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私有产权,重振民间投资信心
2016-12-26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最近中央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再一次重申产权的重要性。
从1988年私营经济写入《宪法》,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私有财产的保护入宪,直至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见证了中国财富观念的重大进步。
那么,在当前重提保护产权究竟有何重大意义?
产权是一个经济体健康运行的基石,是信任的基础,是创新的前提,是理解工业革命以来经济增长所有秘密的关键。英国之所以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并非因为英国当时的蒸汽技术最为先进,而是因为英国第一个建立了保护私人产权的制度,有效的产权保护,刺激了民间的投资和金融创新。可以说,工业革命实质不是技术革命,而是一场产权制度革命。没有私人产权的保护,就不会有工业革命的产生。没有私人产权的保护,就不会有持续不断的革命性创新。
保护财产权早就出现在我国建国后的一些重要文件之中。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还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法律的规定不等于现实中财产权得到保护。在惯性思维中,只要一提国有资产马上联想到的是神圣不可侵犯,而相反私人资产显然就不那么神圣。近年来就发生过一系列侵权事件,一些地方政府或以“唱红打黑”的名义,或以低价强行收购民营的油田、矿山的方式侵害公民私人资产,甚至动用了公检法,对私有资产粗暴罚没。应该看到,缺乏财产安全感,是近年民间投资信心不足的重要原因。
特别是在民营企业家的财产保护上,一旦民营企业涉及一些案件,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个人的财产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一些企业家一旦被调查,最后即使证明无罪,但出来后,要么企业已经难以经营,要么企业的财产被扣押。加上一些企业家在过去存在不规范的经营(即所谓民企原罪),总是担心“秋后算账”,这种不良的预期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家对未来缺乏信心的重要因素。
我们欣慰地看到,这次发布的文件特别提到了这些突出的现象,承认“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强调要“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
对涉及民营企业家的问题,文件提出要“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在保护私有财产权方面,尤其要保护民营企业财产,这对于重振民间投资,对于经济转型和社会稳定有着多重意义。据全国工商联统计,民营经济目前占GDP的一半,雇佣了70%以上的劳动力。要稳定社会,必须稳定民营经济,必须在法律上、政策上保护私有产权。
只有保护私有产权,才能重振民间投资信心。2016年之前,民间投资增速一直高于全社会固投增速。进入2016 年以来后,民间投资开始失速且显著低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除了经济下行原因外,私有产权保护不力是重要原因。
保护私有产权必须改变过往惯性思维,必须在政策法规上和执行力度上进行全方位落实。就目前一些重点领域,保护私有产权的任务还是相当严峻的。一是要在法规上严明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判案上严守司法的独立性,务求判决公平公正,要将个人涉案行为与公司财产划清界限,不能“人一出事,公司就黄”。二是在加强税收征管的态势下,各级政府不能再开展所谓收税和收费的大竞赛,巧立名目,甚至吃拿卡要,令企业不堪重负、不堪其扰,必须斩断政府那只伸得过长的手,营造一个清明、廉洁、公正的法律环境。三是在舆论上必须要大张旗鼓地宣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逐渐清理社会上固有的不良惯性思维。
只有从中央到地方切实落实这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才能重振民间投资信心,才能让企业有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才能“有恒产、有恒心”,如此,中国经济必将暴发出巨大投资热情和源源不断的创新力,最终实现经济整体转型,整个国家才能避免“中等收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