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法学翻译文献综论(上)*
2016-12-23赵纲
赵 纲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图书馆,陕西 西安 710119)
【中国文化】
晚清法学翻译文献综论(上)*
赵 纲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图书馆,陕西 西安 710119)
通过对现有目录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在1900年之前,中国对西洋的法律文献翻译出于实用心理,集中于国际法,而且成果寥寥。1900年至1911年辛亥革命,中国进入一个法学翻译的高潮。译著大量出版,重要国家的法律相继翻译成汉语,法学学科的各个科目,几乎都有译介。一方面,清政府迫于压力不得不宣布进行改制;一方面,青年学子就近赴日留学,接触翻译了大量的日语法学文献;民间出版机构介入法学文献的翻译出版,这些合力促成了这种局面,推动了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转型。与此相关的文献亟待深入发掘整理公开,方能理解这段历史的更多细节。
晚清;外国法律文献;翻译;分析
晚清以降,中国的现代化,以列强的武装通商被动开始,所谓“款关而求互市”。“合地球东西南朔九万里之遥,胥聚于中国”,也可以说是,中国加入西方主导的世界游戏,用今天的话,就是“全球化”。这正是“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然而,这不仅是技术的变革,更是制度的变革。19世纪后半叶起,中国人逐步开始翻译西洋法律文献。这些文献,对中国人理解西方和接受现代化,无疑有重大的影响。对这些翻译文献的研究整理,对我们理解那段历史,有重要的意义。贺卫方在一篇文章中对此有极富启发性的议论:“是什么因素促使我们去引进它们?在引进的过程中我们经过什么样的筛选?官方的意识形态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当时对书目的选择?我们当时的引进跟我们的制度之间有什么样的一种关系?”然而,与其重要地位不相称的是,“迄今为止,针对这些翻译本身所作出的研究还相当少”,“仍然没有准确的显示不同时代翻译作品的一个完整的图表”,“导致我们研究的困难还有统计数字的缺乏”。对此,他指出了心中研究的方向:“我们应该有一些很严格的数据来表明不同时代的法律翻译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比方说,不同国别的情况,近代一百多年来,我们翻译不同国家的书目的比较,哪些国家更多、哪些国家较少,转译的比例和直接翻译的比例,以及不同的法律门类,刑法、宪法、行政法,等等。”再比如“我们还可以拿中国跟日本的比较……在日本这样的一个翻译过程中哪些书被翻译过来了,跟我们比较,那里的翻译有怎样的特色”。他肯定道:“这样的一种资料建设尽管算不得多么深入的学术研究,但是可能现在对于翻译史、尤其是对法律翻译史的深入检讨确实是非常关键的”,[1]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一种思想史的研究。
近年,张晓的《近代汉译西学书目提要——明末至1919》(以下简称《西学书目》)[2]出版,为我们提供了一份相对可靠的文献目录。本文根据此书的相关书目为主,参考田涛等刊出的相关书目[3],试图对晚清法学翻译文献做一粗浅的整体考察,以期未来更深入的研究。
《西学书目》一书,系根据《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第四版),将所搜集的书目按学科分类。我们这里严格按照中图分类,另据田涛的研究成果对堪增补,只采法学条目下的书目,将相关的政治类文献排除在外,不作统计。
一、晚清法律文献翻译的数量统计
(一)1840年之前的法学文献翻译情况
翻检《西学书目》的相关目录,可以看出,1840年之前,相关翻译寥寥,从1769(清乾隆三十四年)年起,才有第一部译著——英国人蒲拉斯顿的《法律释义》,到1840年,70余年共有8种,涉及范围主要是公法、国际法。即使算上著录为道光年间的一部《各国律例》(依然是国际法著作),也仅只9部。可以看出,当时人对西方的理解极有限。再考察西学翻译较盛的晚明,翻检《西学书目》,共得译著150种,其中多数涉及基督教和科学技术,政法类翻译仅有一篇——荷兰人葛洛丢的《平战例法》——依然是部国际法著作。基督教是传教士目的之所在,科技是当时中国学界有识之士的关注所在。比较两个时代,竟有相同之处。1)关注科学技术。利用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改进历法,和抱着“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想法引进西方的军事工业技术,异曲同工。2)背后是对待西方文化的实用态度。即使翻译国际法,也非出于对西方名物制度的好奇,而是因其有助于解决通商和外交问题。两朝对西方文明的接受,足堪深思。
(二)1840年之后的相关翻译状况
参酌《西学书目》和田涛的《清末外国法学引进书目》,经不完全统计,清末从1840年至1911年,明确标有出版时间的翻译法律文献323种,另有38种没有精确出版时间,但确定在清末或光绪末年。同时,我们将统计时间延续到1919,期间经历了满清的垮台和民初的动荡,两造比较,似乎更能说明问题。其历年翻译数字见表1,
表1
图1
可以看出,整个十九世纪,西洋法律文献的翻译,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历年仅间或有一两部。同治元年(1862)设立了同文馆,之后由丁韪良翻译了美国韦登的《国际法》,出版时名之为《万国公法》,但只是有草创之功,远谈不上成规模和深入系统。直到1900年之后才开始改观,从1902-1907年,迅速出现了一个翻译高潮,之后稍有回落。19世纪后半叶的洋务运动,学习西方的工业技术,政学两界多数没有深刻认识到制度现代化的重要。直到甲午战争,败于经过明治维新而迅速崛起的日本,才对制度变革的作用有深刻的体验。1901年清政府宣布实行新政,之后,法律文献翻译大幅增加。1905年,清政府派出五大臣考察各国政体,1906年,确定准备实行“预备立宪”。[4]1907年翻译达到顶峰,一年达48部,其中,各国法律本文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之后,有所回落,但依然维持在相当的数量。经过辛亥革命,这种势头为时势打断,截止1919年,除1913、14年维持在十几部,其他时间均在2、3部徘徊。可见,1)在清末,对法学文献的翻译,清政府的导向起了重要作用,相关文献翻译的风向,都与政府的决策有莫大关系。2)法律文献的翻译,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民初社会动荡,政府初建,人心不安,法学文献的翻译自然低落。翻译尚且如此,更遑论解释和理解。可见,对制度层面健全深刻的认识,恐怕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才有可能。
