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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轿厢报警电话无效该如何处理

2016-12-24陈永远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8期
关键词:报警装置轿厢安全法

■文/陈永远

电梯轿厢报警电话无效该如何处理

■文/陈永远

2016年7月1日,C省A市质监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A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的B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电梯正在使用,但电梯轿厢内设置的报警装置不可靠,联系不畅通,不符合《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5——电梯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第4项要求;也就是说该台电梯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随时与B公司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随后B公司电梯管理人员现场提供这台电梯2016年5月20日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B2015TC04564),报告表明电梯轿厢的报警电话2016年5月20日已经损坏,无法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电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检查情况制作检查笔录,但对B公司下一步该如何处理,产生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C省电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做好下列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依据《C省电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稽查支队将检查形成的材料移送给特安科,由特安科安全监察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B公司限期整改。

第二种意见认为,B公司电梯轿厢的报警电话无效,说明电梯已经出现故障,B公司却不进行全面检查,仍继续使用,这种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停止使用该台电梯,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电梯检验结论不合格,有特检院的检验报告为证。B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经知道电梯检验不合格,仍然不进行整改,继续使用不合格电梯。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停止使用该台电梯,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赐教。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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