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2016-12-21刘纪鹏
刘纪鹏
中国证监会9月9日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通读《办法》全文,核心内容是要求经营机构依据一定的评判标准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并据此向不同的投资者提供差异性服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是资本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
资本市场在现代金融中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中国资本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成绩斐然,其产生发展是我国30多年改革发展的丰硕成果和重要的经验总结。
在资本市场中,证券期货产品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证券期货产品由于存在流通性溢价,其交易价格往往远远高于账面价格,一旦价格从高处下跌悬差必定很大,自然存在高风险。同时,中国的广大个人投资者一味注重证券价差所带来的收益,不重视股息和红利的分配,倾向短期操作以博取差价,投资的盲目性比较大,投资行为很难做到理性。
构成金融交易市场风险的因素非常复杂,中小投资者是其中的弱势群体。证券期货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往往既有宏观、微观层面的原因,也有利用信息人为操纵等不合理因素。中小投资者没有足够的信息、技术、资金,往往会成为市场中被掠夺的对象,甚至因此而倾家荡产。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资本市场科学化、法治化建设
从主体上讲,首次科学性地对投资人进行了分类管理。《办法》根据投资者的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由监管机构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将此基本分类作为底线要求,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
从客体上讲,对产品或服务也进行了系统化的分级管理。《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有所认知,评估产品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办法》建立了监管规则确立底线要求、自律组织规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的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
明确了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特别义务。《办法》突出了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要求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突出了监管自律职责及法律责任。此次《办法》明确规定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在制定适当性法规、确保适当性制度落实、重点关注高风险产品适当性安排等方面的监管自律职责。