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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学管理工作的法治思考

2016-12-23俞桂程

中小学校长 2016年3期
关键词:校规人情规章制度

俞桂程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9949(2016)03-0021-02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各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全国教育系统也以“依法治校”为抓手深入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在个别中小学,频频…现以规章制度、内部文件等形式限制、侵犯师生权利的现象,反映出部分学校管理者法治思维的欠缺、法治能力的不足。

一、以法治思维管理未成年人

2015年寒似前夕,浙江某中学向全校学生家长发短信要求孩子“不与社会不良青少年或职高学生混在一起,以防上当受骗或被欺负。”职高生被打上“不良青少年”的烙印,成为普高生禁止交往的对象。无独有偶,有多个省、地,均有学校与全体学生签订《协议书》,要求“男女生交往务必遵循在明亮地方、5人以上同学在场”,“男女同学平时距离不能小于50厘米,男女生不得同桌吃饭”的规定,个别学校甚至包括同性之问的交往,并有学校明确规定如违约需向校方支付违约金。还有一些学校为规避学生携带手机。在校门口派人手拿电子报警器对来校学生逐一“搜身”,个别地方对学生的私人信件提前介入查看,“规范”学生交往对象。

纵观这些奇葩校规,表面上出于善意,打着“爱学生”、“提高教育质量”的旗号,实际却是一种非爱行为。从法治思维来看,限定全体学生的交往对象,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既包括“身体自由权”、又包括“精神自由权”。对学生的“搜身”和私拆信件,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究其根本,还是学校管理者应试教育的老观念、老思维在作怪。或许有人会说,中小学生大多是未成年人,家长送学生入学时可能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系,但中小学生依然拥有宪法赋予其的基本权利,不能因学生是特殊群体而特殊对待,不能习惯性地用“成人思维”来管理未成年人。

当然,不能否认少数新闻媒体为吸引读者眼球、断章取义曲解炒作个别校规条款的可能性,但义务教育阶段划分“快慢班”、“蓖点班”的乱象,进一步表明当前一些学校管理者仍然执行着以分数为衡量标准的老旧教育理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规定,严重地危害了教育法治。侵犯了一代甚至几代青少年学生享受公平教育资源的权利。事实上在一些地区,由于重点班和普通班的设置,大部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部分学生从初一开始就已经被放弃了,他们的安全成为学校管理者的核心要务

从“奇葩校规”到分“快慢班”的种种行为,是校长不懂法、不知法吗?究其原因,还是法治思维和程序理念在教育系统未能深入牢固,对违法行为的督导、查处和惩罚未严格地贯彻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评估考核标准没有发生根本转变。

二、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合情

2014年起,国家相继实施“单独二胎”和“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后,女教师怀孕请产假成为中小学校长们最操心的事。一些学校出台《关于教师怀孕的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暂行规定》要求女教师怀孕需校长签字,一些学校拒为意外怀孕女教师出证明,这些新闻成为公众茶余饭后的笑料和谈资。

尽管这些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在被媒体曝光后,都被一一宣布无效,但从中不难发现个别学校管理者的法治思维缺位。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合情”。

一是要有上位法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也规定,下位法或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校规校章更加必须服从法律法规。如学校作为教学业务的事业单位,既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行政审批权,完全没有权力规定女教师怀孕时间和事前审批,但个别学校出于学校管理的便捷和需要,公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背道而驰,这或许也是管理者本人事先没有预估和意识到的,否则也不会这么干。近年来在教育系统成果最明显的应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用人单位违法要付出比较沉重的代价,迫使学校管理者不得不狠下决心、砍断人情,规范编外用工。

二是要有程序意识。法律程序是指按照法定的时间、空间、方式和关系进行的法律行为。履行法律程序,目的是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利。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呈现“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倾向,教育管理亦是如此。所以,在具体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好教职工代表大会这个制度和平台,确保每项重大规定、制度不是学校行政会议研究或校长个人意志的决定,而是管理者充分征询广大师生意见,吸纳教职工代表共同研讨、论证的结果。

三是要有人情意识。法理不外乎人情。这里的“人情”不是指“日常的人情世故、人脉关系”,而是指社会伦理道德和人类思想感情。虽然我们需要尽力规避人情对法律的消弭,但也要认识到情法交融的价值和意义,只有符合人情的法才是良法。校园作为一个教育人、培养人、发展人的地方,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三、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巧用法治方式

2015年年底,笔者所在城市发生了一起校内学生打架事件。在被打学生没有造成轻微伤的情况下,家长以视频为要挟向学校漫天要价50万元,并不断到学校闹事。最后通过几轮谈判,终以支付6万元“人道主义”精神慰问费了事。

近年来,类似校同安全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来校拉横幅、发传单、堵校门以及高价索赔的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不少专家学者称之为“校闹”。如何规范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办法,笔者有两点建议:

第一是厘清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往往会将责任归咎到学校。事实上当前中小学承担了太多原本不属于学校的职责与功能,学校要聘请好专业律师,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分析研判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二要守住底线。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正常教学的行为,不能姑息忍让,应寻求政府部门帮助。

学校管理千头万绪,师生个体性情不一,校长只有抓住依法治校这个“核心”,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巧用法治方式,才能确保科学发展路径不偏、教师队伍凝聚不散、安全稳定局面不破。

责任编辑: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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