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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发展历程、特点及成效

2016-12-26王丽华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21期
关键词:土地流转成效特点

王丽华

摘要: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发展历程出发,对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特点和成效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关键词:土地流转;发展;特点;成效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1.078

1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发展历程

自195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至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发展的几个重要阶段。1950年6月30日,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这是农民第一次拥有具有法律效力支撑的土地流转权利。本文主要分析自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至十八届三中全会期间,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所经历的几个重要阶段。

1.1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空白期”

自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至改革开放初期这几十年的时间里,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禁止农村土地流转。1982年《宪法》以及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都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时期农村的土地流转制度是禁止并非法的。

1.2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萌芽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于1988年通过,其规定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自此,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从全面禁止到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历史转折期。

1.3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发展期”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延长耕地承包期,允许继承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自此,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进入了“发展期”。

紧接着2001年中央发布的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在稳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农村土地流转,认为这是符合国家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针对当时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违背农民意愿、有损农民利益的问题《通知》规定“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这项针对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规定强化了农民土地流转的收益权,加快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2年11月《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在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前提下,稳定并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从此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

1.4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深入期”

2003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不但以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并规定了土地流转的形式可以进行多种方式的流转,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稳定了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保护了农民的收益,对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2005年国家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了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更加规范有序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合同的签订以及流转的管理做出了更加细化和详细的解释。此办法的实施规范了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维护了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4年至2013年连续十年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在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重中之重”的地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对于优化农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优化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2特点

2.1参与主体多元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等多部有关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接受方可以是农户(本集体组织农户具有优先承包权),也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农业生产的组织或者个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参与主体具有多元性的特点。国家、集体组织、农户、工商企业及个人都可以参与其中,前提是这些主体必须用流转回来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在这些参与主体中,因农村土地大部分都是农民承包经营的,所以农民在参与主体中具有绝对主体的地位。国家在参与主体中,因具有行政审批权而地位强势。各类工商企业最为活跃,是土地流转受让的重要成员。

2.2流转方式多样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流转方式呈现多样性的特点。

2.3流转速度差异性

因地域的差异性,农村土地流转速度也呈现出差异性。我国东部地区的农村土地相对于中西部地区以及发达地区相较于欠发达地区流转速度明显增快。据资料显示,安徽省土地流转面积为810.84万亩,农村土地承包面积6183万亩,约占农村土地承包面积的13.11%,占安徽省耕地总面积的8.7%。这个比例规模相较于浙江省、江苏省等发达地区或沿海城市来说要小得多,浙江同年的土地流转面积占耕地面积达29%,是安徽的三倍多。

2.4流转结果盈利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不仅符合农业的现代化的要求而且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经之路。合理流转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但最终的目的是要提高土地收益,让农民利益最大化。这也是土地流转的基本目标。

3成效

自上世纪80年代以立法形式确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以来,农村土地流转经历了规模由小到大,速度由慢到快,方式由单一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农村土地流转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顺利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关键。土地流转的成效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第一个成效是农村土地流转面积成倍扩大,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从上世纪80年代的零星自发流转发展到目前大规模成倍的发展态势,流转面积成倍扩大。截至2008年数据统计,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为370平方公顷,当时全国承包耕地面积为8098.03平方公顷,占耕地总面的4.569%,发展至今,这一比例大大提高。农业发达的江浙地区和东部发达地区土地流转比重更高,流转面积更大。第二个成效是农民收入增加明显。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农民除获取流转收益外,还可外出务工获取收益。尤其是那些加入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试点的农民还可按股分红,获取月租金,及社会保障等收入。第三个成效是农民身份的转换,顺利实现了由农民到城镇居民的身份变换。随着城镇化的发展,通过土地流转,那些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政府以货币补偿了他们并帮助农民到城镇购房,实现了农民身份由“农户”到“非农户”的转变。第四个成效是农业实现了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加快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实现了农业化产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之路。土地流转不仅有利于先进技术在农业中的推广,最主要的是为加快现代农业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忠林,韩立民.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及相关问题探析[J].齐鲁学刊,2011,(01).

[2]刘卫柏,陈柳钦,李中.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新思索[J].理论探索,2012,(02).

[3]高玉峰.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及对策探析[J].河南农业科学,2010,(09).

[4]李晓,赵颖文.农村土地流转的制约因素分析及对策建议——基于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实证分析[J].农业科技管理,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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