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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森林公园之“争”

2016-12-23发自北京海淀

清风 2016年10期
关键词:管理权观音山森林公园

文_本刊记者(发自北京海淀)

观音山森林公园之“争”

文_本刊记者(发自北京海淀)

“远眺蓝峰环族,浩浩兮若碧海涛涌;近观绿云接空,漫漫兮如青幔覆穹……英卉遍野,蝶舞处暗香浮动;蓊森苍茫,鸟鸣时幽情顿生。”这段优美的文字出自作家马建勋的《观音山》。据广东观音山森林公园公司代表陈景玉介绍,观音山森林公园全称“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观音山森林公园”),地处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村,目前公园内物种大概有三百多种,还有很多珍稀的国家一类二类国家珍惜物种。

然而,这个风景优美的森林公园近年来却一直处于“争”的旋涡之中:观音山森林公园与当地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和村民一直处于纷争之中,官司甚至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专家研讨会又在京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深圳大学、国家环保部、国家林业局、中华环保联合会等著名学府、权威机关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就观音山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问题召开了学术研讨会,展开了学术争鸣。本刊记者全程旁听了该学术研讨会。

在研讨会上,观音山公司代表陈景玉介绍,观音山原来是一个村里面的集体林场,1999年由商人黄淦波与石新村签订了50年的承包合同,第二年成立了实体公司,就是“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初期,公司就得到了当时的东莞市市政府的认可,成为东莞市16个国家森林公园之一。通过17年的发展,公司获得了相应的荣誉和得到社会的认可,包括2005年被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并正式命名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2010年被国家旅游局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

观音山公司代表陈景玉说,公司依托佛文化、生态文化和传统文化,举办了一系列公益文化活动,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但是在17年的发展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陈景玉称,公司的事业和发展受到了有关方面的阻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当初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是个别贪腐分子为了抢夺观音山,纵容和指使石新村起诉公司,最终法治战胜了邪恶和贪腐。2013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定该承包合同真实有效,继续执行。这是围绕经营权所进行的干扰。还有个别人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干扰观音山的发展。

第二,“三项工程”(西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从莞高速清溪支线工程、高压输电线路穿越观音山架设线塔工程)对观音山的干扰与破坏。据有关报道披露,自始至终,这三项工程是否应该穿越观音山森林公园的争议不断。

第三,个别村民在观音山私建别墅,还有的私砍森林,或改种经济林木,破坏了观音山的核心生态林。还有人在属于公司的林地承包范围内开建餐厅,排放污染物,同时新建经营性停车场,霸占公司承包的林地,干扰游客……

在研讨会上,与会的专家学者就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展开了讨论,发表了精辟意见。整个专家研讨会虽然涉及法、理、情的讨论,但都是在理性、严谨、法治、学术的气氛中进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有一个终审判决,已经确认承包关系的合法性,它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按照物权法,这个承包关系是合法的,最高法院有判决。该公司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在合法权益之外一些实际权益的保护问题。比如工程穿越森林公园的问题,按照物权法来讲,工程是可以通过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允许才可以。即使有关部门批准,也应该跟这个森林公园的经营者进行协商,确定补偿的数额,才可以有下一步行动,这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让你通过了,就可以随意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要对受损害的利益方进行补偿的。”另外就是关于有些村民乱砍乱伐的问题,按照刑法处理也可以。另外,按照民法,破坏别人的财产,应该进行补偿,损害承包经营权,损害森林的利益,都是可以要求补偿的。“但是这个补偿需要证据,谁破坏了?你去起诉他,你得拿出证据事实来,才可以起诉去补偿,刑事和民事起诉都是可以的。”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原院长、北京大学战略管理研究所所长晏智杰教授说:“你们公司搞了十多年,搞到现在这个分上,是不容易的。自一个民营资本来承包集体的森林资源,然后搞起来,中间又逐步地升级,最后成为国家级的森林公园,这个功不可没,我觉得应该给予肯定,这是一个印象。”“你们搞了几年之后,具体来讲是从2007年以后,有了这个规划,规划又允许批出一部分地方做商业经营。这个问题就来了,因为这么一经营,就有两个一百亿可能的前景,从此你的日子就不好过了,于是出现了种种的干扰、破坏,总的目的就是要把你们的经营管理成果拿过去,把经营管理权收回来。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家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侵犯。”

