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销所经营主体主要包括生产者及生产者联盟、农协、地方公共团体、第三方部门、民间企业等,运营主体多元化但都实行会员制并采取委托销售方式,经营事务由直销所负责,农户负责生产包装及农产品搬入取回,同时参加直销所举办的各种促销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交流等活动。农户只需交纳少量会费就可以加入直销所,但直销所将按销售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通常手续费的比例为15%。直销所坚持经营产品地产化,即在直销所销售的产品主要是本地生产的农产品。如2009年日本直销所全年销售额中地产化农产品销售额占73.2%,65.8%的直销所只销售当地农产品。直销所还与地域内的学校、幼儿园、保育园、医院、福利院等集中消费机构开展地域连携合作,供应当地农产品。
三、对我国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思考与启示
我国和日本都是地少人多、农户经营规模较小的“小农经济”国家。相比较于日本“六次产业化”战略,当前我国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既面临着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相同背景,还存在着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特殊国情(孔祥智、周振,2015)。第一,农业经济效益不高,农户兼业化和副业化现象突出。近年来农民外出打工的工资性收入增长较快,2015年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3%,而同期来自家庭经营净收入占比只有39.4%,农民工资性收入首次超过家庭经营净收入。第二,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从业者老龄化、妇女化和低学历现象突出,农村发展缺乏活力。2015年全国农民工数量达到2.8亿人,占乡村常住人口比重的46%,比2009年所占比重提高13.8个百分点。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农业从业人员中,40岁以上占55.6%、女性占53.2%、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仅占4.3%,近年来农业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第三,城乡收入差距仍然较大,2015年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2.73,单纯依靠农业发展难以改变城乡收入差距扩大态势。第四,食品安全问题一次又一次考验着普通百姓的餐桌,如何确保“舌尖上的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加快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体系迫在眉睫。但是,不同于日本在基本实现农业与农村现代化的基础上推进“六次产业化”战略,我国总体上仍处于农业现代化的初级阶段,农业发展基础薄弱,城乡发展差距扩大趋势尚未根本扭转,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业农村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此外,日本农村普遍存在混合居住化现象,2010年农户家庭占比超过70%的村落仅有10%(姜长云,2015),而我国农村混合居住化仅限于少数城郊地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被严格禁止,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制约农产品本地化消费。
随着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不断涌现,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持续推进,因地制宜探索出种养结合型、链条延伸型、功能拓展型、技术渗透型等融合发展模式,形成了订单合同型、股份合作型、技术资本服务型、反租倒包再就业型等利益联结机制,在推动农业产业链延伸、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进美丽乡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课题组,2016)。但当前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层次仍然较低,农业产业链延伸和多功能拓展明显不足,融合主体带动能力普遍较弱,利益联结松散且方式单一,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瓶颈制约尤为突出。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抓手,对促进农民收入稳定较快增长、加快缩小城乡差距、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具有重大意义。借鉴日本“六次产业化”的经验做法,立足我国的农情国情,对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考虑到农业基础地位以及农民和农村相对弱势地位,日本政府在推进“六次产业化”战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在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健全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的同时,同样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第一,由于我国涉农部门职能交叉重叠、职权划分不清等问题突出,借鉴日本自上而下成立“六次产业化”推进委员会的经验做法,建议在中央层面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委员会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制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规划或实施纲要,统筹协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各项工作。第二,由于我国现有惠农资金“撒胡椒面”现象严重,支农政策重农业生产、轻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问题突出,借鉴日本成立农林渔业成长产业化基金的经验做法,建议中央财政设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新增补贴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新型经营主体倾斜。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在农村生产和生活设施建设的推广应用,全面改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基础设施条件。
(二)产业延伸与功能拓展相结合,培育农村内生发展新动力
鉴于防止农村衰退、培育内生动力的根本出发点,日本“六次产业化”战略通过“地产地消”将农业相关的工商活动内化于乡村地域系统,从而激活了农村资源配置的“一潭春水”,但近年来脱离农业农村的产业化项目也被纳入“六次产业化”的做法须引以为戒。当前我国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同样需要以农业农村为基本依托,推进由“生产导向”向“消费导向”转变,将提升农业生产功能与拓展生活和生态功能有机结合,培育新常态下农村内生发展新动力。第一,顺应个性化、体验化、绿色化、品牌化的农产品消费趋势,围绕“舌尖上的安全”和“舌尖上的美味”加快调整农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农业、特色农业、品牌农业等适销对路农业生产(李克强,2015)。第二,针对重农业生产、轻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普遍问题,引入产业链和价值链发展理念,促进农业产业链增值更好地留在农村。优先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电商平台与实体流通相结合的农产品产销对接等。结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成为农村青年创业新平台和县域经济发展新引擎。第三,推进农业与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的深度融合,结合美丽乡村创建示范、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以及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利用,打造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休闲产品。