二、晚清法律文献翻译的文献的综合分析
(一)1900年之前的法律翻译文献的综合考察
1840年至1900年,从已掌握的相关书目来看,法学类的翻译很少,共计16篇。翻检《西学书目》,这一时期各个学科翻译的文献都很有限,所以,即使考虑到遗漏,这方面的文献必然也不会很大。其来源分布见表2,
表2
这段时间内,翻译英文相关文献最多,共7部,美国5部,另有一部标有“年代未详”的《新加坡律例》,汪凤藻译,丁韪良鉴定,同文馆出版,应该也是从英文翻译的这一时期著作;其次是德国、法国,各2篇。翻译年代多集中在70年代后,之前的仅得4篇。 涉及的法学问题多数依然集中于公法、国际法,如(美)丁韪良译(美)惠顿的《万国公法》,同文馆,1864(同治三)年;汪凤藻等译(美)吴尔玺《公法便览》,同文馆,1877(光绪三)年。唯一可称道的是:《法国律例》,(法)毕利干口译,时雨化笔述,同文馆,1880(光绪六)年,据说“此为《拿破仑法典》的第一部中译本”。再考察出版机构,同文馆出版6部,江南制造局4部,占近三分之二,官办机构占绝对优势,反证出当时民间人士对西方文明认识理解有限,没有把目光集中到法学等政制层面,或者即使有见识,影响也不大。
(二)1900至1911年的法学翻译文献分析
1.文献类别
(1)法学各子目文献统计分析
检索这一时期的《西学书目》,可得表3:
表3
可以看出,①翻译的法学学科比较齐全,除法制史一门外,其他皆有译著,比之前已大为改观;②各法学学科之间在某种程度上比较平衡;③法理学译书有17部,已受到一定的重视。这样有助于了解西方法律的理论根据所在,加深对西方法学的理解,同时为立法改革提供理论基础。④需要注意的是,《西学书目》法制史子目下有所失载,参考田涛等的成果,应增:《历代法制史》(日)浅井虎夫,邵修文等译,1906(光绪三十二)年,上海古今书局。另有各国法制史译著4部,收在“各国法律”子目中,分别是《日本法制史》、《日本明治法制史》、《英国宪法史》、《英吉利宪法史》。再翻检《西学书目》历史部分,有关日本、英国历史的书在数量上位居前两位,也可以看出当时对两国重视。⑤国际法依然得到重视。贺卫方在他的文章中特别指出了这点:“为什么在清末的时候国际法是一个特别受重视的方面,然而到现在,我们却发现国际法仿佛进入到自己的衰老期了”,这是一个值得专门考察的问题。(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 王爱萍]
A Summary of Legal Translation Literature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Zhao Gang
(Shaanxi Radio & TV University,Shaanxi Xi’an 710119)
Through the statistic and analysis to the existing directories, we can learn that Chinese translated the western legal literatures that were focused on the international law and very little for practical purposes because of the understanding is not deep before 1900. From 1900 to 1911, the climax of translating the science of law was achieved in China, not only a large number of translation works were published and important national laws had have been translated into Chinese, but also there were almost translation and introduction on every subject of law subjects. During this period, on the one hand the government had to announced the restructuring under pressure, on the other hand the young students approached to Japan to study abroad and translated a lot of Japanese legal literatures and the private publishers involved in translation and publishing. These forces contributed to this situation and promoted the modern transformation of Chinese law. The related literature need to be further into the open in order to understand more details of this period of history.
Late Qing Dynasty;Foreign legal literatures;Translation;Analysis
2016-10-09
赵纲(1978— ),女,陕西省咸阳市人,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图书馆馆员,法学硕士。
本文系陕西广播电视大学2015年科研课题“晚清法学翻译文献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课题编号:15D-03-B22,项目负责人:赵纲。
D909.2
A
1008-4649(2016)04-006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