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的急迫性

2016-12-26李海潮郝晶晶

中国广播 2016年11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客体综艺

李海潮++郝晶晶

国内综艺频频抄袭海外综艺,除了使得海外综艺节目遭受损失,国内正版引进的综艺节目也成为主要的受害者。我国虽然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中对其有一定的保护,但是这些保护并不全面,操作空间狭小,实践中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抄袭节目比购买版权成本低,效果好。如果正版的综艺节目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电视台自然不会选择用高成本换取低回报,电视综艺圈的抄袭现象便会越来越严重。这不仅使得国内综艺节目同质化现象严重、创新能力萎缩,也损害了他国节目制作者的利益。

现下我国关于综艺节目的保护非常不充分,由于没有一个完备的保护体系,在实践中很难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权。其实,若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就能很好地解决问题。

那么电视节目模板能否被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呢?如今之所以没有将其纳入,是因为将电视节目模板被认定为是思想的范畴,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电视节目模板可以说是一种多个元素的汇编。其中的每一个元素可能仅仅属于思想,但是将其组合在一起,然后以节目的形式固定,并在每一期的内容中表现出来并不断重复,这就形成了一个作品。同时这一期节目也体现出了其作为作品的可复制性。换句话来说,将电视节目模板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所维护的并不是其中的每一个创意,而是这些创意的编排,这可以类比为一个无形的汇编作品来理解。

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是一个突破口,在此基础上,有关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就会顺畅很多。

猜你喜欢

著作权法客体综艺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符号学视域下知识产权客体的同一性及其类型化解释
《爽食行天下》饕餮的“下饭”综艺
“高而不冷”的文化慢综艺
论版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9条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从“使用与满足”理论看网络自制综艺的崛起
孙红雷:我不是综艺咖,还是要好好演戏
旧客体抑制和新客体捕获视角下预览效应的机制*
关税课税客体归属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