著名反腐败学者、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说,第一,还是要依法来办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该上诉的上诉,该起诉的起诉,这点还是要坚持,我们还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第二,现在应该把一些人对公园插手的一些犯罪证据和事实搞清楚,“你们认为东莞原市委书记刘志庚多多少少与你们公园的被破坏联系在一起,在刘志庚案件审理和判决过程中,你们趁这个机会,收集一些资料。”

中央党校王海光教授表示:“因为你们发展比较好,把这个蛋糕做大了,有的人在眼红,想要沾一点。这个事情就会搞得越来越复杂,也可以看出你们在前期承包中有些问题是没有想到的。但你们有一个很好的好处,最高法那个承包权官司打赢了,这为你们以后解决一切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在森林公园定性问题上一定要搞清楚,即到底是“国家级森林公园”还是“国家森林公园”。先把自我定位搞清楚,这样就不至于打乱仗。可以请一些法律专家,怎么样界定产权边界,把这个问题弄清楚,对下一步的工作是有帮助的,是有好处的。

国家环保部环评司前司长牟广丰指出:从环评法来讲,如果涉及核心区和缓冲区,那就是完全违法。如果在边缘地带和实验区,那是可以的,那是经过有关部门同意的。另外还有一个,就是不管什么级的,按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乃至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是通用的,没有说这个适用国家级的,下一级的不能用,不管什么级,都应按照有关的这些法来。

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湛中乐发言说:“国家林业局批的那个资质还是比较清楚的,你签的合同还是站得住脚的,最高法院对你的合同合法性、有效性给予了确认。从合同上讲,从最高法院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来讲,产权是明晰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是清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是在你那里,这个也是值得肯定的。现在最有利的,是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同时大环境是好的,对公司有利。三年前《环境保护法(修改稿)》颁布实施,《森林法》在实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尤其《环境保护法》,这是为观音山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提供了一个最佳契机。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熊文钊发言认为,其基础关系是承包经营权50年,企业能够取得这个经营权的来源,是和这个村签订了50年的承包经营权,而且这个承包经营权的合同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同,这个合同还是有效的,这是保障公司权益的一个基础。“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这个经营权要改变,或者谁有权力改变?我认为现在要改变承包经营的条件不成立。”熊文钊认为,还是应该本着在法治的框架下来建立新型的政商关系。

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杨百揆研究员说:“我认为整个事情主要是涉及三个权:第一个就是所有权,第二是经营权,第三个就是管理权。现在我看到这个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基本就是胜诉,而且判决书很长,里面关于经营权和所有权的界定上面写得比较细。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这个问题解决了。现在就是经营权和管理权出问题了,这个经营权应该包括管理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营权里面有些管理权是实施不下去的,特别是承包大片土地的情况下,因为你的管理权涉及公共管理。”他建议恢复到原来早期的合作方式,跟村里重新签合同,大家互利,即合作共赢。

中华环保联合会能源环境专业委员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原煤炭工业部地方局局长贸易局党委书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王友昌指出:实际上这是一个经营承包问题,从1999年到2016年,利益格局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目前形势有利,政策有利、法律也有利的情况下,公司如何做好当地老百姓的工作,如何做好当地从村到镇到市里的工作,这很重要。还要引导媒体做正面的宣传。

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副主任李青松指出: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为中国森林公园以及森林旅游的运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它这个模式非常好,符合现代林业发展方向。如何应对公司在发展中遇到的阻力?既有监察的渠道,又有法律的渠道,这些渠道该用的还得用。

中国森林公园的开创者、清华大学规划院副总规划师王兴国分析之后提了三条建议:以后不管发生什么情况,始终把保护资源放在第一位;对于已经发生且对观音山经营有危害的,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应当坚决地申请立案调查,“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该打哪级的官司就打哪级的官司,这个不能含糊。涉及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的,那就以不作为进行诉讼。凡是违法的行为,那就必须要通过法院。”第三个建议是社区共建,这是很好的一条路,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这一点,观音山希望在今后的过程当中,要注意一些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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