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翻译和下载的法律问题分析
2016-03-03聂海丽
聂海丽
字幕组的英文名称是Fansub Group,汉语里就是“由粉丝加字幕”的意思。这种简称道出了字幕组的历史渊源:字幕组是70年代出现在美国,2000年以后在我国出现,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DVD等影碟的普及而进入人们的视野。我国的字幕组主要是翻译国外的影视作品和网络游戏资源,是由语言翻译爱好者们集合而成的。虽然字幕组成员们大多是基于个人爱好而翻译,但是字幕组侵权问题却一直未曾淡出人们的视野。本文从字幕组的翻译行为和用户的下载行为两个角度分析是否侵权的问题。
一、字幕组翻译行为是否够成侵权
字幕组翻译的对象大多是外国的影视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应具备主观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和客观上“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害”两个要件①。字幕组成员们如果只是单纯的出于爱好而翻译这些作品,没有把这些翻译好的东西放到网络上进行传播或者盈利,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这种行为也应该属于对这些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是现实中的情况是字幕组在翻译这些作品时非但没有经过版权人的许可,还将翻译好的字幕嵌入到影视作品中上传供网络用户下载观看或使用;字幕组翻译的这些作品通过网络快速传播,潜在地占领了本该属于版权人作品的市场,实际上已经造成对著作权人的损害。所以,字幕组对国外影视作品构成侵权的结论毋庸置疑②。
部分字幕组以“供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和“非营利性”作为自己的抗辩理由。他们认为他们并没有从翻译作品中获得利益,所以这样的翻译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他们忽略了将翻译好的字幕文件直接上传或者内嵌到电影资源中上传到网上供大量网络用户免费下载观看的事实,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将字幕文件置于一种不特定的状态,任何人都可以下载,而不是将使用者范围仅限于家庭或者个人。
还有,《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并没有规定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所以这一条也不构成字幕组的抗辩理由。
为了避免版权纠纷,字幕组又想出另外一种方式。现在几乎每个字幕组在上传载有其字幕翻译的影视作品时往往会在片头或者片尾加上一句话,以伊甸园为例,“伊甸园影视论坛荣誉出品,本字幕仅供学习交流,严禁用于商业用途,请于24小时内删除,如有需要请购买正版。”③诸如此类的话也被其他字幕组放入视频资源中作为抗辩理由。字幕组这样做之后,把资源放入论坛中供用户免费下载,有时这样的资源还难免被盗版者利用作为盈利的工具。其实字幕组将视频放到论坛上之后,就不能再控制视频资源的使用范围了,更不能制止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基于此,即使字幕组上传的视频中有上述之类的话也不能作为其抗辩的理由
二、下载字幕组翻译的字幕文件是否构成侵权
要判断用户下载字幕组翻译的文件是否构成侵权,应该先判断字幕组对其翻译的字幕文件是否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又称版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字、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某些特殊权利。可以看出要判断字幕组对其翻译的字幕文件是否享有著作权就要分析字幕文件是否有独创性。首先,字幕组是把外国影视作品中的语言翻译成本国语言。翻译的过程中有很多主观因素的,同一部外语字幕文件可以被翻译成很多版本或者风格;翻译的结果和翻译者的文化背景、生活习俗等各种因素息息相关;再者,翻译好的作品用何种形式,比如字体颜色、大小等,嵌入影视作品中也各有不同。所以我认为,这些字幕文件具有独创性,是字幕组成员的智力成果,翻译者对其应当享有著作权,当然这个是在翻译者取得源语言著作人许可的情况下才成立。
既然字幕组对于翻译的字幕文件是享有著作权的,那么其他人如果下载这些字幕文件,除非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否则就应当认定其是侵权行为。
但是因为之前字幕组对其翻译的字幕文件并无合法著作权,因此,即使这些字幕文件被盗版者利用,字幕组也不能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建立在侵权基础上的字幕组被侵权时,字幕组侵权人仍可以堂而皇之地逍遥法外,字幕组却无能为力。
三、字幕组在现实困境中的出路何在?
1.近几年来字幕组合法而有意义的尝试就是对国外大学公开课的翻译。2010年,“人人影视”字幕组首次上传《耶鲁大学开放课程之哲学:死亡》的中文字幕以及rmvb格式视频,标志着国内字幕组正式进军国外名校公开课程汉译。随后,国内一些其他字幕组也相继发布一些公开课的翻译视频。之所以说公开课程的翻译是合法,是因为在耶鲁大学网站上明确标示:这些上传到网络的课程都是开放式资源,只要不用做商业用途,人们可以自由下载和使用④。对于字幕组来说,翻译这些公开课程不必考虑版权纠纷的问题。
2.国外很多类似的字幕组一直能够“合法”地存在,不像国内的字幕组一直纠缠于各种版权纠纷之中。因为这些合法存在国外的字幕组只是提供他们翻译好的外挂字幕,不把字幕内嵌到视频中发布,也不提供外挂字幕的下载链接之类的,从而避免了版权纠纷的问题。我认为,如果字幕组只是因为兴趣而翻译的话,大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在自己的论坛上公开发表一些翻译好的字幕文件,不提供下载链接,更不要为了用户方便而把字幕直接放入视频中供他们下载使用。这样,外国影视作品传入国内时,用户可以自行使用这些字幕。虽然,这样的方式可能导致字幕组不再像提供视频下载那样受欢迎,但是这是为了要存在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方式。
3.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和拥有外国影视播放权的网站合作。比如土豆网已和日本东京电视台签了协议,合法取得了播放权,从2011年12月1日起同步播放日本东京电视台的动画节目。字幕组可以和这些网站合作,这样字幕组对他们的翻译文件就享有著作权,从而避免版权纠纷,而且他们的翻译成果还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防止盗版者用作商业牟利。
结语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虽然字幕组翻译作品很受网络用户的欢迎,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字幕组版权纠纷问题更是不容忽视。法律是否要回应技术发展产生的新问题?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字幕组如果想要生存,就应当考虑在法制环境下要怎样转换角色或者定位既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保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注解:
① 王冰.影视字幕组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6:36-37.
② 龚琳.影视字幕组著作权性质分析及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J].三明学院学报,2011,04:50-56.
③ 李欣忆,李童悦子.字幕组及其翻译之现状探析[J].英语广场(学术研究),2014,06:19-20.
④ 刘晓静.盗猎的游戏:国内影视字幕组文化研究[D].西北大学,2011.
参考文献:
[1] 王冰.影视字幕组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6:36-37.
[2] 龚琳.影视字幕组著作权性质分析及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J].三明学院学报,2011,04:50-56.
[3] 李欣忆,李童悦子.字幕组及其翻译之现状探析[J].英语广场(学术研究),2014,06:19-20.
[4] 刘晓静.盗猎的游戏:国内影视字幕组文化研究[D].西北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