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调整不是裁员直接理由
2016-12-24
时代风采 2016年22期
案例:某企业以内部需要调整岗位为由,与员工协商变更岗位,新岗位经双向选择后,予以确定。若未能就新岗位双向选择成功的,企业将于1个月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说法: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的企业裁员行为,必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之后。企业内部调整岗位,不能认定为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因此,该企业因管理需要进行内部岗位调整,在和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工作岗位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单方面提早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