(三)农民自主与多元主体相结合,保障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
本土化农业生产者与植入型食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形成农工商利益联合体是日本“六次产业化”最普遍和最有效的经营主体,但日本“六次产业化”战略推进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农户、农协、工商资本等经营主体利益再分配的矛盾。如何充分调动工商资本积极性并有效保障农业生产者利益,成为日本“六次产业化”战略顺利推进的关键。当前我国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同样需要以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为前提,引导不同类型融合主体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建立健全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第一,农民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完善多元融合主体的利益联结和风险防控机制,有效保障农民从产业链增值中获取更多利益。借鉴日本推进农工商合作但限制工商资本股权比重的经验做法,建立工商资本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诚信公示制度,完善土地流转和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金制度,推进订单农业、股份合作、联合营销等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借鉴日本通过培养“协调者”推进农工商合作的经验做法,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注入“新鲜血液”。第二,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资源整合和市场开拓等方面优势突出,需要将其培养成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主力军。支持大中专毕业生、新型农民、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社创建活动。借鉴日本农协推进“六次产业化”的经验做法,开展综合农协创新试点(张义博,2015)。发挥供销合作社根植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完整、流通网络发达的综合优势,拓展农业产业链全程服务和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将其打造成为中国特色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综合服务商。第三,城市工商资本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可以给农业农村带来现代生产要素和新兴商业模式,有利于加快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在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与本土化农业生产者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发展现代种养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推动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统筹规划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推进分类指导和试点示范
日本“一村一品运动”和“六次产业化”战略均强调因地制宜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当前我国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同样需要在统筹规划基础上加强分类指导和试点示范,因地制宜探索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第一,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具体方案、规划或专项行动计划,引导农民念好“山海经”、唱好“林草戏”、打好“果蔬牌”,因地制宜培育农村特色产业集群。推动村镇建设与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扶持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加快培育特色农产品专业村和专业乡镇。借鉴日本推进农产品区域品牌化战略的经验做法,鼓励和支持各地建设特色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基地,创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产品区域品牌。第二,重点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主体培育、业态拓展、品牌创建、政策创新等,选择不同区域分类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验和模式。以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科技园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等为重点,着力打造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样板。
1.崔振东:《日本农业的六次产业化及启示》,《农业经济》2010年第12期。
2.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课题组:《产业融合:中国农村经济新增长点》,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
3.姜长云:《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新题应有新解法》,《中国发展观察》2015年第2期。
4.姜长云:《日本的“六次产业化”与我国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经济与管理》2015年第3期。
5.孔祥智、周振:《发展第六产业的现实意义及其政策选择》,《经济与管理评论》2015年第1期。
6.李凤荣:《“地产地消”型农产品流通模式的国际比较》,《世界农业》2014年第3期。
7.李克强:《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求是》2015年第4期。
8.马晓河:《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农民日报》2015年2月10日。
9.王志刚、江笛:《日本“第六产业”发展战略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世界农业》2011年第3期。
10.张义博:《农业现代化视野的产业融合互动及其路径找寻》,《改革》2015年第2期。
责任编辑:艾 冰
*本文是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课题《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宏观经济研究院重点课题《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邱灵,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